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批判与兼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4:42:10
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历史上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哪一类权利主体都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法律上赋予知识产权以私权的绝对地位,让权利人有充分的理由灵活的利用了知识产权的工具性和政策性。随着贸易全球化,强大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贸易扩张和技术垄断,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绝对劣势;而随着科技全球化,虚拟空间开展一场以知识产权为工具的“领土瓜分”(a virtual land grab),谁在虚拟空间中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可以圈“地”更多,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在数字环境下已经到了极点。但是“物极必反”,数字技术也使得知识产权的许多权利形同虚设,面对知识产权的无限扩张,首先在技术界开始反抗“强权”制度,开源软件就是这种反抗的产物之一。
一、Copyleft Vs.Copyright
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从商业软件开始的,经过商业软件发展的鼎盛时期——商业软件培育了一位世界首富——之后,软件领域开始了开放源代码运动(Open Source Initiative,简称OSI),向商业软件发起了挑战。自由软件 (Free Software )是开放源代码(Open Source)软件的鼻祖,80年代由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的Richard Stallman创建了自由软件基金会将自由软件运动在全世界掀起,自由软件的基本理念是:软件的发布应将源代码一道公开发布,软件的使用和修改应该是自由的,软件的开发合作应该是有益于软件社区的,而并非是出于个人的商业利益考虑。其理由是:从技术上分析,私有或商业软件开发会导致大量的关于安全性问题,失去创新,缺乏兼容性,而这很大原因在于大量熟练的、独立的可以分析和纠错的程序员不能获得源程序,不能及时修改软件;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非常之快,它不同于其他技术领域,如果给软件以20年(专利)或者50年(版权)保护将严重阻碍软件的创新。自由软件联盟的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甚至认为:用户之间复制软件不但不是“盗版”,而恰是体现了人类天性的互助美德。 为了表示对版权(copyright)保护的叛逆,自由软件使用了所谓Copyleft 的授权方法―― GPL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用来对抗版权的专有许可证,GPL许可证的宗旨是保证用户有无限复制和修改的权利 。这一改商业软件的“一般商业许可” (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的收费理念。
90年代末,以Eric Raymond为代表提出了开源软件的概念。Raymond认为,尽管他们非常喜爱和敬重Richard Stallman的自由软件,但是“自由(free)一词容易引起误解,大部分人不清楚“free”意味着“自由”还是“免费”,这一词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会引起商业开发者的恐慌和排斥,而实质上自由软件运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打败商业软件而是与商业软件共存、打破商业软件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因此,他们建议用“开放源码软件”这一术语来代替“自由软件”。
由于开源软件的理念不像自由软件那样极端,许多商业软件商也开始加盟开源软件的行列,诞生了一系列以开放源代码为前提的开源软件族群,这些软件构筑了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布满知识产权地雷的商业软件中找到了自由发展的空间。作为开放源代码软件典范的自由软件Linux系统软也已成为同传统的商业软件Windows系统软件分庭抗争的力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学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也看好这一公共资源,2003年,德国的慕尼黑市政府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与Linux系统之间就选择了后者,北京市在政府构筑电子政务平台的软件采购中也选择了Linux系统。可见,对于开源软件的讨论已经不再限于理念之争,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对于著作权Copyright这一名词,自由软件所遵循的Copyleft原则表面上是叛逆版权,甚至有人还创造了Copywrong一词,但实际上它一直是建立在版权保护基础之上。自由软件的“自由”体现为通过版权许可给予的自由 ,而不是自由的没有知识产权;开放源代码也不是没有版权,只是将传统版权中的财产权放弃罢了,它的许可方式也没有跳出版权的框架,Copyright和copyleft的确不像名词上那样相对。
二、开源软件许可证分析及比较――以GPL为基础
“自由软件” 是“开放源代码软件”中最为极端(开放)的一种,它对用户限制最少,对权利人限制最多。GPL做为自由软件的特有许可证,在开源软件中是最为严格的,版权放弃也最充分。如果接受了GPL原则,就意味着被Copylefted了,基于此产生的后续软件的源代码也都必须向每个用户公开,所有用户都可以获得改动后的源码,它保证了自由软件传播的延续性。
