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若113万元抵扣刑责将贻害无穷(南方都市报 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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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13万元抵扣刑责将贻害无穷
2009-5-21 2:30:36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5月19日,杭州飙车案被害人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向《新民周刊》透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
杭州飙车案甫一发生,网民就要求对肇事者胡斌予以严惩,认为不严惩不足以遏制在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而有关方面也表态要严格依法办理此案。如今,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的出现,再次让网民担心,如此巨额赔偿会不会令肇事者本人获得从轻处理?
照理,一个人犯了罪,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不能因被告人做出民事赔偿而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而不能得到从轻处罚,他就很难有动力主动赔偿被害人。再者,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使被害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这样,被害人往往在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寻求让步以换得其民事赔偿迅速到位。
此外,从法理上讲,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事后有悔罪表现,法院就可据此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上从轻的依据,但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特别在杭州飙车案中,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其一,胡斌肇事时的车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之间,而事发地杭州市文二西路事发时间段的限速是50公里/小时。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最低时速84.1公里计算,他超速60%以上;以最高时速101.2公里算,超速达到一倍。如此超速,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极大,如果法院不是从重而是从轻处罚,不足以警戒那些飙车成瘾者,不足以维护公众的安全。
其二,有报道称,车祸发生后,肇事者胡斌表现得毫不在乎,十余分钟后便有数名年轻人开着名车到达现场。这些年轻人对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如果真的因为胡斌父母作了巨额赔偿,就对胡斌减轻处罚甚至缓刑,将不足以让他本人和他周围的飙车一族吸取教训,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还给其他人以飙车肇事可花钱买刑的印象。这样的判决当然难以服众。
其三,113万元的赔偿协议,是肇事者胡斌的父母与遇害人谭卓的父母协商达成,胡斌本人在此事中的态度,比如说是否有悔罪表现,我们不得而知;现在很难说他已经有悔罪表现,从而可对他从轻处罚。上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情况特殊,即使“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法院也可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巨额赔偿协议的影响,而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对本案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并应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民意反映和被告人的实际悔罪表现等,来决定是否对肇事者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作者系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700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