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买断工龄员工的愤怒(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2:45:59

我们是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西南石油局原来买断工龄的部分职工,在1997年单位所谓的全员合同制的要求下单位与我们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2001年7月份,西南石油局打着“减员增效”的幌子,在全局大搞解除劳动合同。说什么此次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单位和个人都是一次绝好的机会,中石化要连续三年实行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每年有偿解除的金额递减,如果此次不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你们三年后就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直接推向社会,你们就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单位是不会管任何人任何事的。今后我们单位的职工都是大学生,都会多种技能,如开车、使用电脑等,就是炊事员都得会英语等等。在这种欺骗的宣传、威胁、利诱下,全局两千多职工在不明真实的情况下,在来不及认真思考的情况下被迫与西南石油局解除了劳动合同,直接抛向社会。(如今大家都可以看到,今天的各单位都是什么样的状况,有工作、没工作、有文凭、没文凭、有能力、没能力只要关系到位的都可以到单位去上班。)协解后西南石油局减到5000多人,现已增加到8000多人,比过去还多。由于我们过去长期从事野外石油地质勘探工作,在艰苦的环境下我们风餐露宿、饥饿、寒冷做着超出身体极限的工作,使我们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胃病、风湿、关节炎等是我们的职业病。况且野外工作技术含量低,专业要求较强,加之年龄大(40、50人员占多数)不具备社会工作技能,实现再就业十分困难。给予的少量生活补助随着社会物价的不断上涨,很多人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不能继续交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多次找西南石油局协商追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西南石油局长期置之不理,使该问题一直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下面我们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违法违规等严重错误之外一一叙述。敬请大家依法做出正确裁决,以还我们一个公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因是“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减员增效的需要”,请问行业的需要是否能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试问发生了什么样的重大变化致使你们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石化有关规定,请问你们所依据的劳动法哪一条、哪一款?中石化的什么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及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协议’。试问什么叫平等协商?怎样做到平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签的字?解除劳动合同是:“甲乙双方于1997年12月12日签定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鲉,于2001年7月31日予以解除。甲方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请问:无固定期限是什么性质的劳动合同?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我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当时甲方没有做出任何合理的解释,直到今天甲方也没有做出“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从第一条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1997年我们与单位签定的合同到2001年解除合同,我们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都是只有五年,这不是一个错误吗?我们都是具有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几年工龄的老职工,在你们的笔下我们两千多人却都只有五年工龄了真是不可思议。对于协解第二条、三条我们至今没有找到相适宜的法律条款能够加以参照,对于第四条乙方的人事档案被甲方转至地方人才中心。这不是我们所愿意的,因地方人才中心要收取每年每人120元的档案管理费用,我们愿意将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第五条是户口问题,“乙方的户口在甲方集体户的,原则上不办理异地迁移,需要迁移的由乙方自行联系办理,费用自理”。这一条也是违法的(户口管理法)。乙方不转户口的造成人户分离,转户口的如在外省市进户费就高达万元之多个人难以支付。就是本省的也是有很多困难,也是我们个人难以办到的。显然这一条属于霸王条款。第六条保险问题。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政策我们是具有几十年工龄的人员,即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我们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请看附件劳动合同其他约定)没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又未支付给我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就应该给我们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国家有相关法律)。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石化集团的决定,按照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36000元并给予乙方额外补助费计7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11000元(合计:拾壹万壹仟元整)。注意此条所写应为一年补偿金和补助金。没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工龄。请问该职工的工龄为多少?该职工哪年参加工作的,到2001年7月31日应有多少年工龄?在这样一个及其严肃的问题,关系到两千多职工的命运。上有老下有小数以万计的人员,几十年生计的大事上,西南局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出此极其低级的错误。正像一位新华社记者所讲:“起草的人错了可以理解;而领导签字不看可以接受,劳动监察部门随意就盖章,公证机关不公证这都说得过去,但西南石油局下属单位十几个,那些人事劳资人员领导都是吃白饭的?都没发现,真是天大的笑话。西南局石油真有钱。一个职工一年就给十几万(解除劳动合同)真是太有钱了。签字、盖章就必须给钱,官司打到哪儿你们都是赢”。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求西南石油局给予合法合理的解释。但西南石油局个别领导揣着明白装糊涂,说这一条是对的,计就是合计的意思。请问计应该是计价的意思还是合计?他们又讲,不就是少写了一个合计吗。请问合同应该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规范的文本,还是小学生的作业?随意涂鸦,按合同法规定,合同不得缺字、添字、加字、改字、减字、不得删改。那么请问删改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吗?缺字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有效就应按合同办。在其下属一个单位(二级单位第二物探大队)同是协解职工,竟然出现四种不同版本协解劳动合同,那么它是合法的公证的吗?在其下属第十一普查大队也是三种版本以上,有一份合同竟然连甲方代表都没签字。合同是双方签字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这份甲方代表没有签字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吗?