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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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49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200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切实落实《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控制文物遗存的城市紫线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今后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依据,严格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文物古建筑,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政府和文物丰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较多、历史风貌较好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行政部门增挂文物局牌子。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其他文物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
  (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签定《保护管理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网络体系。明确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大力推进文物法制建设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性文物法规规章体系。目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有:《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今后,在地下文物保护、民间民俗文化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等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一个与国家文物法相配套,符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二)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稽查力度,成立文物执法稽查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统一着装。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地面文物保护和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快地下考古规范化管理步伐。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和预警制度。文物、公安、海关、规划、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通力合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是文物工作的必要依据,必须高度重视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作为每年文物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文物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抓住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我市召开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文物宣传力度,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形成人人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新机制
  (一)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根据有关程序和要求适时地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保护范围内应当尽量安排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者加以整改。
  (二)切实做好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工作。除了九个已被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外,苏州还有一批风貌保存较好的古镇、古村落,已被纳入规划保护。要加快古镇、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对古镇、古村落风貌和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力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古镇、古村落的文物资源优势,深刻挖掘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发展古镇、古村落旅游事业,努力形成古镇、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三)积极探索文物古建筑保护新途径。我市文物古建筑遗存数量多,价值高,但有一部分因长年得不到必要的维修保养,破损严重。必须进一步探索社会化保护的新思路、新办法。在坚持国家保护为主、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吸收社会资金,维修保护好古建筑。只要是有利于文物古建筑保护,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都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维修、依法购买或租用古建筑。通过采取责任单位维修贷款政府贴息,按计划完成维修实行奖励的资金扶持等新办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

 

  四、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一)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文物古建筑、古构筑物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管理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切实承担好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并尽可能加以合理利用。
  (二)博物馆要利用馆藏文物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国有公益性的博物馆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教育手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教育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或其他文物开放单位,使文物单位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爱家乡教育的重要课堂。
  (三)以苏州博物馆新馆建设为中心,推动博物馆事业新发展。苏州博物馆新馆建设是我市“十五”期间的重点项目,也是新世纪我市文化建设的一大标志性工程。必须严抓工程质量,同时抓好新馆陈列设计研究和文物征集工作,确保在2005年年底前,新馆建成开放。其他博物馆要深化内部体制改革,面向社会求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民间博物馆、纪念馆,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博事业。充分发挥苏州市博物馆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博物馆业务活动,加强馆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四)充分利用我市的文物优势,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示苏州城市文化个性和魅力。进一步做好苏州特色古街巷、名人故居的标志说明工作,积极开展文物的境外展示和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宣传苏州,提高苏州知名度,为苏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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