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解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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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真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解情缘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9-09-23 16:59:50] 作者:《法制与新闻》杂志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53697213450422 上下求索矢志不移

  ——傅洋讲述父亲彭真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解情缘

  (本刊记者)阎军李群/文

  盛夏的一天,当记者如约走进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洋的办公室时,他那爽朗的笑声即刻让我们感受到这位律师身上的那份豁达与干练。作为彭真之子,此时的傅洋身着一件叫不出牌子的短袖衬衫和一条米色的休闲裤,显得神清气爽,迎接我们落座后,他便一支接一支地吸烟,一句接一句地和我们交谈,以他的经历和视角,回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昨日和今天。

  60年前的1月30日,凝聚着无数英雄的热血,北平和平解放。10月1日开国大典,新中国定都北京。

  建国以后,彭真先后担任党的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候补书记,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他是北京市第一任市委书记,并长期兼任北京市市长。建国起他即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不久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长期主管中央政法工作。

  1966年“文革”爆发,彭真首当其冲被“打倒”,失去人身自由惨遭迫害达12年之久。

  “文革”结束,彭真恢复工作,先后任党的十一届、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至1988年退休,他主持了新时期的立法工作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主持了对林彪、“ 四人帮”两案的审判工作……

  1997年彭真去世,党中央给予他“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崇高评价。

  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许多问题父亲早已深思熟虑

  1949年11月,迎着开国大典隆隆的礼炮声,彭真四子傅洋出世。新中国的建立和幼子的出生,为这个革命家庭带来了双重的喜悦。

  此后这位四子是众子女中,与父亲工作最有“缘份”的一个。

  与新中国同龄的傅洋,在“文革”中经历了务农、做工、当民办教师之后,1979年初进入了刚刚组建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任职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几十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1988年,傅洋走出人民大会堂,组建了康达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其间,他曾连任了三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傅洋用另外一种行动延续了父亲的法治精神。直至今天,他在这条路上义无反顾地走着。

  傅洋说,自己儿时的记忆中尽是父亲忙碌的身影。毛主席有通宵工作的习惯,而父亲从来都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也经常在凌晨两三点时被叫到中南海商量工作。工作的繁忙和紧张,父亲难有闲暇和儿女们相处,和我的直接交流自然也不多,但是父亲惟一一次对我发怒却让我记忆深刻。那是我上初中时,一次聊天父亲问我:“你要是被敌人严刑拷打,会不会当叛徒?”我觉得没有经历过的事不好吹牛,就说:“不知道。”谁料,父亲一下拍案而起,大怒道:“你这个人,怎么连这点决心和意志都没有!”我当时确实有些茫然,但经过这些年的风风雨雨,我想,父亲当时是希望我明白一个道理:意志磨炼并非一定要直面考验。未雨绸缪,不断思考如何面对人生考验,当考验来临时才能随时以坚韧不拔的意志从容应对。

  我出生后的几年中,父亲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夜以继日地工作,付出了诸多的心血。

  其实,父亲有关建立新法制的实践,在晋察冀边区时就已经开始了。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际上是边区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1941年,父亲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报告晋察冀边区工作时,就曾提出系统的新政权建设的思想。其中的基本观点仍在现行的宪法中得以清晰体现。因此,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许多问题早已经过他的深思熟虑,在他的脑海中形成框架。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父亲提出“我们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的观点。1954年9月在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他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

  父亲曾告诉我,五四宪法通过以后,毛主席还是很注意依法办事的。他办什么事,常问问总理或者父亲,“这么做违不违宪啊?”不想这些到后来却变成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弄成了“文化大革命”。

  父亲真正系统研究法律竟始于国民党监狱岁月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文革”前夕,父亲一直负责立法工作,还直接主管执法工作,并负责新中国刑法的制定工作。“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书记处已经研究过。而“文革”却使刑法的制定延误了十年以上。直到19 79年,它才在父亲亲手培育下诞生。这部刑法的主要架构及内容,基本与“文革”前的草案一致。它新增的内容,则是根据 “文革”的教训,写进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新罪名。

  父亲主持政法工作时,一贯强调执法机关在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必须严禁非法拘禁、严禁“逼供信”,反对“ 官无悔判”的封建执法观。他说过:“1943年,胡宗南要向延安进攻。当时,放火的也有,下毒的也有,反动标语也发现了,谣言也出来了。哎呀!延安还有这么多的特务?来了个抢救运动,发生了逼供信,结果就搞乱了。这种错误不要再犯。” “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是百分之百,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

