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子:不可建立网络实名制的乌托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3:40:41

宕子:不可建立网络实名制的乌托邦

说白了,实施“网络实名制”,无非就是想加强对公民言论的控制——“整顿互联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仅仅只是一个借口罢了。至于“网络实名制”,依我看,还是免了吧!

作者:宕子

近日湖北省拟推广网站实名制、博客播客实名制和手机网站实名制,以整顿互联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推广后网友开博将需实名登记,有网友表示,会选择在外地的网站开设博客。(5月15日《长江商报》)

不可否认,互联网上确实存在诽谤、侵犯他人隐私 的现象,但相对于网民们巨大的基数而言,上述现象毕竟只是极少数。实施实名制,无非就是为了在通过互联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出现时,能够迅速地定位相关责任人,提高破案的效率。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和互联网监控——实名制也是一种监控手段——的巨大成本的制约,博客以及其他类型的网络实名制注定了只能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实名制乌托邦”,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十分严重的负面效应,即公权对于私权的肆意侵犯。

互联网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传播媒介,具有“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特点。与大多数传统媒介不同,在互联网上,信息源和信息发布的权力是弥散性的。由谁发布信息,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布什么样的信息,谁会是这一信息的接收者,这一信息将对接收者的思想或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这一切都充满了不确定性。互联网的出现使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信息发布者或出版者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这就是互联网的魄力之所在。由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方便易得、成本低廉、传播迅速、受众面广,而且具有互动性、匿名性,使处于社会底层的“沉默的大多数”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些声音以往都处于被系统性地、制度性地忽视、压抑和排斥的状态——从而提升了公民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和博弈能力(这一能力是对政府腐败最有效的制约),打破了会传统的权力平衡,使一切通过垂直的权力运作控制和压抑公民言论自由的企图变成了明日黄花。

对于在互联网进行信息生产、信息传播及人际互动活动的陌生人来说,不管真名还是假名,都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罢了,换言之,实名与匿名并无本质的差别。在此意义上,互联网天生就具有“匿名性”——“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互联网的内在属性。如果实行互联网登录、注册的实名制,首先得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即是,得将网友的注册信息与在户籍部门记录的真实信息进行对比,否则,根本没法保证“实名”的真实性。就算这在技术上和操作上是可行的,但全国那么多网站,要将实名制作为“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所耗费的前期网站改造成本和后期监控成本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远远超过匿名所带来的司法成本的增加。何况,就算不计成本,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在全国铺开(如果只在一地铺开,网络供应商可以通过将服务器设在异地,网友可以选择上异地的网站来规避实名制),由于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与互联网信息增殖的速度相比必定严重不足,恐怕其监控能力也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网络上的信息以惊人的速度在不停地更新、增殖,而监控权力和监控人员的注意力在每一更新、增殖的节点上聚积和停留的时间都是有限的、暂时的,再加上很多网站会通过将服务器设在境外——或者本来就设在境外——的方式来规避实名制,因此,互联网上大部分实时更新的信息仍然处于这种投入极大的监控之外。

互联网是推进中国社会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利器,是公民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有力工具,有利于加速中国政府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提出“网络实名制”是相当幼稚和天真的——这一举措折射了某些政府官员对于网络的无知与对于网络言论的过敏和恐惧,同时也显出了部分当权者认为权力足以操控一切的自大与狂妄。

虽然“网络实名制”对言论的控制是低效的,毕竟,它还是增加了公民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成本和风险。在没有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时候,尚且有不少公民“因言获罪”,被“跨省追捕”,甚至被安上一个莫须有的“诽谤政府罪”,如果用强制手段改写了互联网的“匿名性”,而对于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行为却缺乏配套法律或法规进行有效制约,处于“权力的裸体状态”的公民将用什么来保护自己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免受少数因握有公共权力而处于强势的政府官员的非法侵犯呢?

说白了,实施“网络实名制”,无非就是想加强对公民言论的控制——“整顿互联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仅仅只是一个借口罢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也包括匿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在此意义上,实施“网络实名制”其实是违宪的——它不但增加了公民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成本,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何况,因此而产生的巨大的监控成本和带来的言论风险也都得作为纳税人的公民自己来承担——从纳税人口袋拿出那么多的钱投入到一项对纳税人本身造成潜在危险的事业中,难道不是一件极具讽刺意味的事情么?难道不用经过纳税人的同意么?

当然,不管通过网络,还是通过传统的传播媒介,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我国并不缺少制约这些行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只要司法机关能将之落到实处,增强执法的力度,不打法律的白条,已足以有效降低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发生的概率。至于“网络实名制”,依我看,还是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