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舆论监督 官员应有承忍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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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08日 11:00: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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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中国青年报》1月7日)
又是一起舆论监督引发的事件!朱文娜的报道究竟有没有诽谤县委书记以及是否真的影响了当地形象,这里暂且不去评说,相信事实就是事实,最终会水落石出。但退一步思考,就算记者的报道真的失实,就应该被拘传、被扣上“诽谤”的帽子吗?某种程度上说,“进京拘传记者”的事实反映的是某些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在他们的逻辑里,批评就是负面,负面就是抹黑,抹黑就应动用公权力消除“影响”。
事实上,作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手里不仅握有公权力,而且也比一般人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对于与他们有关的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而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因此,要想对官员们进行监督,必然就要求官员们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点牺牲,多一些面对批评的承受力。
正如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所说:“言论自由与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宪法所明确保障的权利,但是,两者之间很难达到完美的平衡。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由此想到了被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镇压,其中包括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是对他的诽谤,遂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纽约时报》提出上诉,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审判决,确认尽管这一广告中的某些说法并不真实,但《纽约时报》对沙利文不构成诽谤,因为《纽约时报》只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说法上的一些错误不能代表媒体有诽谤的故意,在批评政府官员时,媒体应该有一定的豁免权。
不难看出,在保护言论自由等方面,法律的天平倾向了媒体,而沙利文作为“公众人物”则承受了更多。“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制国家的基本理念——“权利制约权力”。根据这一理念,手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的隐私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都要受到更多的限制,特别是当这些权利与其他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换句话说就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这种忍受的义务的实质,是将涉及公众关注的公共事件的公众人物与一般组织和普通百姓区别开来,要求公众人物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接受更严格的社会监督。
社会需要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人们理应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多一些理解与宽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使社会有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更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权利问题进行规范。(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