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反贪局长凭什么敛财两亿 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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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反贪局长凭什么敛财两亿   刘效仁

楞是让人想不通,此前被“双规”的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据该县知情人士称其财产居然大概有2亿元。已公开的有限信息表明,县里众多的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这颇让靠“双规”敛财被称为 “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相形见绌。曾的涉嫌受贿金额总计才万元,另有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约4000万元未写入起诉书。( 2009年6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2008年4月17日中国网)

禁不住要问,一个小小的科级反贪局长,凭什么聚敛两亿资财?

由于已公开的信息有限,笔者只能猜想。想想都好笑,反贪局长居然一不留神成了“中国第一贪反贪局长”,既折射了当地矿业安全的危险生态,反映了地方吏治的污浊现实,同时也见证了不受监督的权力逃不脱腐败的宿命,反贪局长也概莫能外。具体说,众多的矿老板手上有血,甘心以钱财赎罪,恭恭敬敬“进贡”。我上网查了一个,繁峙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县,已初步探明的有金、银、铜、铁、铅、钼、锌、硫铁、石灰岩、云母、褐煤等27种,矿床点98处,其中金矿储量居全省之首。网上更多的内容显示,该县这些年矿难事故接连不断,不仅当地政府掩盖事件真相受到过查处,还多次曝出收买记者“封口”的丑闻。足见,当地滥采滥挖,超计划开采,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隐患众多,手上沾染了矿工生命鲜血的黑心老板,为保住非法所得,自然要向一切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司法机构和各级“现官”“进贡”。“反贪局长”仅仅是其中一位“大仙”。

涉矿的官员屁股有屎,情愿以钱财买平安,老老实实接受“敲诈”。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员参股煤矿治理也一浪高过一浪,甚至屡下最后通碟,限于某年某月某日撤资撤股,否则便如何如何?可结果大多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以至于一些矿产大县涉矿官员之众,规模之大,程度之深日甚一日,查不胜查。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主动接受反贪局长的“敲诈”,与其同流合污,要黑一块黑,方能多一方保护伞。

三是权力不受监督,权钱交易易于翻掌,成为“中国第一贪反贪局长”并不难。实话说,一个科级干部在地方上算个屁,可反贪局长就不一样了。反贪局直接承担着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是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尽管上面有检察长,之上有人大、党委纪检委的监督,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事实上这些监督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并没有建立对反贪局局长等特殊人员的遴选机制。甚至反贪局局长的任用不须公开选拔,公示,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述职,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成了机制内和机制外监督的空白。

另一方面,反贪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自立、自侦、自捕、自诉、自撤,一权独大。这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觉,自我骄纵。一些反贪局局长就自称反贪局为“天下第一局”。对于手上有血的黑心矿主、屁股上有屎的贪官极具威慑力。自然,也给了反贪局长权钱交易上下其手之空间。象曾锦春那样,动辄施以“双规”的大棒,有问题的官员自然心虚,花钱消灾,巴不得早日脱身。没有多少问题的官员,出于对“双规”的恐惧,也怕被人弄个冤假错案,即便日后平反,个人付出的代价也太大。正是因为缺少制度性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制约,曾锦春、穆新成们才如此胆大妄为,把一些官员们玩弄于手掌之中,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说过:“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反贪局长们的权力如果不受法律的规制和其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成为人民的忠诚卫士难矣。可惜,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监督“监督者”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