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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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9-09-23 16:56:15] 作者:《法制与新闻》杂志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53696208221941 李克杰/文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肇事司机显属严重醉酒驾驶。

  据报道,南京警方已将肇事司机刑事拘留,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回顾近期频发的城市道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却让我们心情无法平静,更无法将它们仅当作单纯个案来看待。面对城市道路飙车及酒后或醉酒驾车屡禁不止,而且在个别地方呈泛滥的态势,人们不禁要问: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市民的出行安全为何毫无保障?死神为何每时每刻都在城市道路上穿行,对无辜市民造成巨大威胁?

  或许有人会说,汽车多了,开车人多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交通事故自然就会增多,这是汽车文明的代价。笔者实在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马路“刽子手”的日益增多,特别是发生在城市街道上的恶性交通事故增多,根本原因在于他律本身存在漏洞,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自律松驰。

  所谓他律,主要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法律实施的威慑力。具体到遏止交通事故上,这两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以至于法律规范标准不明,界限不清,硬度不够。而由本及标,最终落实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上,就必然出现法律漏洞,形成交通肇事者的逃责通道。前不久由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演变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杭州飙车案,就明显地击中了这方面的法律软肋。具体来说,飙车案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看法不一,争议较大。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简直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飙车行为的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城市飙车的打击力度。同样的难题还出现在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其争议也是在定性上,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注意,“醉酒驾驶”也无法真正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一些有钱人头脑里存在着赔钱了事的想法,无视他人生命,是一些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

  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无力。特别是长期以来,交通事故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极少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并追究责任。由此,在公安机关及干警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这就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勘验现场及相关证据收集,是一个刑事案件中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以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定性倾向性往往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定性,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只能沿着公安机关最初的办案思路走下去,结果出现“重罪轻判”的问题。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的交通肇事案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长此以往,在不少人思想上形成了一个极其缺乏人性的观念,即开车撞死人,不过赔钱了事,使交通肇事成为“杀人成本最低”的方式。结果是让人开车上路变得更加轻率了,不管是否真正会开车,都敢轻易上路,使拥挤繁忙的城市道路上迅速增加着马路“杀手”。

  总之,在我看来,马路“刽子手”的增多,是多因一果。要有效遏止这种现象发生,必须对症下药,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入手,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