开放源代码软件是在著作权法下通过许可证体现的开放、自由和共享理念,它的法律基础是版权许可,所以,研究开源软件首先应当分析各种开源软件的许可证模式。目前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已有60种之多,纵观GPL、LGPL、MPL、BSD等许可证,为了达到向社会贡献源代码,能让源代码在一个合适的环境里交流和再发布的目的,这些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有许多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都会规定在被许可人接受本许可证获得源代码之后,有将源代码再发布的义务,以促进开放源代码运动。
(2)、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都有“不担保”(即No Warranty)条款。 由于源代码程序准予免费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对程序没有担保。除非另有书面说明,版权所有者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们“一样”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包括但不限于隐含的适销和适合特定用途的保证。全部的风险,如程序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都由被许可人来承担,如果程序出现缺陷,被许可人承担所有必要的服务,修复和改正的费用。
(3)、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都会规定一些关于修改、复制和再发布的条款,目的也是在保证初始人权利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向社会贡献源代码。只是各许可证对授予被许可人的各项具体的权利略有一些差异,这可能与“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SIA对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的认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关。
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区别,实际体现在许可证对权利义务规定的严格程度上,自由软件的许可证中不允许被许可人将GPL许可证许可的源代码的修改版本、演绎版本以其他的许可证方式再许可或者保留起来不许可,只能按GPL许可证实施再许可,而其他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许可证则允许以其他许可证的方式实施再许可 。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开源软件许可证开放程度的异同 。
GPL许可证 × × × × √ √ ×
LGPL许可证 √ × × × × × ×
BSD许可证 √ √ × × × × ×
NPL许可证 √ √ × × × × ×
MPL许可证 √ √ × × × × ×
APACHE许可证 √ √ × × × × ×
QPL许可证 √ √ × × × × ×
QNCL许可证 × √ × × × × ×
Ricoh许可证 √ √ √ √ √ ※ √
SISSL许可证 √ × √ √ × ※ ×
SPL许可证 √ √ × × × × √
Jabber许可证 √ √ × √ × × √
MOTOSOTO许可证 √ √ × √ × × √
NOKOS许可证 √ √ √ √ × ※ √
Open Group Test Suite许可证 √ √ × × × × ×
AFL许可证 √ √ √ √ × × ×
Artistic许可证 √ √ √ √ × × ×
APSL许可证 √ √ √ √ × × ×
Common许可证 √ √ √ √ × × ×
IBM许可证 √ √ √ √ × × ×
开放源码软件给予企业用户的自由程度与软件提供者发行该软件的目标相关。那些希望软件被广泛发布的提供者会放宽许可证限制,允许用户复制、修改、甚至可以在很小限制的情况下发布修改版本。以前开发人员必须考虑的只是软件的依赖性和不兼容性,现在他们还得考虑开源软件项目之间许可证的冲突。事实上,在开源项目间互借代码很有就会进入法律上的迷宫,因为各个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之间毕竟还有一些差别。比如Mozilla许可证包含四个不同版本的许可证,参与该项目的开发需要注意许可证间的冲突。Galeon是一个基于Mozilla的浏览器,利用GPL下发布的GTK+图形工具包开发。对其的分发将在分别受MPL和GPL保护的模块间产生冲突。同样,Transarc(IBM子公司)以IBM许可开发了一个Linux分布式网络文件系统的变体,而IBM许可证与GPL许可证不兼容,因而禁止其在Linux内核上运行。国外已经有学者有人建议OSIA应该关注一下许可证间的冲突问题,而不是简单的认证过程。当开发者获得源代码并且去自由地修改它时,理论上的修改次数与开发者人数是一致的。因此,对源代码的每个错误修正和改动,都具有“分叉”出一个新版本的潜在可能。开源项目要求编程人员自愿结合,假如某一项目没有按编程人员的预期发展,这些编程人员可以撤出,去开发他们自己的项目。在任何市场中“分叉”未必是一件坏事,它增加了选项、促进了个性选择。然而在某种意义上,选择的增多,稀释了市场以及为突变版本提供支持的资源。
由于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一些差异的存在,那么就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从开放源代码软件开发的角度来看,如果想对开源程序包做的只是利用其作为工具来生产与其分离的作品,那么绝大多数开源许可证都是可以的;如果想将软件用于商业性发行且不愿意发行自己所修改的源码,那么可以选择BSD许可证,它能使修改保持专有;如果希望源码总是自由的,GPL许可证及LGPL许可证是最佳选择;如果想在与其它人共享代码时提供相应的保护,可以选择MPL许可证,该许可通过将软件(和任何对它的改进)分为受保护的(“封闭的”)部分和贡献(“开放的”部分,在完全开放的GPL许可证和封闭的BSD许可证之间架起一座巧妙的桥梁。
