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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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

[日期:2005-11-1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1) 首先接诊病人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 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接诊病人,检查认真,解答问题耐心。

(3) 按要求书写病历,开标准处方,严禁大处方及人情方、人情假、人情证明。

(4) 经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首诊责任人必须请上级医师诊治或提出会诊请求。

(5) 经三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首诊责任科室必须提出门诊疑难病会诊申请,首诊责任人负责介绍病情并做好记录。

(6) 急诊病人由分诊鉴别台护士签署就诊科室,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称记录和有关检查并给予积极处理,若确属他科情况应请相关科室会诊,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收意见后方可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