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世骏:西方哲学研究中的思想风险及其规避可能——2009年1月5日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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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及其规避可能

 

                        --200915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讲演

 

童世骏(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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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释一下这个题目。这里说的“西方哲学研究”,是指中国人用汉语进行的西方哲学研究,也就是说不包括西方人的西方哲学研究,也不包括其他非西方地区的人们对西方哲学的研究。这些人们的西方哲学研究估计也有思想风险,但那不是我这里讨论的对象。这里说的“思想风险”,不同于技术风险西方哲学不管怎么研究,估计也不会发生触电事故、压塌事故,除非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说。这里说的“思想风险”也不同于社会风险或政治风险。在意识形态领域“折腾”得厉害的时候,在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联系得过紧的时候,西方哲学研究确实是有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但我这里所说的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不是指那种会直接导致社会危害或政治惩罚的作用,而是指西方哲学研究带来思想上谬误和混乱的可能性。我今天讲演的主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西方哲学研究比较容易导致这种谬误和混乱,我们有没有办法来避免这种谬误和混乱。

一.单纯依赖西方哲学的中文译本,常常会使思想误入歧途 

西方哲学研究产生思想风险的第一种情况最简单,那就是你只用西方哲学著作的中文译本或中文引文,而这个译本或引文当中有不少毛病,甚至有严重差错,而你却不知道,稀里糊涂读下去,一点疑惑也没有。久而久之,你就适应了这种糊里糊涂的思维。好一点的,你发现这句子不怎么通,这思路不怎么顺,但你是一个对自己要求很高的人,是一个总在自己身上找问题的人。于是你就死劲想啊想,结果“想通”了,但其实麻烦当然更大了。

西方哲学研究的这种类型的风险,应该说相当普遍。我们在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在回顾过去三十年的学术研究和哲学研究的时候,也可以回顾一下这三十年间,我国出版了多少西方哲学的译本,这些译本的质量如何。总体上说,情况不容乐观。许多明显不具备翻译学术著作条件的译者,不具备出版学术译作的出版社,使我们的西方哲学研究,尤其是年轻人对西方哲学的学习,假如完全依赖于这些译本的话,成为一件有高度风险的活动。

由劣质译本而导致的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虽然非常严重,但也容易规避:只要译者们有起码的学术良知,只要出版社有起码的学术标准,只要读者有起码的学术眼光,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所以由译者的翻译水平或专业水平导致的思想风险及其规避可能,不是我这次讲演的重点。

重要的是,问题常常不只是出在译者的翻译水平或专业水平上。有时候,水平不错的译者也会出现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更值得持久的重视。也就是说在学术翻译及其出版普遍比较规范以后,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以美国哲学家理查德·罗蒂一篇文章题为“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的文章的翻译为例。通常人们把“正义”与“忠诚”区分开来,正义是普遍的、一视同仁的,忠诚是特殊的,有特定对象的,但罗蒂认为,其实两者之间并没有质的差别,只是一个范围大些,一个范围小些:忠诚的范围扩大些,就成了正义,所以说正义不过是范围较大的忠诚而已。在这篇文章的中译文(见张国清译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新实用主义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中,我读到这样一个句子:“我们大多数人现在至少对如下见解将信将疑:植物是有观点的,动物具有某种权利。”如果我是一个前面所说那种特别对自己要求特别严格的人,我就会设法去理解这个句子:有许多人是主张动物有权利的,这一点我本来就知道;看来,还有人主张植物有观点啊!但我对自己的要求并没有那么严,我觉得问题可能不在我这边,而可能在译文当中。查了一下原文,发现罗蒂的原话是:“Most of us are at least half convinced that the vegetarians have a point that animals do have some sort of rights.”(Richard Rorty: Philosophy as Cultural Politics: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ume 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42)正确的译法是:“我们中的多数人至少是半信半疑地承认,素食者们主张动物有某种权利,是有点道理的。”罗蒂的意思是说,要说“正义”是普遍的,你还可以把范围扩大到动物身上呢!所谓animal rights,就是这个意思。但接下去他说,但一旦发现某地的奶牛和大袋鼠身上带着对它们无害、但对人类致命的病毒,人们就会顾不得被人指责为“物种主义”,恨不得马上将它们斩尽杀绝,可见看上去普遍主义的“正义”观念,其实也是有特殊指向的。在上述那句译文中,译者显然是把“vegetarians”错看成“vegetables”了。