GPL许可证是开源运动的基础,研究GPL许可证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有效利用开源软件的前提。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软件联盟宣言书》(《GNU Manifesto》)中有这样一段对知识产权的论述:“仔细研读过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人会发现,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固有的权利,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都是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立法赋予的权利,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社会给予的许可。” 这是Richard进行自由软件发展工作的法律立足点,他要取得知识产权法上的论证,并且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赋权,既然知识产权是权是立法上授予的权利,并且知识产权法也允许运用“许可”这种方法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变更和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于是Richard从许可这一个角度着手,使自由软件的运作在不同于商业软件的运作即扩大所谓的“自由”时,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在承认版权的前提下,通过软件的版权许可来实现自由软件的自由权利的要求,从这个层面上,自由软件是利用版权制度来反对版权的独占。
GPL许可证在导言部分就明确了这项许可协议的法律立足点:(1)承认软件的版权;(2) 提供这种许可协议以使获得授权的复制,散发和修改软件的权利 。 GPL是自由软件著作人同意的保证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许可协议,GPL有13条主要条款,其中社会公众作为被许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项权利:(1)为了任何目的的运行该程序;(2) 有自由获得源代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程序是如何运行的,并可为了个人的目的改变该程序;(3)有自由散发该复制件的权利;(4)有自由改进程序,并要求将自己的改进向公众公布的权利。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自由软件的权利人在保留权利的同时, 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向社会公众许可了复制权和修改权。同时GPL也规定社会公众有以下义务: 用户在发布源代码和一切派生工作时不收费(除必要的工本费),不附加其他条款,并必须附带GPL条款。这样任何人无论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须连带传递复制和修改这个软件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软件工作得到延续和认可。
GNU所采用的“自由软件”的称谓是一个版权意义上的范畴。自由软件认为软件的源代码应该是属于全人类的公共知识产权,应该在编制和使用程序的人之间自由地传播,而不应该是商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对这一知识产权的任何限制最终都将造成发展的限制和阻碍。自由软件的倡导者们不是企图将别人的软件共化,他们的做法是将自己的软件作品纳入自由软件的范畴,贡献给全世界。 GPL许可证是一种与传统知识产权概念截然不同的全新版权体系。它与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不同在于:它保证任何人都有发布自由软件的自由(如果愿意,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保证任何人能够得到源程序或者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得到源程序;保证任何人能够修改自由软件或将自由软件的一部分用于新的自由软件;而且还保证任何人知道他们能够做这些事情。为了保护这些权利,GPL许可证作出如下规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认这些权利,或者要求其他人放弃这些权利。如果修改了自由软件或者发布了软件的副本,这些规定就转化为确定的责任。
当然,GPL许可证既然是一种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它并不排斥软件开发者从软件中获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变:从过去依赖软件拷贝的销售,转向主要提供软件及信息服务。而且,现有商业软件嫁接到GNU/Linux等自由软件上时,也不一定非要公布源代码和提供免费拷贝,这意味着,自由软件可以与商业软件共存。
当我们使用商业软件时我们都会看到一个版权信息,它通常是说被许可人没有权力对被许可人买的软件进行拷贝、分销。至于理解和修改,因为根本就没有源码所以就无所谓“理解”和“修改”。毋庸讳言,在我们的身边,至今有人还未注意到有关版权的信息,因此,我们不知道我们究竟放弃了自己的哪些权力,而我们或许会为此付出代价。
其实,自由软件的本质不是免费,它是赋予使用者运行、拷贝、散布、研究、改进软件的自由,并保证这些自由不会因为私有软件的介入而丧失:学习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适合被许可人的需要;散布,使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邻居、朋友共享软件;改进程序,将被许可人的改进公之于众,使整个社会受益等权利。它的本质是“思想共享、知识共享、源码共享”,是非垄断,是鲜活的思想贡献。借助别人的优秀思想,加上被许可人自己独特思维使全社会受益。如果被许可人没有钱,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免费的渠道,如从朋友处拷贝或通过互联网下载。如果被许可人很有钱,被许可人可以以捐赠的方式用高价购买,这一切取决于自己。
应当提出的是有些标榜“开放源代码”软件但实质与上述发布的开源软件有本质的不同,微软就是一例,其提出的“共享源代码”(Shared Source)软件实际上是微软应对“开放源代码运动”而提出的新策略,它与Open Source最大的不同在于,用户只能看源代码或提出修改意见,不能对它有任何修改。微软认为GPL许可证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而他们的“共享源代码”则是在与客户、合作伙伴与软件提供商支持研发所需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的一种平衡途径。微软的这种靠近开源软件的做法即表现出它对Linux等开源软件的认可,同时也是一种渗透和修正。
