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暧昧审判,吹起维宪的号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2:11:12
6月16日邓玉娇案的初级审理终于落定尘埃,心里的包袱随之松散,虽然这个结果只能令人苦笑。但是,这个一审判决是一次暧昧的审判:既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纵容或希望不良后果发生),却又为何属于“防卫过当”(意思是无努力造成恶果的主观动机),不是自相矛盾么?法律,甚至宪法的权威何在?人们见到的,仅仅是在司法未独立的情势下,权利和权力博弈导致的苟且维稳,是公民权利呼唤的民意的暂时胜利,而不是法律甚至宪法公正真正发生的结果。想见,中国的宪政制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邓玉娇案一审,暧昧的审判
6月16日上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尘埃落定,湖北巴东县法院对该案一审结束,并且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主观“故意”犯罪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前者表示“希望甚至期望事情发生”,后者表示“放任事情发生”。而“过失”犯罪则分为:未意料到事情的发生,和自信可避免事情的发生却发生。依此分析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那么邓杀死一人伤害一人,是她主观具有希望或放任这恶性后果的发生。
可法院又认为邓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难道认定邓在实施正当防卫却造成了意外的后果。实际上,正当防卫表明,当事人在遭遇伤害行为而无法避险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反抗措施,是合法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就表明其本意是正当防卫,是合法反抗。
综合分析,故意伤害,又防卫过当的主观意思,明显是自相矛盾。如此判决,纯粹是一起暧昧的起诉。
由于在侦查起诉阶段的通报情形的明显不公,导致邓玉娇案这起被赋予“烈女杀淫官”色彩的案件激发民意汹涌,争取公民正当权利,迫使相关巴东司法部门不得不直面。他们不是继续让公安机关深入侦查,继续调查邓玉娇案的其他两名关键当事人黄德智等人,而是另辟蹊径,变相给邓玉娇做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缓和民意,最后在一审时出现“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的判决。
按照披露的案情,另一当事人黄德智该被依强奸罪起诉。另外,如果邓玉娇前期委托的辩护律师夏霖的取证“邓被黄德智性侵犯”为实,黄将更加坐实强奸嫌疑。但是,在邓玉娇案一审中,黄德智等两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被行政处罚。
因此,该案件一审,将法律的权威置之何地!进一步而言,宪法的威严到底何在?!这只是一次暧昧的司法审判,正义女神的眼睛被强力死死捂住。
“邓玉娇”的幸运仅靠博弈?
虽然民情和舆论对于官府践踏的阻击,无疑是针对邓玉娇个人命运是否峰回路转的一场博弈。难道以后任何一位“邓玉娇”的清白,只能靠民意与权力的博弈,而非依靠法律本身的正义审判?这一场博弈,一方是以当地官府为代表,对法律、权威、资源的垄断和操纵,对官僚集团利益的维护,对草民命运的掌控和傲慢的俯视;而另一方,是以网民名义体现出来的公民社会的网络联合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其有力武器是以网络为媒介的表达,维护以宪法为依据的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官府与草民,无疑是对这一博弈双方的一种极端表达修辞。
针对传统政治体制的对资源和权威的垄断模式而言,草民在这场阻击战中无疑是弱势的。既不具有对资源和权威的掌控,也不具有对独立司法的依仗。草民之所以能够在阻击战中取得些许胜利,来自于力量的累积,或者说官民对立的矛盾的累积,这种累积以邓玉娇案件的契机得到了厚积薄发的效果。
当然,选择了该案为契机,既源出于该案的传奇性,也体现了该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普罗大众对于基本生存权利的忧虑。基本生存权利的维护,已经成为普罗大众生活的底线,也成为公民意识的最基本堡垒。相反,更加抽象的甚至更加完美的政治见解,都没法无差别地聚集起大众意见的联合,草根性的权利维护远远地高于那些抽象的民主化旗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网络无疑成为公民社会联合的助燃剂,甚至有人针对互联网的意义比喻说,1989年正为世界历史的一个标志物,既源于柏林墙的倒塌,同时又源于这一年互联网的诞生。网络既联合了公民社会的各个主体,包括个人、家庭、媒体、民间组织,同时甚至它本身也作为媒体,成为公民社会的一个角色。网络,成为针对官府之于资源和权威绝对配置权的突破口。
邓玉娇反抗强奸成功了,可是邓案的判决却十足展现了法律及司法被各方权力势力所强奸,留下的是对法治失败的叹息。实际上判决并不是司法的结果,而是博弈的结果。判决宣告的不过是这场博弈的结局。是权力与权利在丛林中较量搏杀的结局。下一个受害者还有这么幸运吗?如果不是邓玉娇的传奇的刀,以及杨佳案件的程序违法所留下的缺口,还会有网络社会出奇的一致出击吗?司法丧失了独立,法律则可以随意蹂躏。法治没有了原则,结局不可测量,法律不可依仗,在暗黑的丛林里中取决于丛林法则,人人自危,陷入无限不安和恐惧中。如果我们个人的命运不能依赖公正的法律和司法,凭空形成了不可预知的局面,那不是全体民众的悲哀吗?
