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烟罗:株洲塌桥事件 听话与不听话的灾难赔偿差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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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烟罗:株洲塌桥事件 听话与不听话的灾难赔偿差20万2009年05月20日 14:58国际在线【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388条

株洲高架桥垮塌事故续:20日0时前,听从政府安排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卡车司机李雪峰遇难后,他的尸体于18日下午4时左右被挖掘出来。19日晚11时,他的尸体已“按时”火化,家属在指挥部领到了包括赔偿款、赡养费在内的40万元。

截至19日晚11时,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相关协议,并领取到了40万元的赔偿款。(《人民网》5月20日)

一座大桥垮掉了,垮的那么突如其来,那么令人揪心和沉痛。灾难过后,面对众多无辜被夺去的生命,所有人都在追问事故原因,所有人都在期待官方能尽快给出一个“定论”。当然,所有人都怀着悲悯之心,希望所有遇难者家属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实事求是地讲,此次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的,表示将会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而在救援和安抚遇难者家属方面,处理得也比较及时有效。据报道,5月18日,株洲市市长王群向国家安监总局做情况汇报时说,每个遇难者将获得20万元赔偿款,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然而,为什么“服从政府安排、按照既定时间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会获得高达40万的高赔偿?同样是遇难者,为什么听话与不听话的灾难赔偿竟然能差20万呢?

按照国际惯例,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国外的责任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已经超过1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达30%至50%。而在我国,灾难赔偿一般是由“问责主体”赔付(多由政府先行垫付)——那么,问题就出来了:不论株洲高架桥垮塌事故的“责任人”是谁,其赔偿数目自有法律规定,不管遇难者家属“听话还是不听话”——为“听话”多付出的20万,究竟有谁来买单?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政府强行“加价”让被问责者买单,这种行为都是违规之举。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所以开出不同的“赔偿价码”,其心态其实不难理解。目的在于“号召”所有遇难者家属“服从安排”,打消不该有的、与政府导向不一致的“疑虑”,尽快将高架桥垮塌事件的负面影响消弭至最低。否则,如果有一些遇难者家属“要求苛刻”,做出种种“不理智”的举动,会再次影响当地的“面子”。但这种心态同时又令人多少有些失落:事故发生后,官方不是一再表示“不捂着盖着”吗?又在担忧什么?为了让遇难者家属“听话”居然不惜多开20万的赔偿,灾难赔偿似乎成了任意揉捏的橡皮泥了。这,与灾难问责一样值得我们警思。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政府安排在20日0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人民网)

当地政府这样的手段是明显的大棒加金钱的政策,限时火化是大棒,40万赔偿是金钱,这是株洲塌桥事件的另一层悲哀。

这个悲哀是对遇难家庭权益的冷漠。地方政府为什么这么着急的火化尸体,无非是想尽快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尸体已消失,再说什么人为因素也是白搭。这是对遇难家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冷漠,我们的地方政府应该允许公民提出自己质疑,应该尊重遇难者家属火化尸体的时间。

这个悲哀是行政权力的蛮横。作为地方政府,对遇难家属最应该做的就是如何为遇难家属提供各种服务,当然包括火化尸体的服务,火化尸体是公民自己的权力,地方政府无权强迫,限制时间火化,是对公民权益的粗暴侵犯。这样的做法是一种权力蛮横。

这个悲哀是官员的金钱丑陋的张扬。我们的有些官员就是这样,用金钱诱惑,用金钱掩盖某些不愿意见人的东西。5月18日,株洲市市长王群向国家安监总局做情况汇报时说,每个遇难者将获得20万元赔偿款,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那么,为什么在规定时间内火化就要加倍赔偿呢?这是明显的利用金钱鼓励遇难家属赶紧火化,否则的“强制措施”就是恐吓。

垮桥事故发生时,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志明一家三口都在车上,昨天,陈志明和女儿的遗体已在株洲市殡仪馆火化,但陈志明的丧事被安排在了比较偏僻的南方殡仪馆进行,为啥?让人很质疑。

5月18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援,彻查事故原因,公开信息,绝不掩饰。落地有声,铿锵有力,然而,今天的报道让我感到了省委书记批示的落实不那么完美。发生事故是悲哀,但不可怕,但是如果我们的地方政府部门总是想尽办法遮掩事实,堵塞嘴巴,搞躲猫猫,那才可怕,因为这样的办法最后会让事故再次发生,会让我们的任何一个公民随时都要应对难以预料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