三、开源软件与专利保护的冲突
软件专利的独占权与开源软件所倡导的"自由共享"精神格格不入,在自由软件联盟计划书中专门提到了这一点。认为“自由软件面对的最大威胁不是版权而是专利”。软件专利是专有软件对开源软件的最大威胁。
首先,软件专利不仅禁止复制源代码,而且还控制程序的构思和算法,这意味着某些开源项目将无法展开。且不说软件专利的强大的独占性与"自由"精神的明显抵触,更大的问题的是由于自由软件在发布、改进过程中融入了许多他人的劳动,极有可能涉及到自由软件最不愿意遇到的所谓软件专利侵权诉讼。1998年,一个生产MP3 压缩音响制品的自由软件被停止在网上的发布,就是因为可能面对软件专利侵权。目前自由软件联盟对付这种软件专利侵权诉讼的方法有两个:一是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二是寻找其他的替换方法去实现自由软件发布的目的,但这些都不能解决开源软件与专利软件的根本冲突。
尽管软件专利的说明书必须对程序的构思、结构与算法做充分支持和描述,并给出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最佳方式 ,但程序的源代码仍然处在“秘不可宣,威不可测”的状态。实际上,正如美国学者Stephen C. Glazier所说的,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与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由软件产生并表示的可视作品一点关系都没有。由于专利仅要求公开技术方案,不一定要求软件的专利申请将程序公开出来,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专利的软件程序的源代码都没有公开。这样,软件专利一方面享有绝对的专利独占权,另一方面,又不必按照专利文献必须“充分公开”的要求开放源代码,这本身就是违背专利制度的宗旨的,对技术创新的阻碍作用自不待言。
自由软件受到专利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受GPL约束的第三人拥有某项软件专利,而自由软件的原始开发者或后续修改者在程序或其衍生作品上使用了这项技术;二是自由软件的再发布者以个人名义将自由软件中的某项技术获得专利,事实上他将自由软件变为私有。对于后一个专利问题,GPL有权力约束专利申请人。GPL明确地规定:要么申请到专利后允许任何人自由使用(这等于没有专利),要么不准许有专利。对于第一个专利问题,GPL是无权约束专利权人的,而且如果在该专利有效区域内发布该自由软件,可能会导致专利侵权责任。对于这个情况,GPL做出了无奈的规定:如果某一专利不允许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他那里获得程序副本的人们在不付专利费的情况下发布程序,则应根本不在GPL下发布程序。
在GPL的导言中, 还专门有一项关于自由软件可否申请软件专利的条款:“鉴于任何自由软件时刻处于软件专利的威胁之下,我们希望能避免这种情况:自由软件的再传播者在实施过程中使得这项软件程序获得专利独占权,正是基于此目的, 我们明确地要求承诺任何自由软件可以去获得专利授权的前提是一旦获得软件专利授权必须向所有的人以符合自由软件使用条件的标准许可使用该专利, 否则就不可去申请软件专利。”从这里可以看出GPL是多么排斥软件专利的。自由软件联盟的这种申请专利再放弃的排斥专利的做法并不“曲高和寡”,还有一些不愿参与专利战争的公司和组织加入到这一队伍之中。有这样一个组织――Free Patents,反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口号是“保护IT工业的创新与竞争” 他们认为:软件程序员在编写程序时有99.9%可能会侵犯到某人的什么专利,那么谁还会去冒风险开发软件呢。还有“在先技术”的检索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些因素会导致专利制度仅仅保护了那些所谓臆造出来的“软件专利”而没有保护真正的发明,所以,为了不受制于他人的专利,鼓励软件开发者先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再放弃,将其进入共有领域,不为任何人所独占。
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将自己的劳动成果无偿奉献的人毕竟是少数,即使对于那些已经接收了GPL许可证的人来说仍然希望有机会将自己的已经放弃了的版权和专利权再回到独占权领域,于是又出现了所谓权利的“逆向回转”对策――将软件与硬件相结合,让那些开放源代码后的软件再享有专利权。
互联网连接的世界在本质上更容易形成技术垄断。软件的价值越来越取决于用户的数量,一旦某一技术形成垄断,其他技术无法指望与已广泛使用的技术相抗衡。微软的Windows 操作软件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现在的软件专利权人不会去担心今后专利被侵权后得不到赔偿,他们更注重的是一旦在某个领域捷足先登,就意味着在互联网空间有了制定技术规则的权力,而如果再将其专利以技术标准的面目出现的话,就有了全球许可的机会,或许现在存在的侵权现象有可能还是培育市场的绝好途径,20年的专利保护期足以让他们在市场发育良好之后坐收专利许可使用费。
互联网上的 “跑马圈地”政策会给专利权人在未来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中带来战略上的竞争优势,“后发制人”的效力不可估量,难怪软件专利“大战”被认为是新的西部“淘金”,而开源软件对专利的反抗也不会又太大作用。
四、开源软件的认证与商标战略的利用
如果说开源软件理念中对版权和专利有着天生的排斥,那么对于商标保护倒是青睐有加。“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简称OSIA)将众多的开源软件纳入旗下,其成功之处就在于利用了开源软件的认证与证明商标的使用战略。
自由软件Linux,本身就是一个商标,OSIA也积极寻求商标法的保护。他们早期希望把“open source”注册为一般的商标,但是由于缺乏显著性而失败 。最后他们成功地注册了“经OSI认证”(OSI certified)的证明商标。通过在每一份开源软件的拷贝上附上“OSI certified”认证商标,开源软件能被马上识别出来。
