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为什么不肯入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0:49:09

性贿赂入罪”有困难

从网络上看到了一些文章,建议将“性贿赂”作为罪名列入刑法。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性贿赂入罪会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后果之一:把人异化为工具

把自己异化为工具,那是悲哀;把别人异化为工具,那是卑鄙;但是代表正义的法律不能把人异化为工具。

将性贿赂入罪,就是把部分女人男人视为猪狗不如的动物,视为畜牲,视为非人的“物”。为了泄愤,你可以骂一些女人猪狗不如,但是法律不能把女人当猪狗不如的畜牲。也许有人会说:她自己不把自己当人,你还把她当人?谁说她自己不把自己当人?那是你认为她不把自己当人。再说,自己不把自己当人,就是法律不把她当人的理由吗?

后果之二:把女人推向“安全不确定”的生活状态

将性贿赂入罪,就需要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介入调查性贿赂的载体---特定的女人。为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需要详细调查有关情节。事实上,很少能够立即准确地判定是哪一位女人是性贿赂的载体。这样,就难免会把一些无辜的女人卷入案中。从理论上说,每一位女人都会面临被人诬告为“性贿赂”载体的风险,这就必然把女性推向“安全不确定”的处境,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作为参照的例子就是由公安部门插手扫黄、打击嫖娼,有多少良家女子因被诬陷为“卖淫”而受到摧残。

也许有人会说:“照你的意思,那强奸入罪会把女人推向安全不确定的生活状态?”强奸罪与性贿赂罪有两点不同,一是在强奸罪中,女人是受害人,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在性贿赂罪中,女人是不光彩的角色,是法律惩罚的对象;二是在强奸罪中,女人在法律活动的地位是主动者,除非强奸者把受害女人杀死或摧残,一般情况下是不告不理,受害人可以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起诉强奸者,而在性贿赂罪的法律活动方面,女人是被动者,要受强制调查,女人没有自主权,无法保护自己。

后果之三:转移打击的焦点

对于贪官而言,法律打击的焦点绝对不是他接受性贿赂,而是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国有控股银行行长在享受性服务后把5000万元贷给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导致资金有去无回,给国家造成损失;再如财政部门负责拨款者在享受性服务后把财政资金拨给了无资格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给国家造成损失;主管国家基本建设大项目的人按照情妇的指令把工程包给了没有资质的承包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在这样的案件中,打击的焦点应该是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该关注的是责任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至于性贿赂,没有关注的意义。如果把性贿赂入罪,就要涉及许多毫无意义的工作:谁贿赂?贿赂几次?自愿成分与强迫成分占多大比例?如何定罪?该判几年?等等,这样就会分散力量,不能集中调查和处理真正应该打击的犯罪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特别喜欢“性事”,媒体和公众极有可能把关注点移向与性有关的信息。

后果之四:受“性贿赂”者必有权有位
       他们绝对讨厌将此列入刑法,阻挡将此纳入刑法,并且言之切切,特别是好多高官、“一把手”是受益者,且特好这一口。
       应该肯定的是,有些人赞同把性贿赂入罪是出于正义感,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正常心理。

但是,也应该认识到,一些人呼吁把性贿赂入罪是受“卫道士”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中国几千年形成了“卫道士”的传统文化意识,在沿袭下来的文化意识中,对涉性之事怀有畸形的仇恨,对相关女性的惩罚极其残忍。一些刑法如“幽闭”、“骑木驴”、“投水塘”、“火烧”、 “乱石砸”等,反映了卫道士血腥的一面。建国以后的“通奸罪”也是这种“卫道士”文化的反映。现在所谓“性贿赂罪”的观点也是传统“卫道士”文化的一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