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基本态势及其对策b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1:48:04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它反映了我国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的异常、以及男女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中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要实现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就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制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出生性别比  失衡  综合治理

 

性别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关系,性别和谐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社会和谐离不开两性和谐,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前提和条件。从生物学的性别角度,人类有男女性别之分。其测量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性别比;二是出生性别比。人口研究特别关注出生性别比,因为它决定着未来分年龄、分性别比以及总人口性别比。根据长期观察的结果,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出生性别比相对稳定,并十分近似地在102~107之间。但是,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1980、1983年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7.4、107.89,基本正常;1985、1989年分别上升为111.42、110.9;1995、2000、2005年分别高达115.6、116.9、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五普”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重度偏高(超过117)的省份增加到14个,个别省份甚至超过130;而且与城镇相比,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尤为严重。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域、居高不下已有二十多年,成为世界上失常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出生性别比值域是一种相对独立、稳定、少受人为之外其它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具有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特征的自然化指标。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现象反映了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异常,也反映了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出生性别比平衡是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口再生产与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关于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诸多问题,许多研究依据尽可能详实地统计数据提出了各自的推测和结论。本文以这些研究为基础,利用第三、四、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生育节育抽样分析数据、历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和公开发布的有关统计资料,在分析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其失衡的原因、危害,并就此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基本态势

1、我国出生性别比变化的历史趋势

关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及其变化的历史趋势,我国学者及一些外国学者曾经利用回顾性生育调查资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分析。1953年“一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04.9。1950年代我国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

图1是1960~2005年主要年份我国出生性别比的曲线图,图2是1960~1983年我国出生性别比的Descriptive过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1960~1983年间,我国出生性别比最小值为102.5(1968年),最大值为112.2(1966年),平均值为106.85;描述数据变异大小的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为1.84,表明此期出生性别比波动性不大。

但自198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除个别年份以外,我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明显偏离正常值的异常升高且逐年上升的趋势。从1984年开始,出生性别比突破正常值上限以后就一直在高位上运行。1984年为108.5, 1985、1989年分别上升为111.42、110.9;1995、2000、2005年分别高达115.6、116.9、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

图3是1984~200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的Descriptive过程图。1984-2005年间,我国出生性别比最小值为108.5,最大值为123.6,平均值达到了115.87;描述数据变异大小的标准差超过4.4,表明出生性别比一方面在高位上运行,同时也表明其波动较大。

图1:1960~2005年主要年份出生性别比曲线图

图2:1960~1983年出生性别比的Descriptive过程图

图3:1984~2005年出生性别比的Descriptive过程图

资料来源:1960~1985年出生性别比来自梁济民、陈胜利主编:《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分析数据卷》(三)生育节育卷,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1986~2005年出生性别比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

2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地区差异

2.1 出生性别比的省区差异

目前,我国各省市区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情况比较明显,高低相差较大。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全国各省市区出生性别比的统计数据如表1、图4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1982年除少数几个省市出生性别比偏高外,绝大多数省市是处于正常的水平,且差距不大。该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平均值为107.7,标准差为2.04。到1999年,出生性别比在105±2范围内的只有北京等9个省级单位,在108~110之间的有6个省级单位,超过110的省级单位有15个,浙江省最高,为117.1。该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平均值为111.4,标准差为3.81。“五普”时,我国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的只有6个,而其它25个省份均高于109,超过120的有7个省份,海南省更高达135.6,广东省为130.3。该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平均值为119.9,标准差为7.84。如果将1982、1989和2000年出生性别比作比较,可以发现,1989年全国出生性别比与1982年上升了3.7个百分点,2000年与1990年上升了8.5个百分点。

表1   1989、2000年我国各省市区出生性别比

地域

出生性别比

地域

出生性别比

1982

1989

2000

1982

1989

2000

北京市

107.0

107.3

110.6

广东省

110.5

111.6

130.3

天津市

107.7

110.1

112.5

广西区

110.7

116.3

125.5

河北省

108.2

111.7

113.4

海南省

——

114.8

135.6

山西省

109.3

109.4

112.5

重庆市

——

——

115.1

内蒙古

106.8

108.5

108.5

四川省

107.9

112.5

116.0

辽宁省

107.1

110.1

112.8

贵州省

106.8

102.7

107.0

吉林省

107.8

108.5

111.2

云南省

106.2

107.6

108.7

黑龙江

106.9

107.5

109.7

西藏区

101.3

103.5

102.7

上海市

105.4

104.6

110.6

陕西省

109.2

110.7

122.1

江苏省

107.9

114.4

116.5

甘肃省

106.3

109.6

114.8

安徽省

112.5

111.1

127.8

青海省

106.2

104.1

110.4

福建省

108.6

109.5

117.9

浙江省

108.8

117.1

113.9

江西省

107.9

110.5

114.7

宁夏区

106.2

106.8

108.8

山东省

109.0

114.5

112.2

新疆区

106.1

104.6

106.1

河南省

110.3

115.6

118.5

全  国

107.7

111.4

119.9

湖北省

107.0

109.4

128.2

 

