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打黑不应留下法治遗憾(长江商报 2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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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不应留下法治遗憾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9-9-5 2:49:00· 来源 : 长江商报

  法治观察
  ◇ 周泽

  9月1日,中国公安部公布了全国“打黑办”通报的7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已经两审终审的案件2起,一审审结的案件3起,还有尚处一审过程中和侦查过程的案件各1起。(9月1日中新社消息)
  打黑除恶无疑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得民心之举。将打黑除恶案例向社会公布,展示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果,确实能够鼓舞人心,震慑犯罪。不过,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将尚待法院审判的案件,甚至还在侦查的案件,作为办案成果进行公布和宣传,未免欠妥。
  首先,公安机关将未经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告、宣传,有悖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将之作为无罪的人对待。这也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的要求。公安部和全国“打黑办”将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未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予以公布,广泛宣传,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确定案件当事人有罪,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其次,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作为打击犯罪成果予以公布,进行宣传,可能妨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损害案件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获得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为保证案件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国际人权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就包括由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在,作为强力部门的公安部和全国“打黑办”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作为成就予以公布和宣传,相当于对案件先作了盖棺定论,必然给正在审理案件或者将来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法官,带来无形的压力,妨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影响公正司法,并最终损害案件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次,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作为打击犯罪成果予以公布,进行宣传,存在潜在的对当事人过度伤害且难于救济的风险。
  从无罪推定的角度,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前,公安部和全国“打黑办”将有关案件作为打击犯罪成果予以公布,进行宣传,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无疑遭受了名誉等人格权利的损害。而且,即使是势大力沉的打黑除恶,案件当事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在理论上都有被判决无罪的可能。如果最终被判决无罪,之前被作为罪犯广泛宣传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难以救济的。
  最后,公安机关将尚待法院审判的案件,甚至是还在侦查的案件,作为办案成果进行公布和宣传,放大控方声音,实际是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控诉之外,对当事人进行没有辩护人的“媒体公诉”,有悖基本的社会正义理念。
  公安机关此次将多个未经审判的打黑除恶案件作为办案成果予以公布,进行宣传,无疑为法治留下了遗憾。而这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打黑除恶之类大案件的信息传播中,并不是个例。而以笔者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所接触的案件来看,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为法治留下的遗憾,还不只是案件信息的披露,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问题也相当突出。以公安机关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的辽宁任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为例,担任任世伟律师的笔者,在该案侦查阶段,曾在近一年的时间内9次前往沈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公安机关均未安排会见,最后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申请会见,检察机关仍表示要由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批准,经批准后还得由公安人员陪同才能会见,并将会见时间限制为30分钟,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也直接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但愿打黑除恶不要再为法治留下遗憾。
  作者系北京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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