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星条旗差点儿不让烧了(新京报 20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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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条旗差点儿不让烧了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7-9 0:31:42 · 来源: 新京报

6月27日,美国参议院就“国会有权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举行表决。此前,众议院已经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表决。如果参院也能冲破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关,修正案就势在必行。参议院表决成了酝酿了十几年的修正案的“临门一脚”。于是,主张修正案的保守派组织和反对修正案的自由派组织高度动员,呼吁民众向自己的参议员施加压力,怕他们投票时按错了电钮。
参院100个议员,通过修正案需要三分之二票。表决结果,同意者66票,反对者34票,以一票之差,这一修正案又一次宣告夭折。不过,自由派并不敢掉以轻心,因宪法修正案每年可以提出,每年可能付诸表决。最近十几年来,它一次次提到国会,一次次在众院得以先期通过,然后一次次在参院临门一脚擦门框而过。保守派一点点蚕食,到今年表决,只剩下最后一票的“缺口”了。
这一修正案,就是可不可以烧国旗。这成为一个“问题”,最早出现在越战时期。反战民众在示威中为表示反对政府战争政策,一怒之下当众焚烧国旗,随之引发刑事诉讼。各州纷纷立法禁止焚烧亵渎国旗,联邦参众两院都通过了禁止亵渎国旗法案,总统签署生效。可自由派民众挑战这一法律,以身试法,走上司法途径,促使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复审”。1989年,最高法院在历史性裁决中,以五比四一票之差一锤定音,认定各州和联邦的反亵渎国旗法案违宪,一律废除。
根据美国制度安排,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权是一种解释宪法的权力。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国会和总统必须尊重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但反过来说,最高法院必须严格自律,仅限于“解释”宪法。所以,如果国会能够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禁止焚烧国旗,最高法院也只能按此“解释”。问题是,宪法在两百多年前就规定,通过一般法令,只需参众两院过半数,而通过宪法修正案,需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然后再由四分之三的州分别通过。
别看美国民众来源五花八门,其实非常爱国。据最近芝加哥大学对欧美34个国家的调查,美国民众爱国热情位居第一。美国人也非常钟爱国旗,星条旗大概是全球制造的品种数量最多的一种国旗。从城乡的学校和大楼悬挂的国旗,到购物中心日夜飘扬的巨幅国旗,直至小摊贩卖出来的“热狗”
或冰激凌上插着的小小的国旗,星条旗到处都是。杂货店像卖食品或雨伞一样,卖各色国旗。美国家庭像买日用品一样买国旗,或伸出于窗口,或贴在汽车上。
所以,美国人虽然对政府不满意的时候很多,不满意到要烧国旗的时候却极少,多数民众并不认同烧国旗做法,甚至说对烧国旗行为相当反感。但是,立法禁止烧国旗,触动了美国人最敏感的关于个人权利的神经。
1989年最高法院裁决以后,众议院差不多每年表决反亵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每次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参议院第一次表决就以三票之差夭折,此后有时不提交表决,有时提交表决却缺区区几票。今年是参院第四次表决此案,仅一票之差,星条旗差点儿就不让烧了。其实,即使让烧,烧的人也非常少。
□林达(知名华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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