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腐败与“事业黄金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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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腐败与“事业黄金期”无关

林喆 2009年09月10日11:0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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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事业黄金期”也是“腐败易发期”,并以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副区长顾绯案为例,并提出“39岁现象”(见《检察日报》2009年9月8日文)。其实无论是“事业黄金期是腐败易发期”,还是“39岁现象”,都不具有普遍性。只要对顾绯仕途之路细加分析就不难看到,其实早在1997年,这位出生于1970年,当年才27岁的年轻干部就已开始受贿。然而,第二年(1998年6月)他就被任命为渝中区规划办办公室副主任,到2006年,行贿者一共7次向他行贿18万元。此间,他2000年10月升任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处副处长,2002年1月升任重庆市规划局总体规划处处长兼详细规划处处长。2006年12月升任大渡口区副区长,分管规划、建设、国土、征地和房管等工作。从27岁至36岁,这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4.6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3万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60.9万元,未曾停止过腐败的人因“年轻有为”一直处于被提拔之中。这是一个“带病提拔”的典型。

  可见,顾绯并不是到了所谓的“事业黄金时期”才腐败的,而是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一直处于“带病提拔”中的这个贪官终于东窗事发。如果不是因为中央纪委“非常重视”一封来自重庆对他的实名举报信,很可能现在他还会因年龄上的优势继续处于被提拔的上升阶段,仍然处于“事业的黄金期”。在案件的处理中,上级部门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相关的组织部门和监督部门因在选任干部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推荐“带病提拔”和“带病在岗”的顾绯步步升迁的人员进行问责。

  随着“年轻”成为任选干部的重要条件,一些年轻干部在制度的安排下迅速得到提拔,大批年轻干部的职务迅速上升。

  “干部年轻化”在推动干部终身制的废除、整体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快干部队伍的“血液循环”、保证后备干部培养和工作的延续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在提拔时只问年龄而忽略干部的个人品德、廉洁度等因素,以及“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的现象。近年来,大量职务犯罪案件表明,年轻干部的贪腐行为毫不逊色于年长的贪官。一些落马贪官,如邱晓华、秦峪、李真、高勇、王政等人提拔时都很年轻,文化程度也较高,但是年轻和高学历并未给他们带来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健全的法治观念或守法意识。顾绯案再次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随着中央廉政建设步伐的加大,随着各种监督制度的加强,这些“带病提拔”者在“事业黄金期”落马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近年的“腐败年轻化”是干部年轻化的伴随现象。它表明,一方面,年龄与腐败或抗腐能力并不成正比,并非干部年轻化就能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另一方面,也并非干部年轻化就会导致腐败率的提高。媒体披露的“腐败低龄化”的种种数字只是表明,对于年轻的、高学历的干部队伍依然要加强廉政建设。对于处于“事业黄金时期”的干部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健全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我对所谓的“39岁现象”、“59岁现象”的说法一直不以为然,因为它们不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意义。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之内在地存在一种异化的机制,这使得任何权力只要不加限制,都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发生异变。也就是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任何一个年龄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腐败现象。当然,一些干部卡在提拔的某一年龄段上可能会出现紧迫感和焦虑感,从而暴露出其为官的真正动机,但是此时的贪腐行为决不是一念之差或这个年龄的使然。腐败是主体、客体、制度、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从这一点来说,教育、制度和监督应该陪伴一个干部成长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学、法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