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民意仍在期待被说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6:06:43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 琳      备受关注的杭州飙车案有了新进展。 17日下午,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胡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使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谭卓被撞身亡,胡斌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一批捕决定并未回应舆论对于胡斌涉嫌罪名的质疑。此前,得到颇多认同的是,胡斌涉嫌的不应为“交通肇事罪”,而应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亦在5月13日的《新闻晨报》评论版上撰文分析了两罪的区别,并以发生在成都的另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为例,期待杭州检方能效仿成都高新区检察院的做法——在成都的案例中,检方否定了公安机关报请的 “交通肇事”案由,而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捕。

    当然,舆论只有监督之责,而不能左右司法,更不可替代司法。部分民意在涉嫌罪名认定上的期待落空,并不代表司法就一定错误。但对于舆论质疑中所提出的理据,侦控机关理应作出解释与说明——民意可以不被汲取,但民意需要被说服。

    从警方的回应来看,“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以涉嫌某种罪名立案侦查,是根据已收集到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 ”这一说辞虽然“基本正确”,但却失之于模糊,有点过于“外交辞令”了。不解释究竟有哪些“收集到的证据”(当然,在侦查秘密之内的除外),不说明究竟依据了哪些“有关法律规定”(这就无秘密之说了),如何能够平息舆论质疑,回归司法宁静?

    至于检方的回应就更加避重就轻,检察机关只提供了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理据,而没有给出为什么胡斌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胡斌于闹市区飙车并致人死亡这一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刑法上对这种“竞合”的处理原则就是“择重适用”。在胡斌案中,亦即应在两项罪名中选择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之。

    从诉讼程序上看,胡斌到底构成什么犯罪,最终确实“要以法院判决为准”。但在批捕和起诉阶段,认定胡斌涉嫌何种罪名,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司法意义。比如,当检方认定胡斌涉嫌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时,通常情况下,按规定应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移送起诉。而如果检方认定胡斌涉嫌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就应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更应考虑的是,面对这样一起舆论关注、媒体聚焦的影响性诉讼,检察机关本可以引入公民参与,努力化解民怨,挽回司法公信。于制度层面,浙江省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曾是全国十个试点省(区、市)之一。于去年的一篇报道中,浙江省检察院还向媒体公开了一组数据,称截至2008年9月底,浙江省人民监督员共已监督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 “三类案件”988件1068人。运行良好的这一制度,为何在这次批捕中失去了踪影?

    去年以来,司法界、学术界曾经围绕“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掀起了一场大争论。笔者以为,论战各方都打错了靶子。司法实践不断在提醒我们,中国司法的真正问题是既不够“民主化”,也不够“职业化”。司法改革的方向理应是,在事实判断上增强“民主化”,扩大公民参与,尤其是有效参与;在法律判断上则应增强“职业化”,提升司法官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杭州飙车案中警、检各方的表现,似乎又为笔者的这一论断提供了新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