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观念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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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观念的三原则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7-08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南方都市报7月8日发表题为《性观念的三原则》的文章,作者是鄢烈山,为知名杂文家。全文如下:

    性观念,关于性关系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是最富有争论的。在美国,性交易有的州合法,有的州违法;在中国台湾,一度合法的“性工作者”被取缔,今年又围绕是否恢复“红灯区”发生了一轮大辩论……

    网易新闻频道近日挑选“10位有争议的专家”(余秋雨、郎咸平、张五常、孙东东等),展示其语录,请网友投票,结果只有性社会学家李银河一人,支持和反对的阵营大体旗鼓相当(得票数18058,获“鲜花”9884票占54.73%,“板砖”8174票占45.27%)。

    我不知道自己该给李银河献“鲜花”还是砸“板砖”。网易列她的“豪言壮语”有:“一夜情,只要是单身,不仅有这个权利,在道德上也完全没有问题”;“中国的‘聚众淫乱法’早就应该改了。我认为,开淫乱Party之类的,只要是出于自愿,就不违法”;“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关于她的“争议报道”是“性虐游戏风行网络,李银河称其很高雅”。她的观点我有赞成有反对。

    李银河曾提出性关系三原则,即只要满足“成年、自愿、私密”条件,在法律和道德上就没有问题。这是一组相当前卫的原则,如果按照这样的三条,不仅台湾的法律太保守应当修改(比如,居然还以什么“妨害家庭罪”和“通奸罪”,指控著名歌手潘越云和她的婚外情对象黄某),在中国大陆也不该仍有“乱伦”的法律和道德禁忌。本文不可能展开讨论李银河的性学理论,只想仿照她的格式,也来个三原则,即评论性关系、性观念时应当区分三条界线:一是道德与法律;二是官与民;三是成年与未成年。道德与法律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两种社会约束机制,道德诉诸人们的道德感和社会舆论,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开淫乱Party(如换偶游戏)、乱搞“一夜情”,即便不违法,在社会道德上恐怕也是要受谴责的。又如性骚扰,在当下中国相当盛行,当着异性同事、旅行团友讲色情段子,发色情短信,基本上被认为是幽默的表现,道德约束已不能保护不愿受性骚扰者的权利;只有出台一部反性骚扰的法律,才能有力防止这种社会堕落和侵权蔓延。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弑师案,本月6日在北京市一中法院开庭。报道说,付成励在法庭上态度非常强硬,认为死者程春明的行为不配为人师,该杀,并表示如果他能出来碰到此类事情他还会这样做。这个法大学生,显然没有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程春明作为有妇之夫,是道德有亏,也确实有悖师德,但他在女生自愿下与她发生性关系,按我们的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连可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违法都谈不上,更不要说“该杀”。

    但是,像黄德智这样的政府官员,强迫邓玉娇做“异性陪浴服务”,邓贵大帮忙黄德智,那就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法学家贺卫方在最新一期《杂文报》头版发表文章,大意说,如果这个案子一开始办的就是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罪,邓玉娇就是证人而不是处于辩护地位的被告了。

    本文不想继续讨论邓案,只想说在性观念上,一定要严格区分官与民,对官员包括处于强势地位时的企事业领导和校长教师等,应该有更严厉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据新华社近日报道,美国首都华盛顿市前市长、现任议员、73岁的马里昂·巴里,因有一名妇女拦下巡逻警察,指控他开车尾随、骚扰自己,警方即拘捕了他。当然最终他不一定被判有罪,如果证据不足的话。但这个案例表明,警方不护官,更可能正因为涉嫌者有权势背景,对他的管束特别严,宁可委屈他也不放纵。想想今年3月,还有北京的官员刘功臣,为深圳海事局前书记林嘉祥事涉骚扰小女孩被组织上罢官而鸣冤叫屈,说什么“网络杀人”,两者的性观念对待官员的宽严上真是差距太大了。

    关于区分成年与未成年,刑法上有规定,李银河博士也讲过,我这里只想强调:对于性观念的道德习染和教化主要靠的是日常生活(上世纪80年代初,哪怕是模范女青年张海迪,留披肩发也能感到社会的道德舆论压力,而今女青年大街上露肚脐眼也毫无顾忌,可见“风俗”移人),我们的电影、电视、网络、报刊,怎么就不能将社会成员分成年与未成年对待呢?一方面是成人不能看成人可看的东西,否则就陷于“黄色”、“低俗”的不义不法;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可以看到他们的年纪不该看的东西,因此才有“摸乳门”、“脱裤门”之类邪门放肆于中学生间吧?这种状态亟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