 

 

 

湖南省

107.6

110.2

126.2

标准差

2.04

3.81

7.84

 

图4:1989、2000年我国各省市区出生性别比柱形图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汇编(第三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90的人口普查资料(第一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2000的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从1989年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出生性别比可以看到,以藏族居住为主的西藏区出生性别比为103.5,一些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边远地区,如青、宁、新、云、甘各省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文化发达的上海比较低(105.4),而东部地区豫、徽、鲁,以及南部两广,这些人口众多的省区人口出生性别比比较高,其中安徽省达到112.45。2000年,全国只有内蒙古、黑龙江、贵州、西藏、宁夏、青海、新疆7个省区在110以下,而这些省、自治区的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0%;占全国人口90%的其他24个省市区都在110以上。张二力还以“五普”数据为基础,分析了2000年全国343个地市的出生性别比数据。他发现,东部11省市(京、津、冀、辽、沪、苏、浙、闽、鲁、粤、琼)的107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7.4,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12省区市(川、渝、滇、黔、藏、桂、陕、甘、蒙、青、新)的129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3.5,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8省(晋、吉、黑、皖、赣、豫、鄂、湘)的107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三个区域中失常最严重的地区。总的来看,人口出生性别比西部低于东部,北部低于南部,少数民族地区低于汉族地区。

2.2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差异也较明显。总体上来说,镇高于市,市高于乡,且随着时间的推后,差距逐渐变大。表2、图5是1982~2000年主要年份我国城、镇和农村出生性别比及其曲线图。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982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出生性别比都在106、107左右,没有太大的差别。但从1987年到2000年间,城、镇和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差距逐渐变大。1987年,镇与城市、农村与城市出生性别比差距分别为2.9、3.1,1995年两者差距分别为3.7、5.9,2002年两者差距更达到了11.7、10.7。这个期间,虽然城市、镇和农村出生性别比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农村出生性别比相对于镇和城市来说,其增长的幅度要大。图6是1982~2002年主要年份我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Descriptive过程图。城市、镇和农村的标准差是自小而大的,这说明农村出生性别比的波动性最大,、镇次之,城市最小。

 

表2   1982~2000年主要年份城市、镇和农村的出生性别比

年份

城市

农村

镇-城市

农村-城市

农村-镇

1982

106.9

107.7

107.7

0.8

0.8

0

1987

110.5

113.4

113.6

2.9

3.1

0.2

1989

108.9

112.3

111.6

3.4

2.7

-0.7

1990

108.9

112.1

111.7

3.2

2.8

-0.4

1995

111.9

115.6

117.8

3.7

5.9

2.2

2000

112.8

116.5

118.1

3.7

5.3

1.6

2002

111.4

123.1

122.1

11.7

10.7

-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相关年份统计数据。

图5:1982~2002年主要年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曲线图

    图6:1982~2002年主要年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Descriptive过程图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

3、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孩次差异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出生性别比上表现为一胎基本正常、二胎及以上偏高。全国性和地区性资料都说明了这一点。表3是1981~1988年全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数据。表中数据显示,一孩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二孩开始陡然增高,并且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同时,随着时间的推后,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越高。1981年,一孩、二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5.1、106.7,1987年两者分别为106.8、114.5,分别增加1.7和6.1;但三、四、五孩出生性别比分别增加了7.6、12.6和10.5。

表3   1981~1988年全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

年份

一孩

二孩

三孩

四孩

五孩

总计

1981

105.1

106.7

111.3

106.5

114.1

107.1

1982

105.6

105.2

109.4

112.9

109.9

107.2

1983

107.8

107.2

109.5

104.7

112.1

107.9

1984

102.5

113.3

113.0

115.3

117.3

108.5

1985

106.6

115.9

114.1

126.9

117.3

111.4

1986

105.4

116.9

123.1

125.3

123.5

112.3

1987

106.8

112.8

118.9

118.6

124.6

111.0

1988

101.5

114.5

117.1

123.1

108.7

108.1

资料来源:梁济民、陈胜利主编:《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分析数据卷》第三卷《生育节育》,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表3-3-1