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作为一个自发建立的非官方组织,为了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实现统一标准的目的,将自己定位为一个行业协会性质,并且巧妙的应用了证明商标战略,使之迅速得到开放源代码软件界的认可。
OSIA正是从软件的许可证上着手,将证明商标许可给那些经其审核认定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软件提供者。这样,凡被认定为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的,都可以表明OS、OSI等商标标识。OSIA对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的认定程序是由许可证提供人启动的,凡许可证提供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许可证符合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要求的,可以向OSIA提出加入OSIA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体系的申请,OSIA将通过委员会审查和公众审查来决定是否承认该软件许可证为OSI系列的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 。经过4年多的发展,“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像自由软件联盟GNU、IBM、NOKIA、NETSCAPE等的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都先后得到了OSIA的认证,截至2004年3月1日,经OSIA认证的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软件许可证就增加到52种 。
由于在版权上放弃财产权,又排斥专利申请,开源软件很少涉及到版权和专利侵权的诉讼,对于那些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情况,也很少有合同纠纷,原因是无利可图,任何诉讼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如果没有赔偿的请求,诉讼就没有了意义,所以,对于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情况,多是通过软件社区的道德谴责,或者行业自律和惩罚。但是,商标纠纷一定会出现在与开源软件相关的诉讼中并且有利可图。Linux商标争夺已经给出先例,而2002年的MySQL AB 诉 Progress Software Corp.,NUSPHERE Corp.一案 更是反映通过商标保护获得利益的趋势。
在MySQL AB 诉 Progress Software Corp.,NUSPHERE Corp.一案 中,原告是开源软件MySQL数据库的版权人,负责运作MySQL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也是瑞典、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MySQL”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MySQL.com的域名。MySQL数据库在GPL下发行,遵守严格的“copyleft”规则。被告是美国的公司,跟原告签订了分销MySQL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临时协议,但后来因合作有矛盾而结束协议。被告随后注册了MySQL.org的域名并拒绝将其转让给原告。 本案令开源社群关注的是,被告发行的软件“NuSphere MySQL Advantage”中含有基于GPL的MySQL 和其自行开发的“双子星座” (Gemini),但是被告在发行时,并没有公开Gemini源代码,而只是提供了目标码。由于MySQL是在GPL条款下分发的,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它要求调用它的其他程序在形成“基于程序的作品”发布时,也必须公开源代码。 也就是说其中之一的程序若受GPL许可证约束,则整个大程序在发布时都受GPL许可证约束。 法庭的技术专家也证实,Gemini与MySQL 并不是“简单聚合”,而是“两个模块合为一个程序”。 于是,GPL的效力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2002年2月美国麻省波士顿法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发布了初步禁令。但该禁令只是禁止被告改进以及销售任何形式的包含MySQL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使用与MySQL商标有关的域名以及运作采用MySQL注册商标的网站,并没有对GPL规则的效力作出解释。 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公开了Gemini的源代码。
注册商标的目的本身是为了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但是作为一种认证的标识,这样的商标就具有了证明商标的作用。OSI的标识(Logo)就是一个证明商标。表面上看,OSI标识气起是认证的作用,但是OSI若将这一认证商标授权许可并获取使用费,就意味着开源软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尽管版权使用是免费的,但是使用OSI商标是要付费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开源运动与其提倡的自由、开放、共享的精神并不完全相符,而从近年发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上看,开源软件也在向经营和盈利倾斜,不过是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商业软件收费在先,以版税为主,开源软件收费在后,以商标和服务收费为主。
结语:
开放源代码软件并不是处在公有领域的软件,它在理念上有反抗传统知识产权法之处,但是行动上却寻求包括版权法、商标(域名)法,专利法在内的综合保护,这些保护与许可协议(合同法)相结合,已经为开源软件建立一个类似专有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