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驴友山洪遇难:“原教旨驴友”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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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驴友山洪遇难:“原教旨驴友”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2009-07-14 02:28:28) 标签:法律 原教旨户外 手手 夏子 驴友山洪遇难 重庆 旅游  分类:亮明态度VS有感而发

重庆驴友山洪遇难:“原教旨驴友”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衙外(冰熊)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7641f50100e41e.html?tj=1

 

2006年7月9日,广西南宁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个网名叫“手手”骆姓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其后,手手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是年10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法院的判决令全国户外界及法律界哗然。图中的骆小平、黄金玉为手手父母,而第一被告梁东华为当时的“领队”。我现在查到的这套资料是当时一审的判决书,据说后来梁东华及其同行11名驴友又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好像是每人赔偿3000元。当然,这只是我的记忆和道听途说,有没有这回事,我不敢确认。

 

2007年3月,24岁的央视女编辑夏子(网名)在参加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在北京灵山遇难,夏子的父母为此将两个召集活动的发起人“海”和“玛瑞亚”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后来的判决结果跟广西“手手案”大相径庭:海淀法院认为,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而领队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只是需额外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责任。本案中的领队并没有从活动中收获额外利益,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两名组织者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据此,海淀法院驳回了夏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夏子之死与两名组织者无关。

 

2009年7月11日,也就是广西“7.9事件”的三周年零两天,重庆驴友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乃至世界的山难,据最新消息:截止7月13日21时,35名驴友中,16人获救,已打捞起遇难者遗体16具,尚有3人下落不明,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现在是14日凌晨2:30。昨天我在游记中说:“如果我不是乌鸦嘴的话,此次重庆驴友很可能就一下子了死了19人……”现在看来,另3名失踪者的确生存的希望微乎其微。去了35人,活下16人,这超乎了人们的想象,自然,其法律上的争议将超过之前发生的任何一次。我看报道,同是重庆驴友的律师骆忠,从她所认为的法律角度发表了看法。她说,如果按照广西的那个判决:如果确定是户外店组织的,就应由户外店赔;如果确定是领队自己安排的,应该由领队赔;如果大家是实行的AA制,同去的人也可能要担责任。

 

看完报道,我很想问一问这个叫骆荣的女律师,你自己既然也是驴友,你平时都是而且只是一个人出行吗?如果不是的话,而是组织者或曰倡议人,而你们在费用上又实行的是绝对AA制,你是不是每次都做好准备为每一个同行驴友的死伤担负全责?而假如你不是组织者或倡议人,只是一名参与者,你是否也时刻准备着为同行驴友分摊赔偿责任?而如果死的不是别人,而是你,你是不是早已经交代你的父母或者丈夫,时刻准备着去起诉跟你一起出行的驴友?

 

此外,我还要接着问:你是一个成年人吗?你难道出行前不知道登山会有风险吗?而既然知道有风险,你还参加,按你现在作出的法律解释,你如果是组织者或倡议人,就要但当全责,如此,你还要组织和倡议,你不是发贱吗?而假如你不是组织者或倡议人,你来参与这样的活动,我能不能这样理解,你就是来“祸害”朋友们来的?因为不管是你死还是他人死,你都将一个个体的本应自负的责任推到热心约你出来玩的“领队”乃至所有人身上,你这样的人哪里还是个独立、自助的“驴”?完全是个骡子!

 

当然,现在的重庆事故,背景还没有完全厘清,比如那个领队“超哥”组织大家出行,究竟是不是为了盈利目的,我看新闻,他好像是某家户外店的人。而要我说,如果有关方面能够确认超哥的确带有盈利目的,那么要他担当相应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哪怕他没有盈利,而只是“领队免A”,也可以在一定程度视为盈利。但如果超哥他们35人实行的是纯粹的AA制,超哥本人哪怕是户外店的老板,要他担当责任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驴友出行,那个所谓的“领队”,无论大家管他叫组织者或倡议人也好,叫约伴人、召集人也好,其实他对其他人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你想来就来,不想来他也没有用绳子绑着你来,每个人都是成年人,都应该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觉得这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法律反而把它给搞复杂了。

 

在我眼里,广西的“手手案”判例完全是法官放大了民事诉讼的追责权,好在中国施行的不是判例法,所以才有了北京的“夏子案”完全不同的判决。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重庆逝去的近20名驴友中有一人的家属因此事而追责,索要赔偿,当地法院是参照广西的判,还是参照北京的判?这只有我们去静静的等待。

 

在下不才,这么多年来,在一个大约七八十人的驴友圈里,一直充当着召集人的角色。虽然我们一直是小范围玩,自2004年以来,从未上网发过召集帖,每次出行都是靠短信约,但从根本上来说,则跟广西的梁东华,北京的海和玛瑞亚,以及重庆的超哥,性质大致是一样的。为此,我不可能不关心类似的案情及相关判决。需要在此说明的是,本人既不是俱乐部的,也不是户外店的,而且除了搭些电话费外,一直实行的是最原始、最纯粹的AA制,每次出行选出一个会计,大家凑钱分摊费用精确到元。由于喜爱户外,也由于朋友信赖,我甘愿这样,但现在看重庆的律师驴友骆荣这么一说,真感到心凉——这以后还敢玩吗?

 

很显然,纵然一起出行的驴友并非都像骆荣律师这样看待问题,但谁能保证其出事后,他(她)的家属和亲人不会像骆荣这样想?而抱有的这样顾虑,全国的驴友都要深思一下。我今天就一直在想,除非一个人单独出行,哪怕两个人结伴出游,也总会有个约伴人或倡议人,那么,其中一个人出事又该怎么办,这里是不是还有“领队”担责的问题?这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只要还有驴友队伍出行,就会有“领队”这样一个角色,可现在作为律师的驴友都这样说,谁还敢再去召集?

 

我等待着重庆此事的结果,同时也在考虑,是不是要采取什么措施,比如制定一个类似契约或公约类的文书,来界定每个同行驴友的责任和义务——这或许也是全国所有驴友尤其是那些一直坚持着纯AA制原则的“原教旨户外运动爱好者”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