  父亲的法制观和法治建树源于他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住国民党监狱六年半,别的书看不到,却允许看《六法全书》。他真正系统研究法律,竟是在监狱中开始的。

  父亲一生坐牢15年,平均每周有一天是在监狱中度过的

  我上初中和升入高中的几年间,正是新中国风云骤变时期。高中只上了一年,“文革”开始,使刚刚走上正轨的新中国法制事业受到毁灭性的破坏,而亲自为新中国法制体系奠基的父亲也被停止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的职务,同时被撤销了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和市长的职务,先是被软禁,1966年12月3日被监禁。半年后,一直作为父亲秘书的母亲张洁清也被关押。

  1967年11月的一天,我和姐姐傅彦被赶出了位于台基厂的家。一辆小平板车载着两卷单薄的行李,伴着孤零零的姐弟俩踽踽行走着,目的地是大约一公里外的苏州胡同北京市委宿舍的两间小平房。

  那个晚上,空空荡荡的小平房里只有两块用板凳垫起的木板。我和姐姐因为烧炉子而煤气中毒。半夜我去上厕所,一下摔倒在门口。姐姐闻声爬起将我叫醒,结果她也晕倒在地上。当时,我忍着剧烈的头痛将姐姐连拖带抱地架到马路对面的同仁医院,虽然只有短短几百米的距离,我却好像费尽了毕生的力气。

  从父母被关押直到1972年允许我们去探监,我们真正经历了与父母生死两茫茫的艰难岁月。在监狱中,父亲坚持每天大声念英文、唱京戏,就为了保持语言能力。父亲告诉我们,住单人牢房语言能力会强烈减退,当年王若飞从国民党监狱放出来,去修手表时,竟然把“表蒙子”说成“表锅盖”。

  父亲具有坚强的革命意志,对强加给他的种种不实之词,不管是面对专案组的逼供,还是面对万人大会的批斗,都没有违心承认过,真正坚持了真理。造反派说“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抹杀阶级界限,父亲说,五四宪法通过时,毛主席是赞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毛主席还讲过“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那还不就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吗!

  1975年,父母从秦城监狱放出来,流放到秦岭大山中的商洛地区接受改造,住在几间简陋的平房中。尽管生活清贫,但我们终于和父母团聚了。在商洛的这三年,父亲天天在读书、在思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有时上街走一走,见到市民、农民,他都会站住脚和他们倾心交谈,了解民情民意。母亲在1978年春天获得了解放,被任命为商洛地区副专员。

  我从1976年初到1978年底,在商洛地区氮肥厂做学徒工,学徒第一年的10月,“四人帮”被打倒了。当时,父母的问题虽然还没有解决的迹象,但父亲却已经要我重新考虑申请入党问题。经过父亲的开导我下了决心,向车间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1978年12月26日,我离开的前一天,厂党委通知我去谈话。一位领导对我说,组织上早已批准了你的入党申请,之所以等到今天才通知你,就是为了挑个好日子,因为12月26日是毛主席的生日。

  父亲一生活了95岁,几十年为党和人民工作,在国民党监狱中坐牢六年半,在自己的监狱中坐了9年。如果平均一下,每周差不多有一天是在监狱中度过的。也许正是他自己这种独特的经历,才使他在中国革命艰难曲折的道路上不断探索革故鼎新之策,总结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塑造了我们的独特家风。

  “‘文革’就像停电一样,在历史上只是短暂一刻,已经过去了”

  1978年12月28日,父母和我们一起回到了北京。那天傍晚,当我们乘坐的伊尔18飞机在首都机场停稳后,几百位老同志即刻围拢到舷梯旁,仰首看着父亲和家人走下飞机。父亲和那些老同志们一一握手。那真是“默默无语两眼泪,感慨昨日风雨浓”,现场非常令人感动。

  回北京后,父亲住在前门饭店,连续半个月,看望他的干部、群众络绎不绝。历尽劫难,父亲依旧痴心未改,对党的事业无比忠诚。有一次,父亲在中央党校作报告,突然停电。几分钟后,灯光亮起时,父亲收到台下传来的一张条子,上面写着“你对‘文革’中自己的遭遇怎样看”,面对这个问题,父亲的回答掷地有声:“文革”就像刚才停电一样,在历史上只是短暂的一刻,已经过去了。”全场顿时掌声雷动。

  “文革”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对我国建国以来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彻底破坏,当时曾有一个口号是“批判封、资、修,砸烂公、检、法”,把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破坏殆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在根本上失去了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后,全国人民共同的一个心声就是“人心思法”,都盼望着进入一个法治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以,真正的大规模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从1979年开始的。