在翻译的时候,眼神出错,把这个字错看成另一个字,经常会有。我们在用这样的译本进行西方哲学研究的时候,可不能对自己要求过于严格,总苛责自己,而也要想想,很可能是译本有错。在刚才那个例子中,发现问题本应该不难。但在有些情况下,译者看错了字,读者还不容易发现。比方说,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中谈到two conceptions of rationality,也就是对合理性的两种看法,一种是criterial conception of rationality,一种是non-criterial rationality。普特南写道:“I shall call any conception according to which there are institutionalized norms which define what is and is not rationally acceptable a criterial conception of rationality.”(Hilary Putnam: Reason, Truth and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113) “Kuhn has rejected this interpretation of the SSR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引者), and has since introduced a notion of ‘non-paradigmatic rationality’ which may be closely related to if not the same as what I just called ‘non-criterial rationality’.” (同上) 普特南在这里所表述的观点,一位作者是这样概括的:“普特南把逻辑实证主义的这种观点称为‘批判的合理性概念’,并对之进行批驳。他认为并不存在任何固定不变的规范,我们可以据以确定什么是合理的或者什么是不合理的。”(涂纪亮的《美国哲学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01页)显然,这位作者是把“criterial”误读作“critical”了。

我再说一边,我这里并不是要对用中文翻译或引用西方哲学著作的学者吹毛求疵。事实上,英文和专业都很好的学者,也可能出这样的差错。甚至普特南自己,在其35年哈佛教书结束的时候,在他的最后一堂课中,也出了一个洋相,一个大洋相。在200054日的题为“To Think with Integrity”的告别演讲(发表在(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 VIII [2000]: 4-13)中,普特南讨论了John SearleMinds, Brains, and Science当中的一个命题:“the smell of the rose is a rate of neural firings.”普特南说:“There you have the whole ‘Cartesian-cum-materialist’ picture in one sentence: the small of the rose is a rate of neural firings.”在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 IX 2001,塞尔用事实表明,普特南所批评的观点,其实根本不是他的观点;普特南所引用的话,他根本就没有讲过。塞尔说他不认为普特南是有意编造,但认为普特南确实失之疏忽大意,而不疏忽大意也是普特南这个告别演讲中所说的integrity的组成部分。在同一期的《哈佛哲学评论》中,普特南发表了道歉:“My heartfelt apologies to you, John.”他也做了一些辩解,说这个讲稿在发表时他看得不仔细,因此把间接引语变成了直接引语,但这仍然没有改变他搞错了Searle的意思这个事实。他之所以搞错了Searle,并非是误解了SearleMinds, Brains, and Science,而是因为他没有读Searle的其他著作:“My error, as I see it, stemmed not from an un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Minds, Brains, and Science but rather from having failed to read the other writings that Searle refers to. I will certainly read them now, John, and I will certainly discuss them with greater care in the future. Again my sincere apologies.”