表4是1989年和1990年上半年我国分市、镇、县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情况。表中数据显示,市、镇、县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且随着孩次越多,出生性别比越高。

表4   1989、1990年上半年我国分市、镇、县分孩子次出生性别比

 

一孩

二孩

三孩

四孩

五孩

合计

105.75

121.51

129.94

137.81

135.72

110.69

108.24

125.81

127.40

136.30

133.10

114.10

104.98

121.12

124.56

131.80

129.07

114.79

合计

105.40

121.40

124.95

123.20

129.40

114.20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

 

二、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1溺杀女婴和出生统计上女婴的瞒、漏、错报不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

早在1980年代中后期,Hull利用1987年1%人口调查数据分析,就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提出的三个假定性解释中,其一就是溺杀、遗弃女婴。他认为溺弃女婴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中国一些报刊关于溺弃女婴的报道证实这一传统的存在。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男性文化的影响,我们不否认有溺杀女婴现象的存在,但许多研究表明这种现象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意义并无显著性。吴铁坚、王均乐对山东省5个乡镇的60例死亡婴儿死前就医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采用COX模型分析性别因素对这些指标的影响。婴儿病后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和生存时间是评价婴儿病后享受卫生保健方面性别差异的重要指标。如果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确实存在女婴虐待现象,女婴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必然会比男婴要长,而生存时间则比男婴要短。研究结果显示,在显著性界值一定的情况下,低出生体重和发病时月龄有显著意义,说明出生时婴儿的身体素质越差,其求诊时间越短,婴儿发病时月龄越大,求诊时间就越长,说明父母和家庭更为重视弱小婴儿的病后求诊。性别因素的影响无显著意义,说明在婴儿病后求诊上不存在女婴虐待。早产因素有显著性,揭示早产儿的求医时间较长。性别因素对求医时间的影响无统计显著意义。性别因素在COX模型中的无显著性,说明即使有个别溺杀女婴现象的存在,但它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出生统计上女婴的瞒、漏、错报可能是形成我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一个因素,但这也不足以说明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二十多年偏高的事实。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公布后,利用1992~1995年期间的人口普查数据和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对漏报的人口进行估算和分析,许多学者发现1980年代以来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中存在的大量漏报人口的性别比是基本平衡的。后来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所计算的结果,又进一步证实了相同的结论。同时,1999年国家计生委组织的1990~1998年以调查漏报人口为主要目的人口清理清查调查数据,和每年的计划生育报表数比较,1990年代全国存在的漏报人口的性别比也是平衡的。因此,这些研究也基本上否定了漏报女婴是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升高的主要原因。

2、社会性别差异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因素

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影响深远广泛的儒家思想所提倡的性别差异观念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差异。“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在大自然阳尊阴卑性别观念的基础上,《周易》定阳为天道、君道、夫道,居于上位而起支配作用;定阴为地道、臣道、妻道,处在下位要被动地服从。于是,男尊女卑成为我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而成的家庭伦理观,体现了男女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它是男女两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集中体现。一定的家庭伦理观必然会对人们的生育价值观产生影响。“生殖作用在人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文化体系。种族的需要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男尊女卑这一社会性别不平等观念反映在人们生育观念上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生育目的和意义:“多子多福”,“妇凭夫贵,母凭子贵”,“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等;性别价值取向:“无子不成家”,“三千之责,莫大无后”等等;生育子女数期望:“多子多孙”,“多子多福”,“香烟兴旺”等等;对子女未来的希望:“望子成龙”,“早生贵子”,“养儿防老”,等等。于是,这种传统的社会性别差异使人们、家庭形成了以男孩为核心的生育意愿,表现在子女性别方面就是追求生育男孩意愿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同时,由于较低的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性别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又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在物质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男性优于女性,男性有更多的机会,而女性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权力关系上,男性支配女性,女性处于从属与服从状态;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男性处于社会公共领域,女性更多地处在私人领域,更多地集中于家庭活动中。社会性别是每天每人的生活实践。它充满着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种最基本的、最持久的社会制度。这些都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从而使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持续偏高的趋势。2006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在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中指出: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

