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上最荒唐的审判》第一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1:14:30
作者:朱孔剑  2008年12月10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有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时间竟长达十年多;经当地三家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更是另人瞠目结舌,法院竟然能多次将当事人张冠李戴;判决文书上最低级、最小儿科的错误更是百出不穷;最重要的是如此不伦不类的判决,竟然能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即维持原判。在世界上法院最多、法官最多、法律最多、律师最多的法治健全国家,却上演了这样一幕,简直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堪称中国史上最荒唐的审判。

 

十年不判够荒唐

 

1996年8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下河口村村民朱崇相,通过公开竞标获得村委会所属挂面厂的承包经营权。后村委会采取篡改合同、断电、拒不交接财产以及营业执照的手段来阻挠朱崇相挂面厂生产经营,连朱崇相抵押的存折(抵押承包金)也被村委会盗取,拉开了毁约的序幕。朱崇相多次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村委会置之不理。这一切都是因为前任承包者文益用是村支部书记文作芳的侄子+亲外甥婿,且文益用也曾放话:“我不包,谁也别想承包(村挂面厂)!”

 

(朱崇相与下河口村委会签订的合同)

 

无奈之下,朱崇相于1996年12月26日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委会履行合同,赣榆县人民法院(墩尚法庭)立案后仅于1997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变再无下文。朱崇相从此四处奔波,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讼累。由于赣榆县人民法院迟迟不做出判决,朱崇相挂面厂无法生产经营,加上先期的贷款投资,添置机械设备,印制挂面包装纸……等,朱崇相债台高筑,可谓损失惨重。然而案件在审理中,赣榆县人民法院就强行将挂面厂交接于被告下河口村委会;村里的一位好心的老共产党员陈法林在帮助朱崇相维权时,也遭到了村委会的打击报复;朱崇相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一边申诉上访;朱崇相的家属去找法院要判决书,书记员程德春则威胁道:“你再要判决书,我就把你拷起来,让你蹲里面几天。”朱崇相的家属欲哭无泪!

 

(朱崇相为准备生产经营印制的挂面包装纸)

 

(赣榆县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据)

 

直到2006年案件才有了转机,而这时十年前的审判员李家胜都退休了,书记员程德春坐上了赣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二把交椅,村长周振利已不在人世。朱崇相则从十年前的中年迈入了老年行列,打官司造成朱崇相家庭支离破碎、生活拮据,是其一生之中最巨大的磨难;尤为悲惨的是朱崇相的两个子女也因此而辍学打工,一家两代人都为此案付出了代价。

一个合同承包期只有一年,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官司,一宗原本应该在1997年3月26日之前审结的案件,却长达十年没有作出判决,真是够荒唐的。

一审判决真荒唐

朱崇相近十年的不断申诉,案件终于与2006年8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不久赣榆县人民法院便草草作出判决((2006)赣民二初字第507号)。本以为案件经过十年的审理,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判决结果却让朱崇相失望,该判决驳回了朱崇相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第一、该判决书竟错列被告人(下河口村委会法定代理人)文益刚,应为文作芳。

    第二、该判决书称“本院自2006年6月6日受理……”简直是胡诌八扯,案件明明是1996年12月26日受理,有立案收据、开庭传票、庭审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不难看出,赣榆县人民法院有意的在规避自身的错误。

 

第三、该判决书又称“1996年12月26日收案后,由于原、被告对合同部分内容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原、被告申请,委托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合同文本进行鉴定,由于原、被告均不愿交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结论未提交我院亦未送达双方,故纠纷未得解决,”此句不仅与“第二”相互矛盾,且事实并非如此,被告村委会自始至终也未交出合同原件,村委会和法院串通一气,原审法官程德春当时就威胁朱崇相:“即使鉴定出合同是被篡改的,我也让你(的官司)输!”

第四、该判决书还称:“原告朱崇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以是明知,此时原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驳回朱崇相要求村委会赔偿利润损失的请求。”纯属颠倒黑白,将赣榆县人民法院自身的过错强嫁到原告朱崇相的头上。事实上,村委会违约后,朱崇相多次与其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地于1996年12月26日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期待着公正的人民法院尽快裁决以减少损失,这应当是最及时、最直接、最合法、最有效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而赣榆县人民法院仅在1997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后就再无下文了,直至合同期满了,甚至十年过去了,依然如旧。

 

第五、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下河口村委会退还原告朱崇相承包金119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8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法理不通,第一:被告与原告并非借贷关系;第二:原告朱崇相并无此诉讼请求。

第六、该判决书告知上诉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脚案件受理费6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邮寄费2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用130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2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按以下方法预交: “(一)邮寄费,按照省法院苏高法〔2005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均在本市的,按当事人人数,每人预收100元;当事人在省内的,每人预收200元;当事人有一方在省外的,每人预收30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上诉人向立案庭预交......本实施意见自200641日起实行......”此判决书在实施意见之后,那为何法院又要多收100元邮寄费呢?是不是除了法院、法官懂法,别人都是傻子啊?

