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牛的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3:36:38
中国最牛的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随着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子初与上海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一场持续近四年的群体错案暂得以纠正。面对中国最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我们还是忧心忡忡。
  
  一、徐汇区人民法院显尽冲天牛气
  第一牛——有法不依。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可徐汇区法院在审理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的几百个案件中从未通知包销人(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参加庭审,尽管购房户一再请求要依法传唤报销人参加庭审,可法院从未采纳。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之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可徐汇区法院通知我们预缴诉讼费时,通知单从打印到邮寄再到缴款截止日的时间总共是7天,其中还包含两天的法定假日。还设置种种障碍,让我们无法按时缴付诉讼费。如有的只告知银行名,却不告知帐号;有的虽给了传真号,让我们把缴款的存根传真回去,可事后发现徐汇区法院提供的传真号是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其他法院,而徐汇区法院居然说我们没有按法定时间缴付诉讼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时,厚此薄彼,任意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凡是原告益壹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购房户的,法院照单全收,并及时审理、快速判决。而购房户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却遭到断然拒绝:2007年1月10日,汤勇辉、陈文娟、高开庆等委托光明律师事务所的陈晓卫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调取提取证据的申请书》;2007年5月16日,阚国强委托海义律师事务所的徐志辉律师,向徐汇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均拒绝受理,更不出具拒绝受理的理由,只抛下一句:领导交代过。
  第二牛——胡乱审判
  1、购房户与益壹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结构为“剪力墙”,隔断为“轻质隔墙”,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付房屋“钥匙”,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28日”,并约定了先交付房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履行顺序。但益壹公司有意违约,仅在地面上铺设“铜条”作为隔断,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承认“原被告所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可在判决时,居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原因”,并认定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仅以地面铜条方式将商铺大致部位予以划分,未实施实体分割,不具备权属依法登记、转移的条件,判定“解除合同”。
  2、在审理苏国平案时,苏买了三个铺位,其中一个铺位全额付清,还收到益壹公司支付的半年租金,而法院居然以“被告至今无法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付款,亦未以其他方式支付余款”判解除合同。
  3、原告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均以“被告至今无法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付款,亦未以其他方式支付余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解除合同。对此,我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上明确申明,原告从未通知我的当事人银行办不出按揭贷款的事,也未通知以其他方式付款。退一万步说,假设今天的庭审是第一次催告,我的当事人在十天内,完全可以用现金付清余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法院居然以“不可抗力”判解除合同。
  第三牛——草率执法
  1、在审理虞世标案时,开庭时间是2008年4月8日下午13点45分,而判决书时间是2008年4月8日,并于当天下午5点钟通过邮局寄出。
  2、2008年7月,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叶子初等十八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后,告知一、二审法院,中止所有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可是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08年10月21日向柳崇苏等50位购房户发出《告知书》,告知判决书已生效,要求他们于2008年10月27日带本人身份证“亲自来本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1501室)领取”房款及利息等,“若届时不到庭,责任自负”。购房户接到《告知书》后反响十分强烈,听说是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跑到徐汇区法院才将此事平息的。
  第四牛——力保益壹
  1、在徐汇区法院庭审中,我方代理人曾就益壹置业有限公司伙同有关部门作伪证的事实作了有根有据的陈述,但法庭却不置可否。
  2、我们从重审中发现,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非法出具的督解办机密文件又赫然出现在案卷中,这是原案卷里没有的。而这个文件是严重损害购房户利益的,也是造成一、二审错误判决的根源。据悉该文件是益壹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启才起草的。
  3、徐汇区法院监督审判庭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7日作出的裁定,受理重审叶子初案,2008年4月15日开庭审理,但至今未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表明态度。居然在2009年5月22日所谓的第二次开庭时,拿出一份既无委托单位,也无评估方法,更无评估师签名的《徐汇区中山西路(永升大厦)1—3层房地产价值评估咨询意见》,可评估出来的商铺价格竟比2003年我们购买时的价格的还要低许多。
  注:永升大厦4层以上是写字楼,2003年写字楼出售价是8000—9000元/M2,现在是2.5万元/M2左右,对面的宜华大厦,写字楼是2.3—3.5万元/ M2。永升大厦周边写字楼租金现在每天是2.5-5元/ M2,而商铺每天从2003年的3元/ M2、5元/ M2、7元/M2涨到现在的13元/ M2、15元/ M2、17元/ M2。周边住宅也由2003年的7000元/ M2涨到现在2万元/ M2多。
  第五牛——错案多多
   依照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叶子初的案子作为解决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案的“样本”,其他案子随本案走,依此推论,徐汇区法院从2006年12月到2008年4月的一年多时间里,仅审理永升大厦商铺合同纠纷中,就判了近200个错案。目前这些案子都压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
  二、事件回放
  2003年11月,上海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出售并返租徐家汇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来自上海、浙江及香港、澳门、山东、河南等地400多人购得近500个铺位,并于03年10月至12月分别在上海、温州等地签订购房合同和返租协议,首付了40%房款及相关费用,并与工商银行上海市营业所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2005年5至7月,购房户又按公司要求,支付了10%的房款,并与深圳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还进行了公证,投了保,有的还用现金付清房款。同年10至11月,公司又通知我们到上海结清房款,交付房产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由于益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实施实体分割,仅在地面用铜条进行分割等恶意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权属无法转移。2006年2月公司却通知我们退房,为此,我们走访了相关部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更出人意料的是,益壹公司居然恶人先告状,逐一起诉我们购房户,要求解除合同,而徐汇区人民法院居然不顾客观事实,一味偏袒益壹公司,作出极不公正的判决。
  三、叶子初案的相关资料
  1、2007年4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叶子初案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叶子初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7月12日,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叶子初不服,向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19号裁定书。2009年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3号裁定书。应是“(2009)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3号”。
  2、(2008)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19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2008)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3号裁定书:“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本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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