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捡金”和官员“贪金”,遭遇何其不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6:03:29


      女工“捡金”和官员“贪金”,遭遇何其不公!_颜昌海的博客_凤凰博报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广州日报》独家报道的《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一文,刊登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巨浪,各大门户网站都在显著位置转载,很多网站都开辟了网民投票,让网民表明对梁丽案的态度。在各门户网站的投票中,已经有超过60万的网民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

在所有投票网站中,梁丽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也有网民认为梁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深圳大学法学院博士吴学斌认为,梁丽不可能认识到这么普通的纸箱里面,会有黄金首饰这么贵重的财物,所以梁丽在本案中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只能定性为涉嫌购成侵占罪。

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在吃早餐其间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后来,同事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这段过程告诉我们,一,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梁丽并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来拿走这些黄金首饰,这些黄金首饰摆在机场候机大厅,候机大厅一个公共场所并不是私人空间,黄金首饰是也是没有被主人的控制而是被遗忘在行李车上,梁丽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他人遗忘的黄金首饰,梁丽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并且开始她也是一直告诉同事“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这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梁丽捡到的黄金首饰显然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如果在失主找上门,她拒不交出,这就构成侵占罪,但是,梁丽在警察找上门来后,及时主动地交还了黄金首饰,所以她并没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梁丽的行为属于“拾金而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我们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在民法上这些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失主,但是,只要她在失主找上门来能及时归还,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反,“拾金而昧”的行为也验证了我国法律的漏洞。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拾得者“拾金不昧”。但是要到警察局或相应公权机关登记保存;有一定时间性,过期没有原主认领,该遗失物就为拾得者所有。若有人认领,拾得者拾得者有权利索取最高30%的回佣。——这样,对遗失者也是惩戒,毕竟其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所以具有承担失责的义务。但是,我国提倡道德上的“拾金不昧”,在法律上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现在,女工梁丽“拾金而昧”,我们在道德层面谴责,都是过分的;该谴责的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梁丽在警察找上门来后,及时主动地交还了黄金首饰,仍然被当成盗窃罪起诉,实在是岂有此理!中国执法界的水平混蛋到这种地步,国民的权利还有何保障?!!

将14公斤黄金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随意放置;很明显,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及其人员负有不可推卸保管不善的责任。如果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该公司必须主动给予女工梁丽的酬金最高30万元;可是,现在该公司失利复得,还置身事外;女工梁丽却被关进监狱!天理何在?法理何在?人情何在?!

机场方面表示,清理候机大厅里垃圾桶的垃圾,是清洁工的职责范围,平时一些旅客会把不能带上飞机的水、化妆品、零食等丢到这些垃圾桶中。女工梁丽唯一的错误,是没有将该遗失物当成垃圾扔进垃圾桶。但,这不是罪过。

中山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鲁英表示,“我从这个案子里看到了道德缺失的问题,看到了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没有看到刑事犯罪的问题。”

腐败官员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百万,但按刑法被判超不过5年;现在提高到10年,正义网民调显示,60%的人认为“最高判十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 去年8月末,原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贪污2500万元,装满19箱,其中有8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项仅判2年。2000年,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案夫妇二人,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对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源不明的贪官财产动辄百万千万,但获刑最高不过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沦为贪官的“免死牌”。肖作新一审判决后,合肥市检察机关一位负责人颇显无奈地说,“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现有的侦查手段,到目前为止,的确无法认定1200万巨额财产的来源。”一些愤怒的人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就是对司法机关的嘲讽;有网民说,“凡是财产就查得清来源。如果查不清楚,说明司法部门无能。”

不过,贪污受贿一般都是在两个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除了口供,很难有其他证据证实,认定非常困难。然而,掌握公权利的官员,工资和其他收入很好查清;合法得利也应该明白明显。民间有人获得巨额财产,若说不清来源,从那里来?非偷即抢外,可能还有女工梁丽“拾金而昧”般的意外所得。但官员,处上述外,还有权力交易所得。执法机关深感查实腐败犯罪的现实难度,其实是对权力的维护。女工梁丽“拾金而昧”都能快速查清,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倒成了难题!

曾为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和阜阳原市长肖作新辩护的律师王亚林说,“根据我办案的体会,可以讲,巨额财产基本上就是受贿和贪污所得。”

作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在新加坡,公务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要被推定为贪污。这一信息让中国公众无比羡慕,也因此不解,为什么它们就可以有罪推定?专注新加坡反腐制度研究的学者陈新民认为,新加坡刑律之所以强悍,是因为它们拥有一个强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中只要有不正当财产被怀疑,公务员就有必须澄清的义务。在新加坡,公务员没有沉默权。

此前在北大举行的反腐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司法部前官员皮特·克拉克介绍,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案同样要求联邦政府雇员每年必须上交个人财产信息,越资深的官员,汇报的内容就越详细。如果蓄意隐瞒或捏造财产信息,可以刑事起诉。

美国联邦雇员在填写表格时,要申报所有超过一千美元的资产。每笔超过两百美元的收入,都要提供来源。官员不仅仅要披露个人的财产,还要披露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来源。从绝对意义来看,这一制度确实侵犯了政府雇员的个人隐私。但这也正是政府的雇佣条件,“如果不愿意披露个人的财产信息,那你干脆就不要到政府里面工作。”

回到女工“捡金”案。我们说,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且不论清洁工梁丽本身的善与恶,单纯从这个案件报告的本身就难以看出这个事件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恶劣性质。第一,清洁工梁丽在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后并没有立即带走,而是“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她的本意没有侵占的成分。另外她在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因此,她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或许有道德瑕疵,但是我们的监狱,除了触犯法律明文规定条款的,不能关押道德“犯罪”、思想“犯罪”和言论“犯罪”。关押清洁工梁丽,是中国监狱的悲哀,是执法者的羞耻。

然而,我们国家的监狱,对那些知法犯法的贪污及其受贿百万的部分官员,又何其宽容!比如,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众多涉案贪官不被处罚,缓期执行,不坐监狱;而且还在与公权力机构有利益瓜葛的民营单位任高职。日前被网络揭露的前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在此前就因受贿罪被判刑;但监狱不关他,缓刑!

女工“捡金”和官员“贪金”, 两相比较,令人心酸,又何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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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邪.. 发布于 2009-05-14 11:14:05

    社会就是如此不公,还能怎么样?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1:18:21

    贡苟是罪恶之源!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1:19:07

    贡苟是罪恶之源!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1:19:18

    贡苟是罪恶之源!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1:19:30

    贡苟是罪恶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