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不应止于女排(南方周末 20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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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不应止于女排
南方周末    2002-09-30 10:46:03
方舟评论
□刘洪波
9月25日,中国女子排球代表团团长和主教练发出公开信,对中国队在世界女子排球锦标赛上两次故意输球行为进行反省。责任人终于为自己不负责的行为负起责来。
中国女排有过不平凡的过去。在1980年代,这支队伍因为实现“大球夺冠”而被视为时代精神的象征,“五连冠”的辉煌战绩使这支队伍成为国家和民族崛起的形象代表,当时十分流行的口号———“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就来自女排第一次夺冠时自发举行庆祝游行的大学生之口。女排运动在中国拥有无数忠诚的拥趸,与这段历史有着直接关系。
正因为如此,中国女排在本次世界锦标赛上消极比赛、故意输球的行为,引起多数球迷的强烈不满。对许多球迷来说,热心关注女排的心理动力,不仅在于女排是否得胜,而且在于回味一种精神力量。女排的历史既赋予这支球队以众星捧月式的光荣,也使这支球队负载相当大的期待。球迷特别不能接受这样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女排身上,应可理解。
实际上,自1990年代以来,一方面源于中国女排失去独步天下的实力,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对竞技运动的意义越来越理性的认识,女排形象逐渐走下神坛。认为一支运动队的行为足以成为整个民族和国家的精神投射的人,已经不多。女排与其他运动队一样,在人们心目中回到一个相对正常的位置。公众心目中对运动员有着明星式的拥戴,这与“国家形象”式的崇敬,意味并不相同。即便如此,消极比赛仍然不能视为与公众无关的私人行为。
竞技运动在全球范围内都寓含人类对美好价值的向往。“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是一切竞技运动的精神内涵。在竞技场内,人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开的公平的环境,以表现人类光明、纯粹、洁净、挑战极限的理想。消极比赛、安排结果,就是玷污运动精神、违背运动道德的行为。
对消极比赛行为的谴责,并不能因为“最终结果”的差别而改变,也不能因其“为国争光”而动摇。中国女排两次故意输球,最终也没有获得良好战绩。但即使女排因为“选择对手”而达到理想成绩,仍然不能使其不良比赛行为得到原谅。违反道德的比赛行为,本身是污秽、阴暗的,好成绩不能使之变得洁净、光明,无论名次如何,它都是“增辱”而非“争光”。人们对这种行为的原谅,只能来自于当事者良心上的反省,而不可能来自于其“良好的客观效果”。田忌赛马的巧智,不以愚弄观众和伤害他人为基础。而消极比赛伤害相关球队,愚弄观众热情,以田忌赛马来自况,以“战略安排”来为之辩解,是对竞技智慧的亵渎。
违背竞技道德的行为,并不因为类似现象的未曾绝迹而可以宽容。他人的不良行为,不能作为开脱自己的理由。他人服用兴奋剂,不等于自己也应当服用兴奋剂;他人作奸犯科,不等于自己也要作奸犯科。哪怕曾因他人违反竞技道德而受害,自己也不能以“受害者”角色而同样违反道德,正如一个人偷了你的车,你不能因为受害去偷别人的车一样。这些基本道理无须论证而自明。
竞技场上固然不时发生丑恶现象,但让我们回想这种现象发生之时我们的愤怒,坚定我们反对这种行为的信念,而不要援引这种丑恶现象为自己的丑恶张目。我们还记得国内足球场上有过的消极比赛,发出过反对假球黑哨的呼声。我们还记得若干年前中国足球被人摆布命运而未能进入世界杯决赛的故事。请回忆我们的感受,我们曾经有过多么强烈的誓愿,希望违背竞技精神的污秽得以清除。现在,中国女排发生类似事件,我们的誓愿同样有效。
一支国字号球队,为胜利不择手段,表现的是道德感的危机。女排公开信中说,不正当手段故意输球的行为,是团长和主教练“自作主张、自行决定”。责任确定与他人无关,并不能让人感到多少欣慰,何况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自作主张、自行决定”,我们不知道会不会受到抵制,会不会变得“合法”。在国际赛场上,中国球队为了确保金牌而在队内安排胜负、为了“以逸待劳”而在与强队比赛时不思进取,都并非没有过,但至今我们看到的多是津津乐道的经验介绍,很少看到过谁的“深刻检讨”。这些行为没有得到检讨,是因为决定不是“自行”、主张不是“自作”,还是因为“实践检验为国争光的效果良好”呢?
女排故意输球事件,不应被视为一次单一事件。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应当肇始体育精神在中国的回归过程,应当成为唤醒国民道德感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