 

荒唐的审判并没有就此结束!

 

重审判决极荒唐

 

朱崇相不服赣榆县人民法院的“十年”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裁定((2006)连民终字第360号)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裁定:1、撤消一审判决;2、发回赣榆县人民法院重审.

 

 

  

 

后被告村委会申请赣榆县人民法院回避,2007年4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7年5月30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28日作出判决((2007)东民一初字第381号),东海县人民法院与赣榆县人民法院“官官相护”,其判决一脉相承,依然称:“朱崇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是明知…”还称:“朱崇相的损失应以纳税数额以及经营风险来评估…”东海县人民法院的这一认定与法相悖,由于村委会违约,赣榆县人民法院迟迟不作出判决,使得朱崇相未能够实际承包经营,何来纳税数额?那法院又为何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及其荒唐的是判决书的明显错误层出不穷:

1、  该案明明是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受理审判,判决时却变成“(2007)东民一初字第381号”;

2、  判决书正文第一页倒数13~12行“2006年1月1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连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2006年1月10日连一审判决都未有,何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且也不是第306号,应为:“2007年1月1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连民终字第360号民事裁定……”;

 

3  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1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挂历面厂合同为有效合同……”该案根本就不存在“挂历面承包合同”,挂历面这个产品,也算得上是东海县人民法院的发明专利了;

 

 

4  判决书第4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延林负担……”不仅法理不通,况且该案中根本就不存在李延林这个当事人。

5、该判决书又告知“ ......提起上诉预叫案件受理费1100元,邮寄费200......”公然的无视法规。

 

    如此判决书,真实滑天下之稽。

终审判决更荒唐

朱崇相定然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伦不类”判决,以东海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错误为上诉理由再次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310日作出终审判决((2008))连民终字第009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呐!这样的判决结果几乎把朱崇相和其代理律师气晕过去!

 

 

 

 

 

截至发稿时,朱崇相传来消息,自2008618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至121日高院才有回音,至于是否能予以立案再审?尚在“研究”当中。同时现行的判决,也于20081021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次日即移交赣榆县人民法院,然而不知何因,赣榆县人民法院至今未于立案。朱崇相一去找赣榆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就让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记者问及是否由于判决书错列当事人,执行起来比较棘手?朱崇相称:“那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既然能那样判决,就应该能执行!”

记者手记

案件至此,跨越世纪、长达十一年,经过三家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回避另审、终审,都没有能够作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三家人民法院不断地制造“吃惊”和“笑料”,演绎着一场史上绝无仅有的旷世奇冤。这不仅是朱崇相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该案中,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朱崇相已是明知”这一歪理,认为朱崇相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请问:还有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加及时的措施可以采取吗?请问:到底是朱崇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还是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审判才导致了朱崇相的损失扩大?请问:无辜的朱崇相对该案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究竟何错之有?假若朱崇相明知赣榆县人民法院的不作为,打死也不会求助于“公正的人民法院”!

要不是笔者亲眼看到东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打死也不相信我们的“人民法官”竟然能如此无视法律、儿戏法律、践踏法律,严重地损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以及辜负了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法律尊严何在?何谈判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是另人不可思议,荒唐极至!

新闻链接:

        《 《楚天都市报》法院判决书错漏百出:将行凶人写成被害人》

         http://news.qq.com/a/20080104/001579.htm

        http://opinion.southcn.com/legal/content/2008-01/04/content_4315676.htm南方时评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谢忱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一份判决书送达前,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必须由主审法官认真行文,经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签名认可后,报上级审核才能付印,最后还得加盖法院印章。“判决书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份错漏连出的判决书,必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谢博士说。

[今日说法]十年未开庭的官司

http://law.cctv.com/20070515/104209.shtml

    中国政法大学马宏俊教授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应该是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是涉及到有些证据的收集,阻碍了不能够按期完成的,不是由审判长决定就可以延期,要报到法院的院长,院长批准了你才可以去延长。法官的任务就是审案子,而且不是某一个人决定这个案子,一个法官至少有一个书记员,书记员还要去提醒他某个案件已经压了多长时间了。而且法院还有内部的监管制度,一个案件每年都要去检查这个案子办的情况怎么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会将“荒唐”进行到底???

届时,笔者将向全世界的媒体、法律人士等呼吁给予强烈的关注!!!

同时也希望、盼望、渴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早日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合情合理合法判决,以彰显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