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员工维权太过丢饭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30 00:03:46

转贴:员工维权太过丢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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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暘评语:本文看来是一个企业管理者写的,来自他的博客 [blog.sina.com.cn]

这篇文章写得很好,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破坏企业经营环境的具体案例。但文章的第一句话不对。这句话应该改为:“现行劳动合同法严重破坏了诚实劳动的员工的利益,随着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员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会大量增加。劳资关系必将严重恶化。这是社会倒退、道德堕落的重要标志。”

一篇很好的文章偏偏以一句错误的话开头,只能说明一件事,深入抨击劳动合同法的工作要坚持进行。要告诉尽可能多的人,这部恶法无丝毫可取之处,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并正在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道德进步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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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劳动合同法较好地维护了员工的利益,并且随着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普遍提高,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存在大量企业肆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法律知识较为普及的大城市,相当一部分企业员工维权过度,甚至以维权为名对抗企业正常管理,占单位便宜,最终丢了自己的饭碗。

  最近一个月,我任职的企业有多位骨干员工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我的秘书在内。更有一位员工因为经常在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受到降低与罚款处分后,擅自旷工与公司打起了劳动诉讼,一年后最终以彻底失败告终,不但丢了饭碗,还额外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与1万多元律师费。

  归纳起来,这些丢了饭碗的同事,都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最后与公司人事部门交涉过程中,感觉他们对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利益的内容比人事部门更熟悉,说起来条条是道,唯独丝毫没有企业的主人翁意识,甚至连基本的职业道德做得也不及格。这些丢了饭碗的同事,事后都很后悔,毕竟我们是大公司工作相对稳定、收入水平也不低,少数员工甚至与公司打起了劳动官司,结果都以败诉告终。

  比如浏览色情网站被处分,最后因自己旷工被辞退的那位员工,其实公司人事部门接到了多次投诉,并且委婉对他进行了提醒,可他仍然经常上班时间偷偷炒股、浏览色情网站。随后公司利用监控软件将其违纪行为锁定,经谈话后对其做出降职与罚款1500元的处罚。没想到张贴公告后,他骂骂咧咧地将公告公然撕毁,又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增加罚款500元。这次他干脆听从他一位律师朋友的建议,旷工跟公司找起了官司,要求公司撤销处分,赔偿其名誉损失,补偿所谓多年以来的加班费等共计39万元。结果可想而知,劳动仲裁与法院都不得干涉公司内部管理,而且他所谓人体艺术不是色情的申辩得不到支持,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等请求同样没有任何依据,最终一败涂地。丢了饭碗不说,还额外丢人破财。

  另外一些丢了饭碗的同事,说白了就是维权到了自私自利的地步。比如,一个高管因为职务高上下班不需要打卡,她自持是公司业务骨干,国际贸易业务缺少她不行,经常迟到早退,老板与人事部门多次找她谈话,她坚持说我没有迟到早退呀,都是一些妒忌她的人乱告状,明知道她在说谎但因为没有证据拿她没有办法,偶尔被老板撞见了,她说辩解说刚才外出跟人谈业务去了。因为法律规定女性怀胎期间到小孩出生后一年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几位女同事怀孕后立即象变了一个人,交待的工作拖着不做,三、两天一个病假单,更有人请医院里的熟人不时开出休息一周的病假单,经常没到下班时间就走人,理由是约好医生做检查。公司被迫增加人手来分担她们原先的工作,结果可想而知,老板痛下决心,这些人哺乳期一到就终止了劳动合同。

  相比而言,我秘书丢了饭碗则有些可惜,但同样属于吃了维权意识过高的大亏。我因为自己能写,文字工作不假人手,所以平时秘书工作就比较清闲。在公司上市工作忙过之后,我对她说,上市公司暂告一段落后,以后会比较清闲,你前期工作因为很重要,因为一再提出加薪,薪水已经很高,如果接下来工作不饱满,很可能遭到其他同事投诉,到时会相当被动。我秘书相当不以为然,分辨说比她清闲的人有许多,凭什么老板会特别跟她过不去,再说还有我保护呢。我说,我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再说为她前途考虑,总不能做一辈子秘书,为今后转行提前做准备,我建议她兼部分人事工作。我说,女性最好的职业是人事管理,进入门槛低,市场需求量大,整体薪资水平高,只是企业一般不要新人,正好我有这个权力,机会难得。她见我很坚持,就勉强答应了下来。过了一个月不到,她跟我讲,人事工作太繁琐,没技术含量,她太累了做不过来。我说,既然你不想做,那就算了。过了半年,果然有人多次对她投诉,老板和人事部门明确要替我找一个薪水只有一半的秘书。我又劝她兼部分人事工作,她坚决不同意,说那些投诉没有道理,比她清闲的人还有许多。我于是无语。这次三年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她哭着求我去跟老板说清,我说之前你不听劝,明显是你自己不好,现在我是没有能力保护你了,毕竟我自己也是打工的。

  我把这些感想写出来,心情相当的沉重。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员工的利益,无疑是社会的进步,但若员工视企业为对手,处处想占单位的便宜,甚至以劳动合同法来对抗企业的内部管理,显然犯了老板与企业的大忌。我认为企业与员工是生命共同体,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大家都不努力工作,只想占单位的便宜,这样的企业破产关门是迟早的事,到那时员工虽然可以找到另外的饭碗,但投资人将血本无归,你不仁我不义,企业解雇这样的员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自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据公开报道,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劳动仲裁案件已经排到了一年半之后,劳资双方、政府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一部进步的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却大大加剧了企业的劳资关系,把国人的某些劣根性发挥到了极致,这恐怕是当初立法者万万没有想到的事。但愿将来有朝一日,随着国人道德水平的提升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一个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将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