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宪政民主的基本内涵[炎黄论坛欢迎您,请先登录或注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3:41:02
A)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全体)是政府权力与权威的终极来源;作为公民,人人享有同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国家管理。没有谁可以垄断或私相传授一国的政权,因为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而不是张家、李家或某D俱乐部;一个政党充其量也只代表特定人群,而不是在宪法里塞个什么理论,就能代言天下。
B)多数统治与少数权利(majority rule and minority rights)。多数统治是指依法形成多数与依法治国,它不是“多数专政”,也不是“依法专政”。保护少数权利是出于道义与法律的要求,其基本道理一如保护多数权利,出发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政府的权力一)受法律约束,比如,依照行政法规行使权力,而不是搞长官意志、下行政命令;二)受宪法(成文或非成文)限制。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不是限制民众的权利。
D)机构性与程序性之权力限制(institutional and limitations on powers)
1 )机构分家与权力分享(separated and shared powers)
人们常说“三权(行政、立法、司法)分立”,较少提到权力分享。比较完整的说法是“机构分家、权力分享”。“三权机构”指行政院、国会、法院。这里的“分享”不是分脏。权力之瓜分旨在不被一家垄断。
2 )机构间的制约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不同的机构或政府部门,相互间被赋予制约(稽查)与平衡权力,比如,法院被赋予权力检视行政院或国会的一项立法是否合法,如被裁定违宪,该项立法即无效。
3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个人的生命、自[和]由、财产在正当法律程序下得到保障,而不是依靠政策或“清官”。
4 )选举更换领班(leadership succession through elections)。以选举方式确保政府要职定期被人问鼎,并以有序和平的方式完成权力更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