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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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封国家标准

2004年5月19日

  2004年6月1日起,我国邮政信件收寄将执行新的信封国家标准GB/T1416-2003。这是自1978年首次制订信封国家标准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为了使信件能够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传递到用户的手中,邮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置信函自动分拣设备,从而进一步缩短信件内部处理时限,不断加快传递速度,满足社会需要,满足发展国际邮政业务的需要。因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组织对信封国家标准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新的信封标准的具体内容:

   1、信封一律采用横式,信封的封舌应在信封正面的右边或上边,国际信封的封舌应在信封正面的上边。
  2、B6、DL、ZL号国内信封应选用不低于80g/m2的B等信封用纸I、Ⅱ型;C5、C4号国内信封应选用不低于100g/m2的B等信封用纸I、Ⅱ型;国际信封应选用不低于100g/m2的A等信封用纸I、Ⅱ型。
  3、信封正面左上角的邮政编码框格颜色为金红色,色标为PANTONE1795C。
  4、信封正面左上角距左边90mm,距上边26mm的范围为机器阅读扫描区,除红框外,不得印任何图案和文字。
  5、信封正面离右边55mm~160mm,离底边20mm以下的区域为条码打印区,应保持空白。
  6、信封的任何地方不得印广告。
  7、信封上可印美术图案,并位置在正面离上边26mm以下的左边区域,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正面面积的18%。超出美术图案区的区域应保持信封用纸原色。
  8、信封品种规格如下表:

信封的品种、规格 单位为毫米
品种 代号 规格 公差 备注 长 L 宽B ±1.5 C5、C4信封可有起墙和无起墙两种。起墙厚不大于20mm 国内信封 B6 176 125 DL 220 110 ZL 230 120 C5 229 162 C4

324

229 国际信封 C6 162 114 DL 220 110 C5 229 162 C4 324 229
  注: 230mm×120mm规格的信封一般适用于自动封装的商业信函和特种专用信封。

  在GB/T1416-2003信封的实施过程中,为了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减少由于标准的修改给邮政用户和信封生产企业带来的损失,国家邮政局制订了新老标准的衔接时限,即: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必须按GB/T1416-2003组织信封的生产,各邮政营业窗口及各信封销售场所要有信封出售,自2004年12月1日以后,各邮政营业窗口及其他信封销售场所停止销售按原标准生产的信封;对于用户手中留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信封,使用期限至2005年5月底。

  为了保证信封标准的贯彻实施,保证信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国家邮政局对信封的生产实施监制管理,生产信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新的信封标准(GB/T1416-2003)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通信信息的安全和传递时限,更好地满足社会的用邮需要。

国家邮政局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