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冤案--刘永方的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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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冤案
一、案情回放。
佘祥林,1966年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村民们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上都认定了佘杀死妻子的事实,这个被认定的杀妻过程显得极为残忍: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当时佘祥林的杀人过程被媒体披露后,影响很大,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人间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二、案件当年的疑点。
自佘祥林出事后,佘家人就开始为他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寻找出走的儿媳。因为佘祥林跟她说过“我确实没有杀她”,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佘家四处张贴、播放张在玉的寻人启事。1995年元旦前后,张在玉出走一年后,杨五香寻访到了离雁门口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并在这里有了惊喜的发现。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二、肖桃仁说,在杨五香来之前的两个月,一个女的流浪到村里,他们给了她吃的喝的后,她说自己叫张爱青(张在玉的别名),还在地上写出自己是雁门人,家里有一个六岁的女儿。但她两天后就又走掉了。后来,杨五香听说要枪毙佘祥林了,就要求倪乐平给她出一个见过张在玉的证明。”倪客观地给杨开出了这个证明。这份证明现在被媒体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作了枪下冤魂。然而,这份证明送到有关部门后,并没有得到令佘家惊喜的结果,对方的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佘祥林第一次被判死刑时,湖北省高院就对此提出诸多疑点,其中包括佘祥林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并明确指出:不能排除佘妻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此案遂被发回重审。
三、佘祥林的家人。
其妻。张在玉已于14日一早离开京山回山东。
其母。一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于1995年5月正值插秧时被抓进了京山县看守所。九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家带上3000元钱去领人,佘家筹不到这么多钱,女儿佘翠娥借了600元钱与父亲一起去接人,看守人员把杨五香背了出来。在京山县看守所关了9个月后,“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1996年五六月间,从京山县看守所出来三个月后,杨五香病死,那年她54岁。
其女。佘华容,佘祥林入狱那年她才6岁。初一时辍学,14岁时,小叔带她到深圳打工。在何场村九组佘家土坯房的东间内,贴满一墙的奖状,它们都属于童年的佘华容。
其兄弟。四弟佘梅林,34岁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主要是怕结婚后无力照顾华容,对她造成伤害。”佘梅林苦笑着说。佘祥林出事不久,佘梅林就跑到深圳打工。“那时,就想迅速逃离这个地方。”1995年5月正值插秧时京山县警方通知佘锁林过去谈一谈,这一去就被关了41天。佘梅林与二哥佘贵林用“刻骨铭心”来形容他们被迫埋葬那具无名女尸时的遭遇。“每次想起,都会头痛。”那具腐烂女尸被认定为佘家“屈死的媳妇”张在玉后,张家人极度悲愤地要求佘家立即收尸。惶急中,佘家人只好借了同村人的一副棺材去收尸,然而,在归入祖坟的路上,佘家饱尝了痛苦和屈辱。在经过一个村子时,村民们不让他们通过,要他们走
四、佘祥林的回忆。
在佘祥林的一份长达30页的申诉材料中,他这样记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五、作证的人。
六、当年的办案人员。
韩友华、原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现京山县法院副院长;
何泽亮、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四年前患肝癌病故;
任朝兵、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现在公安局任职;
程林、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曾忠、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指导员;
吴运江、当时是公安局预审科长,现无法打听到此人下落;
朱源瑛、当时是佘案的审判长,现退休;
陈涛、当时是起诉科长,现不可查。
七、国家赔偿。
截止至
另外,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农民聂麦清、倪新海曾因为佘作证而无辜被关押,分别获赔2.2万元和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