3、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研究表明,只要人工流产中有10%的人是做了具有60%效率的性别鉴定,就可以解释性别比达到110的情形。目前调查数据显示的引产中女孩子的比例与孩次正相关及与是否有男孩儿负相关的现象表明生育行为中存在着明显的性别选择。如果目前我国产院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已达到109的水平,则选择性流引产可以解释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的2个百分点,相应年减少21万女婴。

近二十多年来,各种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不断普及为选择性人工流产、引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普及,寻常百姓人家选择性生育变得越来越方便。1980年代初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检测妊情与避孕环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1979年,我国第一台B超仪正式投产;1982年以后,陆续有大批国产与进口B超仪投入使用;1987年我国医院使用的B超仪已达到1.3万台,平均每县有6台左右;1991年,我国最大的B超仪生产厂家——四川绵阳电子仪器厂已具有年生产各型B超仪5 000台的生产能力,足够装备全国的2 000多个县每县2台有余。到1990年代前期,我国每个县都有较高档次的B超机以及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乡镇以上及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的B超机都具有了性别鉴定的功能。据1991年底统计,我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计划生育部门等已拥有10万台以上的B超设备。1980年代中后期,我国又开始陆续从外国进口高档彩色B超机。据海关总署统计,仅1989年我国就进口高档彩色B超机2 175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B超机已经从普通B超、彩色B超发展到了三维B超,其性能也大大提高;同时,随着遗传技术、DNA技术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生育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条件。

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出现初期,我国就有了明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1986年9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在转发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预测,否则要追究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1990年和1993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又分别下发了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相关通知。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非法对胎儿做B超鉴定的行为,仍阶梯式地从发达地区蔓延开来。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技术手段被扭曲、被滥用了。有的医务人员将此作为赚钱的手段,而那些求男心切的父母则视其为“救星”。因此,2006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介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情况时说:二十多年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其直接的原因。

许多学者们的论证也说明了这一点。华西医科大学1986年10月至1987年9月组织了对我国29个省级单位945所医院1 243 284多例住院分娩的围产儿缺陷监测结果,活产婴儿性别比为108.1;随后继续进行的监测结果显示,1987~1991年产房分娩的出生婴儿的性别比分别为108.0、108.0、108.3、109.1和109.7。住院分娩婴儿是由医院医护人员一一记录在案的,不存在瞒、漏、错报问题;在医院分娩是由医生护士接生护理,产妇与其家人也无法溺杀女婴。因此,住院分娩性别比可排除漏报与溺弃女婴的潜在影响;然而这120多万大样本的住院分娩婴儿的性别比却达108.0以上,高出正常值1.0~2.7个百分点,其符合逻辑的解释就是一部分孕妇产前作了性别鉴定,如果查出是女孩,就做人工流产;如果查出是男孩则去医院分娩。李伯华利用华西医科大学出生缺陷监测中心1986年10月至1987年10月间对在全国29个省级单位进行的出生缺陷监测调查数据,描述了这一时期医院出生婴儿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并对1987年的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考察了医院的出生性别比与出生胎次、分娩状况、居住地类型的关系。文章认为,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所导致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及“偏向于到医院生育男孩”是引起这一时期医院出生性别比上升及不同胎次的出生性别比表现为“第一胎次低,从第二胎起出现增高倾向”模式的主要原因。[i]楚军红利用“亲属网络法”对我国中部某县820名20~44岁已婚妇女所做的问卷调查和对当地农民、乡(村)干部、计生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结果表明,被调查妇女对B超胎儿性别鉴定的认知度很高,绝大部分妇女听说过这种现代技术、知道何时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何处能得到这种服务;绝大部分妇女通过B超进行过胎儿性别鉴定

岩复、陆光海通过对湖北省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天门市(县)的调查,认为女婴漏报,溺弃女婴均不是这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在考察了孩次出生性别比、中期人工流产性别比和对比B超诊断仪广泛使用前后的出生性别比后得出的结论是:B超诊断仅的滥用造成了天门市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这一结论也应当可以用来解释大量与天门市同类型地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表5是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情况。表中数据显示,该市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较一孩出生性别比要高出许多,并且有些年份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数据高得惊人。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骤然上升,且长时间内保持在高位水平,是产前性别鉴定、且选择性生育的结果。因为该市溺、弃女婴案例已经非常少。据统计,1980~1983年间,该市4年中只发生溺女婴4起,遗弃女婴数目也不大,其对该市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多大影响。

