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保增长促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1:19:53

哈尔滨开发区保增长促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内企业自主创新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支持国家拉动内需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项目

(一)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无偿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支持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无偿给予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支持的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无偿给予等额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及重点项目发展

(一)对区内主导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对开发区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资金支持。凡当年对本级财政增量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相应增量部分30%的资金奖励;当年对本级财政增量达到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相应增量部分40%的资金奖励;对本级财政增量超过500万元(含)的,给予相应增量部分50%的资金奖励。

(二)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入区购地建厂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建设成本补贴。

第四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给予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及迎宾路集中区内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资金,单户贴息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迎宾路集中区区内已投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扩大生产规模等新增贷款,给予企业新增贷款利息50%的贴息资金支持,单户贴息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资源整合

鼓励区内优势企业收购和兼并区内停产企业及停建项目,对收购兼并成功搞活企业的,按照收购额一次性给予收购方10%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上市费用补助。

(二)对已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发行企业债券的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发行费用补助。

第八条  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一)凡担保机构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担保户数至少在20户以上、没有出现风险的,开发区一次性奖励担保机构50万元。

(二)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担保机构,其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担保余额60%以上的担保公司,开发区将该公司纳税所形成区级收入的50%补贴给担保公司,用于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

(三)2009年开发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的补偿 ,补偿最高额为单笔担保损失的10%。

第九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贷款

(一)凡与开发区融资平台签订协议,执行优惠利率,提供绿色通道的贷款承办银行,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新增贷款1亿元以上,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金融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贷款,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新增贷款达到1亿元以上,奖励金融机构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收入的50%。

第十条  鼓励并引导风险投资

(一)2009年开发区财政安排6000万元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公司在开发区创办风险投资机构。

(二)鼓励区内风险投资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的风险投资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的,其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将风险投资公司纳税形成区级收入的60%补贴给风险投资公司用于风险补偿。当年为开发区企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将风险投资公司纳税形成区级收入的100%补贴给风险投资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拓展和加大开发区对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项目具体情况,将适当加大企业贷款担保额度,并延长担保期限。

(二)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加融资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扩大销售和推广新产品

(一)凡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用材料及开发区财政所属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区内企业产品;对区内企业研制的环保、节能新产品,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开发区优先使用推广。

(二)支持企业参加产品展销会,凡参加“广州广博会、深圳高交会、厦门98投洽会、哈尔滨哈洽会”的企业,开发区给予每个展位展会费补助20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用工和扶持就业

2009年暂停由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才管理局、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向区内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本办法资金支持时,单个项目只能取得其中一项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成立“开发区保增长促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