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当官是一种特权而非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8:51:08
在美国当官是一种特权而非人权(2009-08-10 10:58:40) 标签:特权 人权 法庭 联邦宪法 谢兰 美国 

在美国当官是一种特权而非人权

谢兰

 

    在北京探亲时听说新州的40多人因贪污受贿被捕,回美后得知其中大多数被捕的的官员都已辞职,力图集中精力在法庭上辩护自己的清白,可是,其中一位被起诉的州众议员Harvey Smith却拒绝辞职,欲带职出庭,声称美国联邦和新州宪法规定在法庭作出判决前,每人都是清白的 --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要求他辞职是对他的个人权利的侵犯。

 

    嘿!我觉得这位老先生法律学得不错,可惜哲学和逻辑没学好,既然把自己的官看得那么重,那么他就应该知道在美国当官是一种特权, 而不是人权,也就是英文中“privilege”和“right”的区别。在美国,每一个人(包括美国公民也包括非法移民)都有不可非议的人权,其中包括种族平等、男女平等、言论自由等等,也包括象“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这样的法律权利,而特殊权利确是由个人争取来的,有一定的法律保证,但是不直接享受宪法的保护。

 

    具体说来就是当政官员手中有着左右民生的特权,这种特权不是联邦宪法赐予与保护的,而是由个人争取、由人民经过竞选的方式授权与个人的。现在Smith议员被控触法,虽然还未被法庭正式授案判决,但是公众对新州众议会的信任已有巨大损伤,他个人更不能在新州众议会中有效地代表曾经支持过他的选民,无能提交议案,理该辞职!

 

    当官是一种特权,但是在无力行使这种特权的情况下,请不要占着茅坑儿不拉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