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党组织书记不是“一把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23:35:33

党组织书记不是“一把手”

吴敏
      题记:此文系笔者1980年所写(当时的中宣部理论局副局长李洪林曾就此文给笔者写过一封信),早该放到故纸堆里去了。但是,直至今天,将党组织书记称作“一把手”仍然频频见之于主流媒体和现实生活之中。这不仅仅是一个该不该这样称呼的问题,而是反映了党组织书记的实际地位,反映了26年来党内民主、党政关系在这方面的几无改进。值此对党内民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吁日渐强烈之际,重新将这篇小文章拿出来,似乎还不是无聊之举。

  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党组织书记,长时期里一般都被称作本单位、本地区的“一把手”,具有高于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地位。这个现象,萌生于50年代后期,突出表现于“文化大革命”期间,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这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不健全的一个表现,对于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正确的党政关系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削弱了党在群众中的崇高威信。我们要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改革干部制度,必须改变党组织书记高于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地位,即“一把手”的地位。

  集体领导原则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在实行集体领导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内,书记和委员是平等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对于应由党委会或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表决权。书记担负的“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责任,是集体领导责成书记必须完成的任务,不能作为权力和地位的筹码,不能以此认为书记具有高于其他委员的地位,具有大于其他委员的权力。把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当作党组织内部的“排座次”,当作书记是“一把手”的理由,不符合集体领导原则,是对书记和委员之间平等关系的否定。实际生活中的许多事例表明,凡是在党委会或支委会内以“一把手”自居的书记,势必视党委、支委其他成员为自己的“下级”,势必要求他们对自己言听计从,令行禁止。“一把手”即使让其他党委、支委成员发表意见和出谋划策,也不过是为了表示自己的“民主作风”,为了让他们辅佐自己作出判断。当其他多数成员和书记的意见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都得按书记即“一把手”的意见办。书记的一票,可以否定其他委员的许多票。这哪里还谈得上什么集体领导?

  当然,在党委、支委的集体领导中,书记的责任和作用是很重要的。书记个人应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全面的能力,不能因坚持集体领导而抹煞书记的重要作用,忽视书记的应有威信。但书记的威信和作用,取决于他自身的理论修养、实践经验和政治品德、工作能力,取决于他和群众密切联系的程度,不是靠什么“一把手”地位来维护的。依靠高人一等的地位建立和维护的威信,只会使人敬畏,不能让人心悦诚服。把书记当作“一把手”,不仅不利于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也不利于保持党委、支委成员之间的真诚团结,不利于正确发挥书记的作用。

  认为书记是“一把手”,还意味着书记具有高于本单位、本地区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地位和职权,即书记是“一把手”,厂长、经理和乡长、县长等只能算是“二把手”。这也是很不正常的。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对党组织凌驾于政府之上的错误做法进行过严肃的批评。这表明,党组织和党组织的负责人没有高于本单位、本地区行政领导机构和行政领导人的权力和地位,前者没有理由把后者作为自己的“下级”。将党组织书记作为“一把手”,将行政负责人作为“二把手”,毫无科学根据和法律依据可言。

  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不是行政领导。政治领导的主要含义,就是党用自己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去宣传群众,引导群众,使群众沿着党指明的方向和道路前进。党组织要实现对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的领导,只能通过这些机构中党组织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实事求是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依靠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被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所信任和接受,成为其工作指南。任何一级党组织、任何一个党组织负责人,都只能按照这个原则来处理自己和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关系。把党组织书记当作本单位、本地区的“一把手”,把行政机构负责人当作本单位、本地区的“二把手”,根本违背了党对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实行领导的正确原则。这样一来,书记作为“一把手”对本单位、本地区行政和业务工作的主宰,不可避免地要影响行政、业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主动性,难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而且,书记被头绪纷繁的行政事务缠身,不可能很好地完成自己所肩负的“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责任,又会影响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党的政治领导难以完全实现。现在,一些单位和地区对官僚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不正之风制止不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不坚决,党不管党的现象严重存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单位和地区的党组织书记忙于当“一把手”,被行政事务缠得脱不开身,耽误了党组织本身的工作开展。

  为什么党组织书记会被作为本单位、本地区的“一把手”呢?一是50世纪末期以后的相当长时期里,党内政治生活遭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逐渐被“一言堂”、“家长制”所取代,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愈演愈烈,逐渐造成了书记既是党委、支委“一把手”,又是行政、业务“一把手”的外在条件;二是党内理论水平普遍较低,相当一些党员和党组织领导人对党的领导是领导什么、由谁领导、怎样领导没有完全搞清楚。在这些同志看来,党组织书记就是党组织的“首长”,党的领导就是党组织“首长”的领导,就是书记以“一把手”的地位和身份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管;三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必然使封建主义的等级观念和小生产者对权力的迷信在党内外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对于很多同志来说,离开官职的指导力量和离开权力的政治领导,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这些同志总是要把党的领导和行政权力混在一起,把权力、地位同他们心目中党组织的人格代表即党委、支委书记联系在一起。适应这种需要,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党组织书记,自然就被拥上了本单位、本地区掌握最高权力的地位,成了“一把手“。

  现在,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党内政治生活逐渐恢复正常,党政关系正在逐渐被理顺,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也有了一定提高。这必然促使人们逐渐纠正所谓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本地区“一把手”的错误观念,促使书记逐渐回归到自己应有的正确地位,承担好自己应有的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