还有一种情况,西文中的不同语词,在中文译本中用同一个词翻译,而我们如果只凭中文译本进行研究的话,很可能研究洋洋洒洒写出其实并没有文本依据的论文甚至专著出来。比方说,许多人曾经写文章对马克思的“交往”观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观进行比较。查一下期刊网,发现有几十篇论文是做这方面题目的。如孙淑红:“哈贝马斯与马克思交往理论之比较”(《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英文题目是Analysis of Marxist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nd Ha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on);忻鸿:“哈贝马斯与马克思交往理论之比较”(《理论界2007年第3期》),郑召利“哈贝马斯和马克思交往范畴的意义域及其相互关联”(《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8期)(英文题目:Relevant Field and Correlation: An Analysis of the Category of Interaction Raised by Marx and by Habermas)。郑文倒是引用了马克思在1846 12 28 日致安年柯夫的信中写道:“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 ]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象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 一词那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27 ,478,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 ) 作者随即写道:“而‘commerce 或‘Verkehr’最广泛的意义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由所有制和分工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而且还涵盖贸易、商业、交通、运输、两性关系和社交,甚至战争也是交往的一种形式。而哈贝马斯的“交往"基本上是局限于精神交往的范畴。”欧力同的“交往的理论:马克思与哈贝马斯”(《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4期)和刘怀玉的“马克思的交往实践观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观”(《中州学刊》,1994年第4期)与上面那些文章一样,也都没有引用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德文与英文著作。

但其实,中文版马克思著作中的“交往”,德语原文大多是“Verkehr ”(艾思奇的译文把这个词译成“往来”,非常确切),而中文用“交往”翻译的哈贝马斯所用的词,则是“Kommunikation”。“Kommunikation”这个词在马克思那里,通常都在Kommunikationsmittel这个复合词当中用,也就是当作“交通”解。港台把哈贝马斯所用的Kommunikation一词译成“沟通”,很有道理。当然,“往来”和“沟通”都属于“交往”,所以马克思著作的中文译者和哈贝马斯著作的中文译者,可以说都没有错。但若在此基础上讨论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对“交往”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就有点不着边际了。

因此,我赞同邓正来的弟子孙国东的观点:“据我初步考察,论者们所谓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与马克思之关系的论说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将两者人为捏合在一起的‘交往’在马克思和哈贝马斯那里其实根本就不是同一语词。”(孙国东:“‘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原载[]马克..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1月版)为了避免对哈贝马斯和马克思的交往观之比较这样的不着边际的研究,我也赞同孙国东的建议,即可以把Kommunikation译成“沟通”,并且接受他的批评我在解释之所以把“kommunikation”译为“交往”而不是“沟通”的时候,说“这样更符合现代汉语的通常用法”,对此孙国东批评说:“童世骏一句‘通常用法’搪塞了所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可能。”但我想补充一句,孙国东说“在[马克思著作的]相关的英译本之中,“Verkehr”(交往)都被译为了‘commerce’或‘intercourse’,而非‘communication’”,其中的commerce一词恐怕并不是英语,而是法语,是马克思用法语给法国人安年科夫写的信里所用的一个对应于Verkehr的词。据我所查,在《资本论》的英文版中,commerce的含义是“商业”,基本上对应于的文本中的Handel。这当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

二.西方哲学中一些概念区分虽然在中国也非常重要,但不容易在汉语中妥善安置 

西方哲学擅长于进行概念分析,这是我们的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的一个重要根源。

西方哲学在概念分析上的优势,我国学者很早就注意,并总体上给予积极评价,如王国维说:“西洋人之特质,思辨的也,科学的也,长于抽象而精于分类,对世界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无往而不用综括(generalization)及分析(specification)之二法,故言语之多,自然之理也。”(王国维:“论新学语之输入”)近年来,受“后分析哲学”、“后现代主义”的影响,这种注重概念分析的思想传统不仅在西方,而且在中国,也受到颇多非议。但我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种种dichotomies或“二分”受到重重批评和解构的情况下,概念区分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在概念区分方面的长处,以及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在引进概念区分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今天在哲学当中熟悉的那些概念区分,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而明确起来的,如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自然和文化、事实和价值,以及原因和理由、规律和规则等等。这些概念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通过概念区分所把握的那些方面之间的区分,是理解这些方面之间关系的前提;而这些方面的关系常常也就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些基本关系,在我看来它们都应该归入“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人类文明的发展,无论是个体精神的发展,还是群体文化的进化,都是逐步在语言中、概念中形成和更新一系列区分的过程。但问题是,我们在肯定这些概念区分在中国非常值得重视,甚至非常值得引进中国的同时,又要意识到,在汉语中妥善安置这些概念区分,并非易事。在借助于西方哲学研究而引进或突出一些必要的概念区分的同时,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甚至陷入一些误区。这些问题和误区,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应注意尽力规避的思想风险。

