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高薪养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9:57:49

不要误读高薪养廉

2009年09月06日 16:33北京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9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新书《反贪报告》中提出,中国应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高薪养廉”制度,在大力反腐的同时,着力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提供足够的薪俸防线,为守法的公职人员提供较丰厚的薪俸和养老金,增加廉政预期收益,降低贪腐的诱惑力。

肖扬不是提出“高薪养廉”建议的第一人,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和研究机构也提出过类似建议。与此前的“高薪养廉”建议一样,肖扬的建议也受到了一些人的批评质疑。有的批评者认为,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的肖扬提出这个建议,表明“高薪养廉”很可能在中央高层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因此批评者更应该抓紧时间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些批评者的态度看来是过于敏感了。他们与此前一些批评者一样,都认为贪官无一不是贪得无厌之人,再丰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他们的贪欲,更不能把贪官“养”成清官。批评者还以前中石化老总陈同海等既拿高薪又贪墨无度的官员为例,断言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高薪”绝不可能“养廉”,两者不存在任何正相关关系。

从上述角度认定高薪养廉在中国绝不可行,说明批评者对高薪养廉的理论和经验存在着不小的误解。实际上,高薪养廉之“养”,并非指“保证”、“确保”,而是指“促进”、“有助于”,正如我们说“养病”,主要是调养、休养,是治病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要确保药到病除。也就是说,为官员提供比社会普通水平相对高一些的薪酬待遇(只是“相对高一些”,并非像有些国企高管的薪酬那样,动辄比普通百姓高出十几倍几十倍),尽管未必能百分之百确保官员廉洁从政,但却有助于引导、督促、推动官员廉洁从政。在这里,高薪只是廉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廉政的充分条件与充要条件,主张高薪养廉的人认为高薪有助于养廉,却从来没有打包票说,官员拿了高薪一定能够保证廉洁从政。

根据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高薪养廉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让官员每月都拿到相对较高的薪酬,使他们获得体面的生活保障,不至于为了一点儿蝇头小利就轻易丧失做人为官的原则。另一种是,官员的实际薪酬比社会普通水平高不了多少,并且每月从他们的薪酬中扣下一笔钱,作为“廉政保证金”或者“廉政公积金”,逐月逐年累积下来,将是一笔比较可观的款项,官员只有在任职期内未出现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在退休时如数拿到这笔“巨款”。后一种方式增加了官员的廉政预期收益,降低了贪腐收益对官员的诱惑力,因此更有利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和“长期廉政”意识,是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现在人们分析和研究高薪养廉,主要指的就是后一种操作方式。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主张高薪养廉的人也认为,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不宜立即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因为实行这项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条件和法治环境,否则就可能搞成只见高薪不见廉政。具体而言,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必须同时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官员制度、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以突出和强化对官员的警示、监督、制约,并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亲属从业等“个人隐私”放在阳光下晾晒。这样才能让公众相信,那些最后拿到了廉政保证金的官员,的确是清廉一生、令人感佩的清官,而不是那种表面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背地里早已捞得沟满壕平的贪官。

如肖扬所言,高薪是引导官员廉洁从政的“胡萝卜”,严惩贪官则是威慑官员远离贪腐的“大棒”。官员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理当要承担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责任。为此,亟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那些胆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继续大搞腐败的官员,应当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大棒”的严厉追惩,才能强化“胡萝卜”的养廉效果,也才能让公众看到,在高薪养廉制度的约束下,官员为了安全顺利地享受高薪,需要比以往承受更大的风险,支付更高的“代价”。

高薪养廉制度对官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也让为官执事变得更加富有尊严和富于挑战。从长远看,这将是中国今后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