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的权力之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6:37:48
大连刘建波先生给笔者写信,就曾经在本栏目讨论过的“信息孤岛”、“整合难题”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些见解是刘先生多年从事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和管理的直接体验。
刘先生的文章集中到一点,就是追问“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信息化建设的的资金投入”,到底是怎样成了一种“摆设”的?
“水土不服”的背后
做过很多信息系统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刘建波先生,以他自己的经验来说,认为“把那些经过考察、咨询,最后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最终没能得到很好地应用的原因,归结为‘水土不服’,听起来不那么令人信服”。
刘先生的问题很尖锐,归纳起来有三点:
1、同样的系统在类似的企业中表现不俗、得心应手,这又怎么解释?
2、企业信息系统往往有几个、乃至十几个数据库系统,既然是“基于自身需要的数据库系统”,就一定有它的必要性。一句“水土不服”就全盘否定以前的系统,意味着又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水土不服”的背后,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
3、出自某个部门的“信息”,对另一个部门来说,不一定全是有用的“信息”,这很自然。不同的业务,数据流也不尽相同。“整合”并不意味着“谁听谁的”,而是相互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接口需要透明化。但是,整合往往面临的问题,还就是“谁听谁的”,这又是为什么?
刘先生发现,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或者部门领导利用“水土不服”的借口,轻率地否定企业既有的信息系统,否定已经存在的网络和应用软件,把信息化建设当作“权力之争”的另一种手段。在用“信息化”说事儿的时候,所使用的理由也很冠冕堂皇,比如“统一规划”啦、“资源整合”啦、“业务优化”啦,不一而足。
实际的情况是,“每一次重新整合,都是简单地否定过去、推倒重来”,刘先生指出:“这样的教训不在少数,原因很简单:有些企业领导把建立信息系统当成了自己的‘政绩’,把信息化建设当作了‘权力’角逐的工具。”
权力之手
“信息化建设不幸成为树立‘政绩’的手段。每个新官上任,都要狠抓被视为薄弱环节的信息系统建设,为了重树自己的‘政绩’雄风,否认前任的‘政绩’。”
刘先生发现,技术进步带来的升级换代和出于“政绩”的“推倒重来”,在企业里交织在一起。而且,“这种周而复始的‘否定’带来的后果将会更为可怕。”
针对笔者9月9日的文章《穿越墙壁》,刘建波写道:“信息流可以推倒部门之间的‘围墙’,拓展部门之间的边界。但是,信息流真正要‘穿越墙壁’还要经过部门领导者的认可。”
“领导认可”,则从客观上为那些部门主义、本位主义的权力之手留下了干预的可能。“领导认可”在某种情况下将“会重新形成一种隐形阻力,把已经建立起来的信息流‘割断’。”
固然,信息化需要领导的权威,需要领导在信息化进程中起到“领导”的作用。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信息化首先会使某些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锐减,原本需要电话交流或是跑腿上报材料已经显得多余,没有了那种吆五喝六、面对面指手画脚的感觉,一切都变成份内的工作,一己小小的私利也因此有了诸多不便。”
于是,在信息化已成不容质疑的潮流的时候,对于这些还希望“固守一隅”的领导而言,提出反对意见的最佳策略也许就是“把问题都归咎于信息系统”。这样一来,那些“投入资金不少、花费了几年精力,建立起来的信息系统就自然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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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
刘建波先生的文章中所描述的现象虽然存在,但叶知秋以为对现象的分析不可就此止步。
引起笔者思考的是“权利”与“权力”的辨析。上下求索之余,有如下心得。
按四川大学陆沉博士的观点,“权利”自古被解为“权势与财货”,如《后汉书·董卓传》:“稍争权利,更相杀害”。间或,“权利”也用来指有钱有势的人,或指权衡利害、权势等。
最早用“权利”对译英文Right的是严复先生,从而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权利”和“民权”阙如的状况。Right在英文中不仅指“权利”,更有公正、正义、正当、公理的含义。与英文的Right的原意相比,中文的“权利”更多表达的是“因权而利”,而缺少伦理与道德的味道。
“权力”对中国人则不陌生,因为它指征“权势与威力”,或“权位与势力”。英文中相应的词汇是Power,即能力、力量、势力。
陆沉博士认为,“权利”优于并高于“权力”,因为“权力”的获得是由“权利”授予的。“权利”是神圣的,因为他表征了所有的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自然的属性。而一人的“权力”的获得,则是所有拥有“权利”的群体的“授权”才有可能。
这个辨析对认识企业中错综复杂的权利与权力之争,并非没有意义。事实上,从信息化建设导致权利与权力之争,这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众所周知,企业的利益主体是股东。这是近现代公司成立的基础。近些年不同了。流行于公司治理结构领域的一个新名词是“利益相关者”。与“股东”相应地,“雇员”、“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都是与公司股东具有同等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的获利与风险,与这些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那么,如果说过去的认识是,公司的最高目标是获取最大的股东回报的话,现在需要做这样一个修正,即公司的最高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回报。
利益相关者的定位,承认了企业内外“权利”存在的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必须服从于“权利”的需要和公正。
在这样的思路下,回过头来再审视刘建波先生所谈的“信息化建设中的领导的权力”的问题,就会发现企业中“广泛的权利意识的缺位”,以及“权利与权力相混淆”的状况,是个别企业领导“滥用权力”、“将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根源。
的确,信息化进程势必会对局部利益、局部关系进行重大的变革和调整,会触及到一些人的根本利益,甚至触动他们的“权力交椅”。但是,没有制衡的权力,将损害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权力超越了权利,一旦个别领导将本应服务于整体利益需求的权力,演变为服务于本位利益的“私权”,那么对信息化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这就是说,在一个组织中,一个人可以没有权力,但决不是没有权利。
制衡权力的最佳途径就是正视权利的普遍性,正视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写于2002年10月16日,未公开发表。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