通过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用中国术语把原先实际上也存在于中国人的意识中的一些概念区分,明确地表达为重要的哲学问题,这是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最普遍的方式。西方哲学的思想风险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随着把这些概念范畴区分开来而带来的割裂对象、遮蔽联系之类的问题。我不赞成后分析时代的西方哲学家如理查德·罗蒂对概念区分的激烈反对,但并不认为在概念区分建立起来以后,就可以对区分开来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作简单的理解。但是,单纯的概念区分的这种思想风险不仅在中国有,在西方也有,所以不是本文的重点。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二种方式,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对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使我们在思想中建立起一些原先并不清楚、甚至并不存在、但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区分。典型的例子是 “权力”与“权利”、“法制”与“法治”、“必需”与“必须”。这三个例子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都是有关FaktizitaetGeltung之间的区分或“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分的:权力的大小是一个经验问题,而权利的有无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制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法治是一个社会原则;“必需”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必须”是一种规范要求。第二,它们都是书面写法完全不同,但口语发音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在书面语言中做出上述区分应该是相当方便的,但在口语当中,说话者是否作出了正确的区分,则常常并不清楚,由此反过来造成书面表达中也经常出现对“权利”和“权力”不做区分或乱做区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西方哲学研究和普及的时候,强调把“rights”和“power”区别开来,把“the rule of law”和“the legal system”区别开来,把“obligatory”和“necessary”区别开来,很有必要。但同时也要防止把这些方面截然割裂开来,因为rights离开了power往往就无从兑现,the rule of law离开了the legal system就无法操作,规范上的obligatory的依据,也往往就是客观上的necessary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三种方式,是同一个英文概念,可以用几种不同方式译成中文,而在这些方式中间进行选择,实际上就已经把一些重要的概念区分带入了汉语思维。换句话说,我们在研究西方哲学的时候向汉语思维引进的概念区分,有的已经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当中,有的则本来并没有明显地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之中,但因为要把西文概念译成中文,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汉语语词当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就是澄清甚至建立一些概念区分,而这些概念区分可能恰恰在西文的原文中反倒是不那么容易建立的。但与此同时,以这种方式在汉语思维中建立起来的概念区分,往往容易把西方语境中密切联系着的不同方面被迫过于清晰地切割开来。最著名的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提到的例子:idealism一词,既可以理解成中文的“理想主义”的意思,也可以理解成中文的“唯心主义”的意思。当我们强调“唯心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忽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西方人那里或许是比较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在讲近代西方哲学的时候经常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rationalism”的翻译,它既可以译成“理性主义”,又可以译成“唯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中用这样两个中文词来翻译rationalism这同一个英文词,有助于区别西方哲学中的两个不同争论:rationalism(唯理论)与empiricism(经验论)的争论,和rationalism(理性主义)与irrationalism(非理性主义)的争论。但这种译法同样也强化了“唯理论”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别,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

同样,英文中的“law”既可以译成“规律”,也可以译成“法律”。按照中国人的理解,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中文翻译law必须在“法律”和“规律”之间作区分,有助于凸显“自然的东西”和“人为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但这样一来,西方社会思想中的“自然法”的概念就很难理解,西方自然哲学中关于上帝是自然界之“法则”的制定者的思想,也较难表达。李约瑟曾经分析过这种情况对中国科学思想传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