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2:07:47

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从 刘晓原的BLOG 作者:刘晓原

   5月4日,收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普通挂号信,我知道信中装的是纪斯尊二审司法文书。于是,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迅速拆开了信封,“刑事裁定书”五字映入眼里,我明白没“戏”了。我翻开最后一页,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

   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判处纪斯尊有期徒刑三年。1月10日,纪斯尊在看守所里书写了诉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月中旬,福建林律师与我共同接受了纪斯尊的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案辩护人。2月18日中午,我去了福建省福州市,当天下午,由林律师带着去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公函。第二天上午,我与林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3月初,林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请,以纪斯尊案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对案件开庭审理。同时,还转交了一份曾经得到过纪斯尊帮助的民众意见书。

   随后不久,接到法官要求递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我们知道开庭审理之门,已经被法院给关上了。3月12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纪斯尊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再也没有案件的消息。

  4月29日,我突然接到了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到福州市中级法院拿判决书。我问,能不能邮寄送达?法官表示可以。放下手话后,我马上给林律师拨打电话。林律师正在上海办案,他告诉我,也接到了法官打来的同样内容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分析,案件很可能是被驳回了,当时我心里也有相同的预感。

纪斯尊案的二审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从1月10日纪斯尊提起上诉,到4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长达三个月零十一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案期限不是以提起上诉之日计算,而是以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算起。

  福州市中级法院是何时收到纪斯尊案的案卷,这个时间我们是不可能知道。但我知道,至迟在2月18日纪斯尊案就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否则,我也见不到承办法官无法递交委托和律师所公函。林律师告诉我,他在2月上旬时,中级法院批准他见过一次纪斯尊。假设就是以这个时间计算,纪斯尊一案也超审限了。

与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吴某某一案相比,纪斯尊一案的超审限问题不足挂齿了。吴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至今二年多了还没有下终审判决呢?

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纪斯尊在司法局制作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上,填写上了“同意”代理字样,并私刻“登记专用章”(是圆形便章)盖上,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但我以为,由于纪斯尊“伪造”这几份表格,是为了免费代理访民的申诉案件,且申诉的案件后来都得到了法院改判,比较好地维护了访民的利益。那么,为何还要判的如此之重呢?

  我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查找到了不少同类案件,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人,一般只判个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其中有一个律师为了忽悠当事人,竟然伪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但也只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缓期两年执行。

   纪斯尊为了帮助访民维权,付出了惨痛代价和教训,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对此,某些人一定会幸灾乐祸,会说他是咎由自取。

   任何人有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但我想不明白,也看不懂的是,纪斯尊在2008年8月上旬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将他强制带回福建省后,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他长达一个多月?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情形下,将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招待所里,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呢?

   (注:判决书内容达七页之多,故只选发最后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