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冤案--刘永方的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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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佘祥林杀妻冤案

     

    一、案情回放。

    佘祥林,1966年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村民们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其被佘杀害,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 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提出上诉。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上都认定了佘杀死妻子的事实,这个被认定的杀妻过程显得极为残忍: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当时佘祥林的杀人过程被媒体披露后,影响很大,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人间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2005年3月28日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回家。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并生下一子。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

    2005年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被取保候审。15日中午时分,京山县法院刑庭庭长胡多盛一行4人来到了雁门口镇佘祥林的妹妹佘翠娥的家中,将无罪判决书送交佘祥林本人。佘祥林看过后签了字。佘祥林因被刑讯逼供,加之在监狱的折磨,身患重症。沙阳县监狱局总医院内一科医生刘吉娜说,佘祥林病情已确诊为“创伤性关节炎、眼损伤造成的视力低下”。从病情发展来看,“佘祥林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治疗。”刘吉娜说。

    二、案件当年的疑点。

    自佘祥林出事后,佘家人就开始为他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寻找出走的儿媳。因为佘祥林跟她说过“我确实没有杀她”,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佘家四处张贴、播放张在玉的寻人启事。1995年元旦前后,张在玉出走一年后,杨五香寻访到了离雁门口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并在这里有了惊喜的发现。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二、肖桃仁说,在杨五香来之前的两个月,一个女的流浪到村里,他们给了她吃的喝的后,她说自己叫张爱青(张在玉的别名),还在地上写出自己是雁门人,家里有一个六岁的女儿。但她两天后就又走掉了。后来,杨五香听说要枪毙佘祥林了,就要求倪乐平给她出一个见过张在玉的证明。”倪客观地给杨开出了这个证明。这份证明现在被媒体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作了枪下冤魂。然而,这份证明送到有关部门后,并没有得到令佘家惊喜的结果,对方的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佘祥林第一次被判死刑时,湖北省高院就对此提出诸多疑点,其中包括佘祥林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并明确指出:不能排除佘妻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此案遂被发回重审。

    三、佘祥林的家人。

    其妻。张在玉已于14日一早离开京山回山东。

    其母。一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于1995年5月正值插秧时被抓进了京山县看守所。九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家带上3000元钱去领人,佘家筹不到这么多钱,女儿佘翠娥借了600元钱与父亲一起去接人,看守人员把杨五香背了出来。在京山县看守所关了9个月后,“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1996年五六月间,从京山县看守所出来三个月后,杨五香病死,那年她54岁。

    其女。佘华容,佘祥林入狱那年她才6岁。初一时辍学,14岁时,小叔带她到深圳打工。在何场村九组佘家土坯房的东间内,贴满一墙的奖状,它们都属于童年的佘华容。

    其兄弟。四弟佘梅林,34岁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主要是怕结婚后无力照顾华容,对她造成伤害。”佘梅林苦笑着说。佘祥林出事不久,佘梅林就跑到深圳打工。“那时,就想迅速逃离这个地方。”1995年5月正值插秧时京山县警方通知佘锁林过去谈一谈,这一去就被关了41天。佘梅林与二哥佘贵林用“刻骨铭心”来形容他们被迫埋葬那具无名女尸时的遭遇。“每次想起,都会头痛。”那具腐烂女尸被认定为佘家“屈死的媳妇”张在玉后,张家人极度悲愤地要求佘家立即收尸。惶急中,佘家人只好借了同村人的一副棺材去收尸,然而,在归入祖坟的路上,佘家饱尝了痛苦和屈辱。在经过一个村子时,村民们不让他们通过,要他们走两公里的山路绕村而过。“山上没有路,等于在石头缝里走。”佘家大儿媳江银喜说。“走到哪里都有人在背后指指戳戳,说这家里出了个杀人犯,到处是流言蜚语。我们在村里根本抬不起头来。”佘梅林痛苦地回忆,就在这种情形下,他跑到了深圳打工,而且几年也不回家一次。后来,佘贵林也去了深圳。现在,佘贵林一家都在深圳。

    四、佘祥林的回忆。

    在佘祥林的一份长达30页的申诉材料中,他这样记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五、作证的人。

    1994年12月30日,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几名村民及村委会副书记倪乐平为杨五香出具了那份“良心证明”后,厄运也随之降临到姚岭村。1995年5月,倪乐平和聂孝二、倪新海、肖桃仁等出证明的村民被带到石河镇,倪的妻子聂麦清也被带走,当时聂正在地里帮人割油菜。“当时一个自称京山县政法委书记的人“啪”地把手枪拍到桌面上,要我承认作的是伪证,我后来跟他吵了起来。”倪乐平说。当晚其他人都回到了村里,但聂麦清被带到了京山县看守所。两天后倪去给妻子送被子,又被要求承认做了假证明,再次被倪拒绝。不久,公安又来抓倪乐平,倪事先得到消息,逃到荆州三个月。因为倪的二儿子执笔写了那份证明,公安又去抓他,他也望风而逃,躲到了随州同学家里。

    六、当年的办案人员。

    韩友华、原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现京山县法院副院长;

    何泽亮、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四年前患肝癌病故;

    任朝兵、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现在公安局任职;

    程林、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曾忠、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指导员;

    吴运江、当时是公安局预审科长,现无法打听到此人下落;

    朱源瑛、当时是佘案的审判长,现退休;

    陈涛、当时是起诉科长,现不可查。

    七、国家赔偿。

    截止至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已获得的90.6万元的国家赔偿款,其中,雁门口镇付给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荆门市中级法院赔偿25.6万元;京山县公安局赔偿45万元(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偿款16万元,在监狱期间腿部和眼部受伤的后期治疗费6.6万元,其母关押后死亡公安局按60%赔偿22万元,其兄被关押赔偿4000元)

    另外,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农民聂麦清、倪新海曾因为佘作证而无辜被关押,分别获赔2.2万元和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