  父亲把我对宪法修改的意见转给汉斌同志

  1979年3月,父亲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时年77岁高龄的父亲,在短短4个月内,主持制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并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我随父亲回到北京,组织上落实政策时,我选择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我在心中暗自发誓,要参与中国法制的重建。多年以来,父亲的思想,尤其是他有关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思想,对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我们这一代人,目睹了“文革”期间法制的“礼崩乐坏”,某种程度上也深受其害。雨过天晴之后,我深感恢复与重建工作任重道远。

  当年,我们家的院子里有一个大会议室,1980年就是在那间大会议室里,父亲夜以继日地主持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多次会议。

  父亲还主持了1982年《宪法》的修订工作。年事已高的父亲为考虑立法问题常常彻夜难眠,而我对于宪法修改有些意见想向他反映,但看他这么辛劳,不忍心多去打扰,就写了封信给母亲,说宪法中有些问题自己想和父亲谈一下,但看他很疲劳,就写了一下,想等他有空时看看。”

  接到我的信,父亲把信转给王汉斌、项淳一、胡绳,并附言,“汉斌、淳一同志:这是傅洋的一点意见,请阅后退我,也可给胡绳同志看看。因为他也是个公民、群众,当然这是句笑话。

  彭真三月八日

  还有我小儿子的一封家信,也附上——阅后退我。”

  父亲此番话意为我也是个公民、群众,大约是向王汉斌等说明我有关宪法的这些意见的来历,说明这些意见纯属我个人的意见,并非他的授意。这虽是一件小事,但也可看出,我与父亲同住,却要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他反映对宪法草案的意见,父亲在那时确实是太忙了。所以,一旦见面时,我总是尽量选些轻松的话题和父亲交谈,尽量让他松一松脑筋。像对宪法修改这样严肃的话题,只有浓缩成信,要母亲在父亲不太累的时候请他看看。

  父亲晚年深感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性,而他当时所做的一切对当今都有现实意义。那时,法律远不像现在这样普及和成熟。记得当年经济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要先宣读,请的是当时最好的播音员之一,居然把“标的”念成了“标 de”。起草公司法时开座谈会,竟有人问:首钢叫首钢公司,鞍钢叫鞍山钢铁厂,那么公司法管不管鞍钢呢?

  十年动乱之后,每制定一部法律,父亲都会反复调查研究。在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80多岁的父亲深入到 10多个省市,多次召集座谈会,广泛地接触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细心听取各方意见。父亲在人大常委会谈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最爱讲的一句话是“我今天讲的又算又不算”。他的意思是,既然是在人大会议上讲,当然是在他调研基础上的负责任的意见,但那只是个人意见,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发扬民主,最后形成表决意见才能最终算数。

  父亲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执法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他主张,“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要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

  父亲多次谈到:“我只管一万,不管万一。不能事无巨细都管。”他复出后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时曾说:“我负责协调政法政策,不是批具体案子。那时我只批过××儿子的一件事。我批的是,不能因为是××儿子就放纵,也不能因为是×× 儿子就重判。那也是政策问题,不是批具体案子。”

  父亲曾多次对我说:“搞案子一定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他不说,你就逼,你逼他就供,他供你就信。这就是‘逼、供、信’。历史上搞错案,很多都是这个原因。所以,刑诉法要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刑法还要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

  感受法律诞生的快乐和立法过程的酸甜苦辣

  在父亲精神的指引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为国家立法做了一些工作,深切感受到每部法律诞生时的快乐和立法过程中的酸甜苦辣。《矿产资源法》从制定到通过大约5年时间,这是我在法工委期间,为之工作时间最长并终获通过的一部法律。

  1980年底,经济法室要我和宋大涵(现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去国务院各部委了解他们准备或正在起草的法律。那时,我国新时期的全面立法工作刚刚开始。在冬日的寒风中,我们蹬自行车跑遍了京城。在地质部,我们得知矿产资源法正在草拟中。记得当时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副主任宋汝棼,多次带我们与地质部领导——先是温家宝后是朱训,共同研究矿产资源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1982年夏,在黑龙江勃利县一个小煤矿,一位工人带我下井,顺井口磕磕绊绊往下走了四五百米,除了头顶上的矿灯,周围一片漆黑。它使我对小矿条件的恶劣和“独眼井”的可怕有了了解。没有通风井的“独眼井”就像充满瓦斯的火药桶。而在云南,一个国营露天放电锰矿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这个矿矿石的品位之高世界罕见,但由于无序开采矿山被挖得满目疮痍。这些调研加深了我们对矿产资源法立法指导思想和需要解决问题的认识。我们一些同志共同研究,为保护珍贵的矿产资源,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概念。

