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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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须按百分制。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 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
学位课程以70分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
凡一门课程旷课学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该课程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院核准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可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
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
第五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5-6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生2-5 年;博士生3-7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5-8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应当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治疗。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的,应填写相关表格,经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两门核心课程或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5 年;博士生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超过8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一)--(六)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相关表格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在校年限内,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及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等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须按百分制。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 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
学位课程以70分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
凡一门课程旷课学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该课程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院核准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可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
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
第五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5-6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生2-5 年;博士生3-7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5-8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应当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治疗。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的,应填写相关表格,经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两门核心课程或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5 年;博士生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超过8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一)--(六)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相关表格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在校年限内,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及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等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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