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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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9年10月13日 12:41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立法的要求,根据目前社会上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步增加,亟需进行规范管理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方面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般来讲,“征信业”专指与信用有关的行业。考虑到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及对征信业进行统一监管的需求,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同时,为避免征信业务的覆盖范围与各行政、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信息供内部使用或依法对外提供信息的活动存在交叉,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这些活动排除在征信业务之外。

(二)管理职责

2008年“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与现有法律及监管职责分工相衔接,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还要遵守其相关规定。

(三)征信市场准入

为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并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征信业务的一般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做出了规定,主要规范了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信用产品的使用,征信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业务准则。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五)评级业务

借鉴次贷危机的主要教训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着重试图解决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的利益冲突问题,增加透明度,增强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征求意见稿,除要求征信机构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外,还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机制、跟踪评级、评级机构的检验等内容。

(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是征信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越有效,越有利于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求意见稿为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七)征信中心的法律定位

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g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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