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并非环保维权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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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解决纠纷唯一途径 环境维权你该怎么做?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成思  

2009年09月14日08: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维权,有法可依
  掌握多种途径、收集保全证据、破解维权难题   高尚  涛律师北京市中吉吉律师事务所   近来,污染事件频发,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尚涛。  环境纠纷可通过行政或民事两种途径解决  高尚涛介绍说,公众的环境权益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请求权。  高尚涛说,判断环境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方法很简单,主要是看天是否足够蓝,水是否足够清,空气是否足够清新,家中是否有异味,如果这些感觉不正常,就可怀疑周围环境受到了污染。  高尚涛说,近年来,我国不断制定和修订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维权是有法可依的。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污染受害者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行使行政救济请求权、司法救济请求权等权利。  据高尚涛介绍,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进行环境维权。污染受害者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要求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若环保部门不作为或污染受害者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服的,污染受害者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这就是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程序。  高尚涛说,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来解决问题,可分两步。先进行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即由环保部门召集双方调解,若污染受害者认为调解不能维护自身权益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须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  高尚涛补充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环境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形式。  环境司法维权途径有四难  高尚涛说,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境维权在我国还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环境维权立案难。他说在自己经办过的20件环境案件中,有14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比较困难。他举例说,在山东省某市7户村民诉一食品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中,最后7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将案件拆分成为7个案件才获得立案,然后再合并审理,这就增加了公众维权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其次,环境维权诉讼成本高。目前,污染逐步由城镇向农村扩散,但许多农民十分贫穷,当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农民将求助的目光转向法庭时,才发现高额的诉讼费成为了很大障碍,而环境维权的案件大多都历时三四年,诉讼成本很高。  第三,环境维权举证难。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污染受害者保存证据和收集证据都很困难。污染受害者收集和固定证据一旦不及时,案件往往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而且污染受害者也很难拿到用于索赔的鉴定证据。此外,我国目前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部分机构迫于压力对某些污染鉴定有意回避,而且收费高,污染受害者也难以负担。  最后,环境维权还经常面临胜诉难。目前,大多数法官没有经过环境法的系统培训,而一些污染企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案件时常常受到各种干预,污染受害者想获得胜诉比较难。  掌握一些诉讼之外的维权方式很重要  高尚涛说,环境维权的方式有很多,具体到一个案件,单一的维权方式可能达不到良好的维权目的。污染受害者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合法信访、向媒体举报新闻线索加强舆论监督等途径来解决。  公众掌握一些除了司法诉讼以外的维权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对大型工业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区改建等项目,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和预防措施,发表自己的看法。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公众应该关注周围环境,一旦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举报。
污染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  高尚涛介绍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污染受害者需要进行两方面举证,一是证明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二是证明存在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失程度;而污染者对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污染者具有免责事由加以举证。  高尚涛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受害者首先应该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的第一手现场调查和监测资料是很好的证据。由于周围环境的变化会导致证据的消失,所以污染受害者必须及时拍照、录像等,对污染状况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有条件的可以制作证人笔录,并委托公证部门加以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此外,污染受害者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化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有实际损失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和社会中介作损失评估。  根据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众可以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委托律师也应尽力取得污染排放企业的环评报告、污染事故检测数据和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等。  期待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高尚涛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期待,应该作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支利剑。  他举例说,工厂排放毒害性污染物,损害了环境和公众健康,但在具体污染损害事实不明显,或者即使发生疾病、但要证明疾病和污染存在因果关系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存在原告难以确定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高尚涛认为,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做了很好的尝试,以代表公众利益的原告身份对污染者提起了公益诉讼。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需要健全完善,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成本承担问题。  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公众需要更多专业法律帮助  于文轩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污染受害者的环境维权之路大多一波三折。公众的维权状况如何?如何更好地进行环境维权?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于文轩博士。  记者:目前公众遭受的环境侵权主要有哪些?在遇到环境侵权时,公众一般会选择哪些途径?  于文轩:从我们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听热线电话的统计看,去年有关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投诉数量最多,紧随其后的是有关水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等方面的投诉。  在我国,诉讼仅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之一。其他途径还包括和解、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自力救济等形式。公众遇到环境侵权时,一般会先与加害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公众一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即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去解决纠纷。如果这一途径还不能奏效,公众才求助于诉讼解决问题。  记者: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常是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环境维权难在哪儿?  于文轩:由于环境纠纷的特点,环境维权的难点主要有3个方面:  其一,有些环境纠纷处理人员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决定着哪一方诉讼主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从而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如果审判人员不了解在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仍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审理案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污染受害者一方就可能因不具备举证能力而输掉官司。  同时,我国曾发生将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件拆分成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单独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这不仅浪费了审判资源,而且增加了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其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有时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者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有时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庇护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由此增加了作为污染受害者的个人维护环境权益的难度。  其三,环境纠纷受害方往往在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方面存在不足。尽管近年来我国公众(特别是城市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仍有相当多的公众对于自身享有的环境权益不甚了解。一些污染受害者即使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下,也不愿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很多方面专业知识,而这些知识往往是一般的污染受害者难以具备的。  记者:公众在维权过程中最需要帮助的是什么?  于文轩:我个人认为,公众目前最需要的是专业的法律帮助。这就需要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并投入环境法律维权,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更多专业的环境法律帮助。  环境维权过程中可以多注意以下4个方面:  首先,诉讼不是解决环境纠纷的唯一途径,而且成本较高,因而如果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选择诉讼方式。  其次,在无法通过协商、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下,污染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第三,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污染受害者应注意保存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四,解决环境纠纷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污染受害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因处理环境纠纷过多地影响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相关链接  环境维权途径有哪些?  环境维权途径包括7种类型:  途径一:与排污者进行协商或让第三方进行调解,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  途径二: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途径三:请求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途径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途径五: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相关民间环保组织寻求法律援助。  途径六: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请求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途径七: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寻求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民事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有5种类型:  1.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已经或正在侵权者停止其活动的诉讼。  2.排除危害之诉,即要求侵权者消除他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  3.消除危险之诉,即在环境侵害行为尚未现实发生,但已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  4.恢复原状之诉,即要求环境侵权者将已经被侵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5.损害赔偿之诉,即对于因环境侵权受到的损害,在无法通过恢复原状弥补的情况下,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提起的诉讼。  在实践中,对于具体的环境侵权,可提出一种或者几种诉讼请求。如对于工厂污染渔塘的行为,若已经造成鱼的大批死亡且污染仍在继续,受害者可以同时提出停止侵害、恢复鱼塘水质以及赔偿损失这3种诉讼请求。  (摘自《公民环境维权手册》)  案例分析  建筑公司夜夜“笙歌” 居民维权有理有据  【案情简介】  2001年,甲小区27户居民联名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几个月前,与小区一墙之隔的乙花园破土动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使居民夜不能寐,居民便向当地“环保热线”投诉。环保部门进行了实地勘察监测,发现乙花园在开工前,建筑公司未向市环保部门申报,也未办理夜间开工手续;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并没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值》。  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但噪声污染状况并未改善。  最终,小区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污染,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失费200元。  【案例要点】  建筑工地排放的噪声在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甲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而被告施工现场的噪声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4分贝,显然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由此看出,在判断噪声污染时,不仅要看受其影响的环境是否超过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还要看其是否超过环境噪声的质量标准,而后者对于公众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意义更为重要。  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噪声污染纠纷?  1.可以直接与排污者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防治噪声污染。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排除噪声污染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