 

表5   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

年份

一孩

二孩

多孩

合计

1989

112.8

149.6

249.7

127.6

1990

109.1

139.6

334.3

121.6

1991

111.0

158.0

300.0

122.8

1992

113.0

126.1

419.0

126.6

1993

109.5

144.6

100.0

123.2

1994

105.8

247.8

474.0

155.8

资料来源:岩复、陆光海:《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微观”研究——湖北省天门市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特点和原因调查》,《湖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4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与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有一定的关系。一是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缺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虽然作出了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过于宽泛,其中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无相应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非法性别鉴定行为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二是犯罪主体规定存在缺位。近年来各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高的地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绝大多数系执业医师所为,而《刑法》第3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医师,在适用刑法上受到限制,仅能依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定罪量刑规定存在缺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由于医务人员通常都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他们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既不具备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观特征,不能按这两种罪定罪处罚。这种行为也不可能具备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也不能以这三种犯罪论处。因此,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以犯罪论处。因此,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处罚过轻,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有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2005年7月29日,泉州市查获了某医院B超室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为孕妇非法进行B超胎儿性别鉴定。据其交待,该B超室工作人员为他人B超性别鉴定5例,而中介却交待介绍给该工作人员做B超胎儿性别鉴定的有30多例。经过一段较长时间调查取证,证实该B超室工作人员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有7例,其中1例鉴定为男胎计划外抢生,1例鉴定为女胎终止妊娠,1例为鉴定为女胎后立即物色了与自己孕期相似怀有男胎孕妇,并在胎儿出生时就由医院给予“双胞胎”出生证。根据目前的刑法第336条规定,“两非”行为只能挂靠非法行医罪且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追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界定为非法B超后3例以上人工流产或屡教不改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调查只能认定该B超室工作人员只有1例女胎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因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显得证据不足。另一个案例:该市两孕妇持《再生育服务证》怀孕五个多月,在某一卫生院非法进行性别鉴定为女婴后终止妊娠。计生部门认为实施非法性别鉴定行为的医护人员违反《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得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之规定,建议对她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有关部门却认为,药物流产不是手术,不属终止妊娠手术范畴,不适用该条款,即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不能立案。鉴于此,计生部门只能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处罚款3 000元。

5、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治理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

由于各地工作力度不平衡,各地区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泉州市有一些持一胎证孕妇到省外或市外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返回市内生育;也有些外来孕妇已在市辖区外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流入市里生育。因此,单靠一个地区对非法从事“两非”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打击是不够的。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不平衡也加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难度。目前,以现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从而出现了现住地管不好,户籍地无法管、又要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的情况。各地对流入人口的孕情跟踪、检测、信息通报不规范,甚至不到位;流出人员作假现象严重,外出寄回虚假证明,流动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造成育龄群众暗婚暗育、出生女婴漏报,特别是持证育龄妇女隐瞒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查处。

政府各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也还尚未形成“一盘棋”的局面。泉州市辖区一卫生部门已先后6次查禁一处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窝点,但由于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配合而不能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另外,由于没有对“两非”行为实行定期督查、考核和排序,对实施“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良莠不分,并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两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对“两非”现象视而不见、任其泛滥,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互相袒护、包庇。

 

三、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出生性别比平衡是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口再生产与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中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数千年男孩偏好的传统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更需要较长的时间;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的人口国情又决定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继续稳定现行人口政策,因此,在短期内要降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实现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就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制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和生育文化,消除性别歧视。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持正常出生性别比的重要性,认识到出生性别比失衡给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影响及其危害,从而自觉地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从政策层面确保出生性别比正常的重要前提条件。人口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目前我国所出现的诸如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人口问题都是和社会经济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和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困难扶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制定出台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经济政策,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把激励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致富纳入工作内容,才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经济根源。

(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加大威慑和打击力度。司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的规定,加大对“两非”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一是修改刑法第336条,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或执业地点,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都纳入这类主体的范围,以解决目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问题。二是在非法行医罪法条中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列举出来,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以增强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规定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刑法》中增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条款,依照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依照贪污罪、贿赂罪从重处罚。五是在刑法上可以考虑增设相应的犯罪条款,对“两非”行为进行打击。

(四)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做到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并重,使育龄妇女和生育女孩的家庭免除后顾之忧。通过开展优质服务,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高质量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使群众更加认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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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兆云:博士,华侨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的研究。联系方式:0595-22692138   1359974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