司法独立之前,民意无奈推动
有人争论到,用全民法官、舆论干预司法、网络暴力等,来评价草根力量。草民在这场针对司法的博弈中无疑是参与者,在某种意义上来确实也构成了对司法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却绝对是对官府干预司法的阻击。
在公民社会的背景前提下,国家、市场、社会实际上构成了三个平行的领域,而政府、企业、公民又构成了三个平行领域的主体。三者间关系的平衡,则依靠法律及司法机关所维护的秩序。这要求司法必然是要独立于三个主体,否则平衡不可能确立,只能形成三个主体中某个主体对另外主体的打压。中国市场化的特征,决定了官僚与市场及其企业的结合,也就是权贵经济化。这必然已经造成了政府与企业的结合以及对公民的关系的失衡,公民必然处于弱势。同时,政府在理论上的使命在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管理,除此之外无任何特权。但是,政府及其官僚参与市场的结果则使政府及其官僚集团形成了自己的利益,与服务于社会的公仆位置或者公器概念已经背离。
多元领域的形成及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渐成现实,政府自身独特利益及其独特的价值取向(权力)的出现,已经隐含了领域之间的对立和纷争。这在邓玉娇案中以官府和草民间的对立和分断的形式极端表露。对法律的公正及司法独立的诉求,以及在司法未独立前各方对司法的极力干预已经成无奈的为必然。在官府掌握了司法和警察资源及其权威的时候,或者说行政与司法一体化的时候(正如贺卫方的《巴东公安即法院》一文所表述),社会和公民除了靠舆论和网络干预来打开少许党权垄断司法的缝隙以纠正司法的不公以外,还有其他可以和另外两个领域及其主体抗衡的凭据吗?
当政府主体与公民主体发生利益冲突,而司法又是被置于行政权之下,公民—在这里体现为网民—之所以能靠舆论靠网络打开了行政对司法的垄断,以纠正司法不公正,凭借的是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权利,尤其是人权价值守则。
实际上,法律的最终效力的源泉,并不在于暴力和强制,而在于法律本身对基本社会规则的服从。而基本社会规则归根结底是要符合人性的要求,就符合人的伦理,只有这样,人才会自觉地去接受法律的制约。在如此背景下,无论行政或司法(实际上是行政权项下的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无论司法程序多么非正义,当政府角色拥有公共利益以外的利益倾向时,对法律的基本伦理不能无视和抹杀。法律的基本伦理的核心就在于权利,尤其是在于最接近于人的基本伦理的价值——人权,由此法律才有了尊严,才有了法律的正义。即使是最肆虐的强权也无法淹没法律的底线——权利。而公民针对权力所坚守的不仅是公民作为人的底线——包含生存权和反抗压迫权利在内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法律的底线,公民的努力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角度上获得了最后的支撑。邓玉娇案所体现出来的官府和草民的对立,实质上则是权力和权利的对立。
法治依然须艰难前行
邓玉娇获得了身体的自由,无论是对邓玉娇本人还是一切关心她的网民来说,都未尝不是一直期盼的希望。可是,她今后的路还很长,仍然顶着故意伤害罪和精神病的帽子,欲想在巴东这个“丛林”里生存下去,不用想象就知道极具危险的结局。
通俗地说,邓玉娇案从法治角度分析,一审判决无疑宣布了法治的失败。从侦查到判决为止,巴东政府的翻云覆雨式表演,昭示了法律是一只足以任人宰割的羔羊,甚至可说是任人蹂躏的妓女。全天下人都无疑在冷笑着看那一出出可笑的戏剧。
权力的潜规则傲慢地侮辱着法律的条文,倾覆着法律的尊严,甚至在嘲笑法律基本伦理的底线。具体法律无疑是为宪法规则的城墙,城墙已经残破。见不得光的潜规则甚至成为高于一切的旨意。对权力肆虐法律的阻击,其内容已经从围绕适用具体法律条文的争锋,退守到围绕法律伦理底线的争锋。也即围绕基本人权的争锋。进一步地阐释,已退守到是否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基本原则的争锋较量。
法律的基本伦理最集中的体现是宪法。在公民社会初步形成,公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市场与国家分离的大的趋势和背景下,领域多元化、主体多元化、权威多元化、价值多元化。国家运行的规则和价值是权力,市场运行规则和价值是金钱,社会运行的规则和价值是人权。三者之间的联立和平衡不仅需要司法独立,也需要宪法的修正,达到从伦理角度对现实社会进行适应,这才是持久的变革目标。撇开这个长远而又敏感的课题不谈,在政府、企业、公民三方任何一方都无法避开现今宪法框架,无法公开否定现今宪法的背景下,公民如何立足于现今宪法框架下合情、合理、合法的位置,维护正在被权力和金钱不断侵蚀的权利,争夺潜规则和宪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就显得相当重要和具有操作性的意义。邓玉娇案件还未平息之时,围绕着绿坝软件所展开的新一轮维护宪法中的言论自由、私人领域主权的权力和权利之抗争又已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