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作家”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3:06:20
人与兽的根本区别在于人需要思考和交流。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的思考和交流借助“博客”平台变得更加快捷。人类的进步就建立在不断的思考和交流过程中。
Blog在互联网上诞生了,过去那些专门以剪刀+糨糊进行“再创作”的“写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所感兴趣的内容从网上“扒”到自己的“博客”中;而过去那些勤于创作但苦于发表无门的作家,竟能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将自己的得意之作迅速传遍全世界。
从鼓励知识财富创造和积累的角度看问题,我更关注法律对“博客作家”知识财产的保护。那些“博客作家”,可以凭借他们的“脑力劳动”,为社会创作出宝贵的精神食粮,从而获得作为回报的版权——包含经济和精神利益内容的知识财产。版权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创作者版权,设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是“写家”的行为。“写家”是一类不从事原创活动,专门去“扒”别人东西的人。在有的情况下,“写家”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包含了“写家”的劳动,所以,“写家”们对这样的数据库也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扒”人家的东西,首先需要征得原创者的同意,否则,编得再好的数据库也是侵权产品。
二是网络转载。转载原专指传统的报刊之间相互刊登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报酬。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转载的问题便出现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该“解释”显然超出了我国版权法关于转载仅限于报纸、期刊的范围。但是在该“解释”没有被修正之前,有关网络转载应适用“法定许可”。
三是以图书形式出版。将“博客”上的精彩内容用图书形式出版,按照版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和版权人——“博客作家”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博客”出现后,已经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创作者知识财产的现象。例如,一些网站邀请“作家”去开“博客”,却不愿付稿费;许多网上和网下媒体从“博客”上随意转载,却不通知“作家”,也不支付稿费;有的“作家”认为在网站开“博客”,能够扩大自己的影响,对网站拒付稿费的做法采取默认态度。
这些问题应当怎么看?一方面,网络经营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知识的尊重。从已有的一些追究网络经营者侵权盗版的案例看,侵权人常以不懂法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托词。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本原因是一些网络经营者的“短视”和追逐“暴利”。他们中的一些人表面上声称为了网络事业,实际上却算计如何以最小投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收益。为此,他们就把如意“算盘”打在处于弱势地位的“作家”们身上。
另一方面,创作者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少数人为求出名或使自己的思想被更广泛传播而放弃部分权利,多数人面对侵权则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维权的勇气,这些都不利于版权法实施和知识财富积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稿费是“作家”们赖以生存和维持创作的经济来源之一。挣取稿费可以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独立,放弃稿费在当下是不值得提倡的。
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不惜牺牲作者利益,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同时,有关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帮助作者成立集体维权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海量有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一套强有力的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创作者知识财产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财产制度为那些敢于思考和善于思考的“博客作家”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制度获得收益,而这个收益能够用来帮助解决或者部分解决“博客作家”独立、自由地创作和传播问题。
(作者: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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