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七宗罪”决定“治安指标”当废(新京报 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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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决定“治安指标”当废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8-1 5:40:29 · 来源: 新京报

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的“指标制”,在北京已成为历史。7月22日,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也有指标。“指标制”早已成为百姓投诉的焦点。(昨日《新京报》)
“治安指标”推行已久,此前《北京晚报》曾报道,北京的一名社区民警每月有13个治安指标,民警形象地归纳为:每月下来要抓两只“鸡”(卖淫小姐)、五只狗(无证犬)、六个人(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人员)。有社区民警对此很是抱怨,“我的社区要是治安好,不发案,也没有打击处理人员,我上哪儿去完成治安指标?”
“治安指标”不仅对基层民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对维系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也将造就诸多恶果,笔者试将之归纳为“七宗罪”。
其一为重打击,轻预防,治标难治本。在“治安指标”的压力之下,各地反而担心辖区内无案件发生,其结果当然是打击犯罪优先于预防犯罪,调解这项被证实较为有效的定纷止争方式,往往被忽视。显然,当预防犯罪成效显著或有纠纷都调解结案了,到哪找指标去?预防和调解做得越好,不是越自毁前程吗?
其二为重数量,轻质量,上游止步寄望下游细水长流。“治安指标”经年累月持续发布,一些警察往往在办案中,抱定不可件件往上游追查的宗旨,否则断了“案源”,下次“指标”摊到头上岂不饿死?
其三为实干不如“巧”干。实干的警察勤于外出查访,却不一定能挖到案件,而少数与当地黑恶势力有瓜葛的警察即便不出办公室也能案源不断。“治安指标”一旦与用人原则挂钩,个别“涉黑”警察因“成绩突出”说不定能大行其道。
其四为重大案,轻小案,指标外案件查处难。“治安指标”对被害人也有莫大的影响。若是被害人的案件被上级挂牌督办,并纳入“指标”的考评体系,案件可能会顺利地办理。若不幸成为“非指标案件”,警察们都忙于完成“指标内”任务,而无暇顾及之时,该让受害人找谁?
其五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破“大案”的基础,在于办理无数“小案”所积累的经验与信息。“治安指标”下的“选择性办案”方式,不仅将使警察丧失无数“办案基本动作”的训练机会,更可能使警察无法窥知辖区内犯罪的全貌,并将可能导致在面临“大案”时陷入能力与信息均不足的窘境。
其六为夸大战果漠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治安指标”的评鉴方式,多以警方“侦查终结报告”中所认定的罪名为依据,而不论检察官是否移送起诉,也不论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这为部分公安机关增添了夸大战果的机会,比如将故意伤害致死夸大成故意杀人,将非法持有毒品夸大为贩卖毒品,这样的夸大既可能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又将增加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厘清工作,耗费司法资源。
其七为“治安指标”的出台利于政绩的宣扬,于“执法为民”的本质并不相符。“治安指标”俨然成为某些地方领导宣扬治安政绩的亮丽的外衣,而不是“一切为了人民利益”,这是“治安指标”真正的最大危险。
如前面所言,北京废除“治安指标”,是一个进步。但我要提醒北京警方,新的“数据常量”可不能成了“指标”的另一个标签;同时,更要提醒那些还在坚持“治安指标”的地区,面对弊远甚于利的这一“司法怪胎”,是否也应如北京一样从善如流呢?
□王琳(海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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