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言:“强迫陪浴”算什么罪? 士兵知识分子之声 工农之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23:13:05
强迫陪浴”算什么罪?(原创)

忠言 /文

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5月31日新华社)

看罢消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其中的破绽,并产生种种疑问。

首先,对邓贵大等人不法行为的定性模糊不清。公安局关认定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存在“强迫要求陪其洗浴”、“拉扯推搡”、“言辞侮辱”等不法侵害。显然,这样的定性有避重就轻、回避行为动机的“躲猫猫”之嫌,是拿行为过程代替其行为意图的做法,令人难于信服。

色情娱乐场所是干什么的?是卖淫嫖娼的地方,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邓贵大等人,仅仅是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吗?要邓玉娇陪其洗浴只不过是要达到强奸或者强迫其卖淫最终意图一个环节罢了,而“拉扯推搡”、“言辞侮辱”就更明显是强迫其就范的手段而已。而避开“强迫陪其洗浴”的真实意图,把行为过程作为罪责,是违背法律常识的。

试想,一个入室盗窃犯目的是盗窃现金,他首先要撬开保险柜,当他正在撬保险柜的时候被主人发现,这样的行为,难道我们就认定他不是盗窃犯,而仅仅是损害他人财产吗?显然不能。而邓玉娇案件使用“强迫陪浴”的定性,正是把过程当意图这样的荒唐。

而且,翻遍中华人民共1和国刑法等法律,没有找到“强迫要求陪其洗浴”的罪名。这又是一个类似“嫖宿幼女”之类的雷人新罪名。

其次,认为邓玉娇是防卫过当,是建立在前提错误基础上。《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官方数次公布的邓玉娇案情况看,邓玉娇行为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

即使警方否认侵害者有强1奸行为,但“强迫妇女卖淫罪”也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却搞了一个“强迫陪浴”的法律创新。而这样一个“新罪名”,大大地隐藏了不法侵害的真实意图和犯罪动机。在减弱和隐藏犯罪动机、意图的情况下,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也就毫不奇怪了。

再次,袒护邓贵大等人百害而无一利。谁都知道邓贵大等人到色情场所去干什么,千方百计回避其强奸和强迫妇女卖淫的真实动机和意图,而定为“强迫陪浴”,邓贵大等人的个人形象、政府官员的形象就会高大起来吗?这恐怕只能是某些执法者的一相情愿。其实,坏事完全可以变成好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他是官员还是黎民百姓,该定何罪定何罪,不仅能严厉打击和震慑犯罪,而且还能端正每况愈下的党风、政风、国风、民风,法律机关和政府的形象将得到大大提升。反之,自以为很聪明地为维护“官员形象”办案,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须知,失民心者,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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