  父亲当时任委员长,就在这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的前一天,一位中央负责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后,父亲与全国人大几位负责同志彻夜研究。第二天,根据会议议程原本将矿产资源法草案交付表决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父亲本着对中央高度负责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负责的一致性原则,耐心地说服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本次会议暂不对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父亲认为,在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定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再对法律草案进行慎重研究。

  那次会议后,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又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加写了一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986年3月,《矿产资源法》终于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诞生。

  我默默当起了一个从没有出过庭的律师

  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整整工作了9年。时代在发展,中国的法律事业也逐步迈向正轨,此时,我对自己的人生开始了新的考虑。我钟情于法制事业,但是并不仅仅满足于立法工作,希望自己能走到生活的第一线去体会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我觉得律师职业很有挑战性,同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状也充满焦虑。于是,我跟父亲说,想离开法工委去做律师。那时全国律师只有两万来人,也远不像现在这样受到社会理解和重视。父亲没有干预,内心或许十分赞同我的选择。父亲只对我讲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凭借的权力。”

  1988年初,我着手组建康达律师事务所。我曾经接触过欧美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人数往往达到数百人甚至上千人,并拥有几十家分所。我觉得作为泱泱大国,中国在这方面也必须有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决心。于是,在事务所组建之初,我和同事们就制定了发展成为大型综合性事务所并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但是,鉴于父亲在中国法制界的崇高地位,我不愿意让别人以为自己在利用背景打官司。因此,我默默地当起了一个从没有出过庭的律师。我的基本工作是事务所市场的拓展、案件的协调研讨、内部管理的健全,以及处理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

  我做律师以后,父亲曾对我讲述了一故事:×××在旧社会是名律师,蒋介石也很给面子。有人被抓后找他求情,他也不问案情,收下金条,找蒋介石说一下,就能放人。解放后,有一次他为一个坏人向毛主席求情,他也不清楚那人做了什么。毛主席要我处理。我把那人的案卷调来,有两尺多厚。我看了一天,看完心中有了底,把全部案卷送去给那位名律师看,请他自己说那人怎么样。他再也不说什么了。父亲说:“你们当律师,可不能不问事实乱说情。”

  1985年,第三届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式成立中国律师行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我被选为副会长,并一直连任三届共十年。从原来只考虑康达律师所的发展,到要考虑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自己感觉肩上的担子很重。

  我参加全国律协领导工作之初,我国制定第一部律师法的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经历这时派上了用场。律师法草案中原有一条“律师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我和同事们研究时发现,“规避法律”的提法是个含混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未使用过。如果在立法中用这个概念去约束律师,不仅会使广大律师觉得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执法误区,而且会加剧社会上某些认为律师就是钻法律空子的偏颇观念,这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于是我多方反映意见,并直接给法工委写信陈辞,使“规避法律”的概念最终没有写入律师法。

  我通过从事立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实践深深感到,律师由于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特殊职责和地位,对于法律有一种比较超脱的特殊视角。因此,律师不但应当在执业中是法律的遵循和实践者,也应当积极总结自己的实践参与立法,成为我国法律与时俱进的推动者。

  在全国律协工作期间,我曾率团到日本、韩国、埃及、印度、土耳其、泰国等国家进行交流访问,巴基斯坦和印度总统都曾接见过我们律师代表团。这使我深切感受到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感受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国际上产生的巨大影响,更为中国律师在国际上受到的重视感到骄傲。

  父亲的探索曲折卓绝,父亲的思想历久弥坚

  作为共和国的同龄人,我在父亲引领下和共和国的法治事业一起成长。

  上世纪60年代,父亲的那篇演讲曾激励无数青年:“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各不相同,但没有天渊之别。可是,以人一生的成就和对人民的贡献来讲,却有天渊之别。这是什么原因?首先是一个奋斗方向、道路问题……”

  我常常在想,父亲和他的战友们是一代巨人,拥有远大的理想和辉煌的目标,因此能用毕生精力和奋斗投入到建设一个繁荣富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中,由此,他们能够做到不屈不挠,孜孜以求。父亲用自己的民主法制思想起草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他的探索曲折卓绝,他的思想历久弥坚。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我的眼前就会时常浮现出这位慈祥老人的身影。

  他是我敬爱的父亲,也是人民的优秀儿子。他深深地爱着祖国和人民,爱着他奋斗一生的伟大事业。作为后来人,把这一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是我们的动力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