以上种种不难看出,西南石油局整个群体对这次协解工作的仓促、草率、混乱无章、错漏百出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现象,它是一个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出台办理的一个非常的事件。下面我们就现在掌握的一些文件资料加以说明,西南石油局2001年166号、《中国石化集团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减员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在2001年6月29日下发的通知,在2001年7月31日我们签字解除的,时间为一个月。西南石油局(2001)167号文第一款协解原则:1、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协解人员的话说:他们什么时候有过平等、自愿、协商,很多是被迫无奈才参加协解的,在协解书上强迫写上自愿二字,不写的重新写过)2、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3、坚持分流人员与骨干并重的原则;第二款协解人员的范围:1、停薪留职人员;2、长期因私出国、挂名、挂靠人员;3、下岗、转岗、待岗人员;4、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内部退养的人员;5、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内部在岗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第六条3款规定:此次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截止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那么我们大多数人员是在7月31日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有的是8月—10月才签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有悖于中石化的决定吗?这些文本我们是在2005年才得到的,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文件的内容(166号、167、62、98、63、二物发390号文)。通过这些文件的学习我们才知道西南石油局没有按照他们的文件和上级要求执行。其下属单位也没有全面真实传达这些文件,而是断章取义适我者用。隐瞒真相、欺诈诱骗,才造成西南石油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解除了两千多人的劳动合同。二物大队一个近千人的队伍,竟高达398人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单位并不是人多,被解除的职工大部分有岗有职,不是单位的累赘、负担。他们大部分是单位的生产骨干。是虚假的宣传、恐吓、他们迫于淫威,相信了领导的鼓吹。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后,才逐步了解事情的真相,曾多次找到西南石油局要求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可西南石油局一直置之不理,直到2005年我们自己交养老保险时(以前单位代交)才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企业,我们西南局是全民事业单位(2001年我们买断工龄时当时归国土资源部管、还没有划归中石化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的。我们既然是全民事业单位,那么你的适用法律就有商确之处。为此,我们又找西南石油局协商,他们不理,还说企业是合法的,四川省省劳动厅都盖了章就是合法有效的。有问题你们去找省劳动厅。我们万般无奈只好去找省劳动厅,劳动厅接到我们投诉后,经调查取证给予了明文答复,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七条没有履行完毕是个问题,实施签章是根据中石化的请求进行的签章,是一个服务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从劳动厅的答复来看,劳动厅回避了我们是全民事业单位的性质,没有承认西南石油局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言中所提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法律,及所属各条内容,反而承认第七条没有履行完毕的问题;对于劳动厅的答复,西南局至今不能做出口头、书面的解释。综而述之,西南石油局既不完整履行“协议书”法定的内容,又有多处违法行为。还不能同协议双方坐下来协商这一现实问题。而将矛盾推向社会,加剧社会矛盾,西南石油局今天完全有责任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如今他们大部分在职工可以享受公费看艳舞、抱人妖、游新、马、泰。西南石油局诸多官员打着出国学习的旗号去欧洲旅游。给职工发的福利劳保早不再是登山鞋,西南石油局给所有在职职工发的是500多元一双精品鞋,工作服也不再是劳动布保护用品,而是世界名牌服装2000多元人民币一套,冬天劳保大衣是高档的1000多元一件,党员过生日发的是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过年过节人均过年费达万元之多,年收入在十多万元左右。你们已经是先富起来的人群了。但你们的富不应是损害另一部分人群的利益,党的宗旨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企业单位要发展,要提高经济效益是可以的,是无可非议的好事。但中国有句古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不是违背法律原则,不按上级规定,任意践踏法律,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几年来我们不断通过合法的渠道与西南局石油领导沟通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的错误,拿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解决此事。而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不敢面对,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此,我们再次恳请西南石油局领导认真理解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的理论精神,拿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作热情,那时的工作作风(不到一个月就解除了两千多人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解决业以出现的争议。认真完整履行“协议书”相关条款、责任、义务。我们相信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正确方针、政策下,在民主法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关注人的生存状况,以人为本,提到各级领导的议事议程。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困苦,整个社会都有责任帮助解决,你们还有什么权利不答复我们的多次上访申诉呢?四年多了,我们多次不断的努力,希望协商解决上述争议,对于我们这种依法守法的维权行为,西南石油局领导总以为我们是软弱可欺、不予理睬,并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向我们施压。瓦解我们的意志,有的领导讥讽我们是阿Q,被吴妈扇了一个大耳光(自以为多读过几本书),这是西南石油局某领导亲口在会上所说,我们的申诉也不是什么狂人日记,那是发自内心的呐喊。自从2001年那次全国石油战线买断员工不堪回首,噩梦般、人为的灾祸犹如东南亚海啸一样降临在我们身上,被强盗般的剥夺了工作的权利、政治权利、间接的剥夺了生存的权利。失去了自己心爱的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沦为社会的最低层,只有靠社会救济来艰难度日,虽然强压在我们全国59万石油买断员工头上的乌云和不公正待遇已经整整快五年了,但石油人不服输、不怕苦、不怕累、敢于牺牲的精神一直都在激励着我们不畏艰险、不畏强权、勇往直前!五年来,我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力求改变不公正待遇的抗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如今,党中央号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构建和谐社会,人与人和谐、人与单位和谐、人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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