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推力来自公民努力(南方都市报 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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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推力来自公民努力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浏览量:383  发布时间:2009-07-03

    广州市民徐大江向广州市的7个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得到了7种不同的回应,有些答复截然相反。这种情况表明,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空间非常大。值得注意的是,徐大江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政府的利益相关性很低,如果公民想要获取那些与政府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肯定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当初专家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最有价值的一点就是,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来,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公众和媒体最多只能起到监督作用,而根据这条规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主动权。对那些可公开可不公开的信息,那些必须公开但可详可略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申请,要求政府公开那些未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公民和组织要求政府机构公开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大到申请公布4万亿投资计划,小到要求国土局公开养猪场土地使用性质,不一而足。据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上海市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9000多起,吉林省为4万多起。有乐观的评论认为,公民通过向政府提出申请推动信息公开,是一场遍及全国的“新公民运动”。遗憾的是,许多公民的申请不能得到应有的答复。比如在邯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小组曾经向市政府59个部门发函,要求这些部门公开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费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多项重要政府信息,但只有6个部门给予了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公民选择司法途径,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虽然有若干胜诉的案例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乐观的理由,但司法救济的效用仍然相当有限,有些法院干脆拒接“知情权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留给各级政府部门很大的腾挪空间,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条例》只有指导性的规定,细则由执行机构自行制定,难免避重就轻,留有模糊地带。第二,《条例》缺少一个常态的监督执行机构,政府推委躲闪,只能通过门槛较高的法律途径才能问责。也就是说,原则上公民可以申请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公民可以将政府告上法庭,但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许多人会在司法诉讼面前止步,因为诉讼未必会被法院受理,受理也未必能够依法胜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公民申请,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不甚明显。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一个更具强制性的外力的介入,或许网络围观可以扮演这个角色。

    最近,网民重点围观了某机关会议中心的卫生间装修和重庆某区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前者看来已经无可奈何,后者则获得了积极回应——— 重庆市纪委声称正在调查,结果将通过政府渠道公布。现在,网络围观的力量已经不证自明,只是之前引起围观的多半是些恶劣的社会事件,具有极具传播性的情绪元素,例如杀人强奸、官员丑态,又例如罗彩霞这样明显的冤屈,躲猫猫这样明显的荒唐。现在,网友开始围观政府如何花钱了。虽然天价卫生间和巨额公车费是因为其数字惊人而引起注意,但人们还是高兴地看到,网络关注的方向已经开始指向政府信息。下一步,如果网友能够主动去检阅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去申请政府公开那些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而去围观那些已经公开但之前没人注意的不合理信息,去围观那些申请公开但没得到答复的不合理案例,那么网络就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文字变成现实。实际上,如果网民能够以理性而不是愤怒去指引自己的注意力,那么通过网络围观可以做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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