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25名法官拉下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21:35:46
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直到2006年6月15日丁海玉被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逮捕时,官司胜诉背后的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才逐渐浮出水面。

  中纪委彻查,最高法复查,枉法判决被纠正,涉事官员落马

  商人丁海玉几乎把每一家和他做过生意的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他这样做不是因为他真的有多少委屈,而是因为可以通过胜诉获得暴利。他付出的成本就是行贿法官。

  直至最后中纪委介入,终使他倒在了这一奇特的“商业模式”之下,也引发了当地司法系统的地震。畸形的司法生态也终得以校治与重塑。


向25名法官行贿的商人丁海玉图/新华网


丁海玉被抓后,金丰苑部分楼房被查封。该小区在平罗酒厂原址兴建,围绕这块地儿,丁海玉先后跟多家公司打过官司。图/黄秀丽


  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

  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直到2006年6月15日丁海玉被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逮捕时,官司胜诉背后的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才逐渐浮出水面。

  据中纪委的调查,丁海玉案件中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名。2006年至2007年间,宁夏高院、银川中院、石嘴山中院出现了人事大变动。

  此后,最高法院亦对“丁海玉案件”中的错案进行了复查,宁夏高院对相关错案全部作了改判。

  “人为制造官司”牟利

  丁海玉经常人为地制造官司。在丁的律师罗少忠眼里,“如果没有法官支持老丁,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事实证据没有的时候,没有相关领导给他表态,老丁不敢做”。

  “他很会搞关系。”一位熟悉丁海玉的人向南方周末介绍说。1999年以前,丁拉关系主要是为了做生意,1999年以后主要就是打官司。“凡是跟他发生过生意往来的公司,他都想办法跟人打官司,他在法院编织了很大的关系网。”

  丁海玉是土生土长的宁夏平罗人,初中没有毕业就进入石炭井煤矿当了一名烧锅炉的工人。1982年丁海玉病退后离开矿井,先后做过建筑、贸易流通等生意。1996年,丁海玉从平罗县政府手中买下了平罗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了金丰集团,旗下有金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金丰酒业有限公司、金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金丰灵武大泉乡煤矿等8个子公司。据报载,金丰集团的总资产为1.78亿元。

  从2001年8月起,丁海玉以个人、金丰集团以及旗下的公司的名义,和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平罗支行、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宁夏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丰友化工公司、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打了10起官司,其中昊都公司就有4起,结局都是金丰胜诉,涉案金额为3847.4万元。

  曾为丁海玉打过官司的一位律师的评价是:“这些案子法院都很照顾他。”

  一位知情人给南方周末介绍了丁海玉打官司的程序:首先接触一下法官,了解一下这个案子能不能打;立案后请法官出来吃饭,授意法官怎么办;申请缓交诉讼费;跟主审法官交流意见,如果法官为难,就直接跟院长打招呼要求院长下达指示,有时干脆指定法官审理;缓交执行费,只执行金丰胜诉的案子,不执行金丰败诉的案子。“当时我们在石嘴山中院可以随便看卷。法官、法警经常拿着餐票、手机费、的票来报。”一位已离职的金丰员工说。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少忠给丁海玉当过3年法律顾问,“很多案子我分析认为打不赢的,老丁坚持要诉。”诉昊都委托收购酒厂之前,罗少忠说劝他不要打,“他收购平罗酒厂已经大赚特赚了,告昊都完全没有必要。但他不听,他认识的法院领导比较多,当高参的人也多。”为此,罗少忠退出了这场诉讼。

  丁海玉前前后后用过10多个律师,但没有人能干过3年,原因就是丁海玉太固执,经常人为地制造官司。在罗少忠眼里,丁海玉也算是个有胆识的人,“如果没有法官支持老丁,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事实证据没有的时候,没有相关领导给他表态,老丁不敢做。”(详见《丁海玉的“官司游戏”》)

  离退休干部举报引发中纪委彻查

  一边是宁夏的一些离退休官员非要告倒“丁海玉”,一边是几次准备启动的调查行动都忽然“收兵”,这场拉锯战持续了两年半,直到中纪委的介入。

  从2003年起,宁夏一批离休官员对丁海玉的举报“拉锯战”就开始。2003年12月8日开始,自治区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7次联名上书,向自治区党委、人大举报丁海玉借助法律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2006年2月,自治区第八届政协庞明元、龚明礼等6名常委联名检举了丁海玉。

  据宁夏八届政协委员张万葆向南方周末透露,当他们第一次联名上书时,丁海玉给他电话,跟他诉苦,说他不容易。张万葆回忆,“丁海玉还到我家送东西,东西被小保姆扔到门外,他就再也不来了”,“我想他是想用以前拉关系的办法来接近我们,但我们没上他的当”。据另一位上书牵头人、宁夏第五、六届政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纳长祺介绍,丁海玉也用同样的方式找过他,被他拒绝。

  一边是宁夏的一些离退休官员非要告倒“丁海玉”,一边是几次准备启动的调查行动都忽然“收兵”,这场拉锯战持续了两年半。中纪委因为离退休干部们的举报悄然成立了“丁海玉专案组”,只待合适时机发力。2006年6月14日,丁海玉前往四川德阳办理业务时,被什邡市警方抓获。什邡警方的介入源于 2003年4月,什邡市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的报案,蓥峰公司称丁海玉涉嫌合同诈骗。

  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丁海玉陆续揭发出38名受贿官员和法官,其中包括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银川市中院、宁夏高院25名法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情形。

  此举直接导致了 2006年至2007年间3家法院以及自治区政府的人事大变动。

  据《宁夏日报》报道及南方周末向宁夏高院的求证确认,石嘴山中院是丁海玉的行贿“重灾区”,从前院长魏兰芬到立案庭的普通法官,共有12人受查处。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杨金彪:原石嘴山中院副院长,受贿金额97851元,2008年3月20日,以受贿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

  吴平:原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长。2008年3月20日,以受贿罪被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

  申保金:原石嘴山中院法官。2008年5月16日,被以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1年2个月有期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

  樊长友:原石嘴山中院法官。2008年5月16日,被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徐福荣:原宁夏高院民二庭副庭长。2009年3月1日,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08年9月4日,德阳中院低调审理了丁海玉案。2009年3月12日,德阳中院对丁海玉判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40万元。丁海玉创办的公司金丰集团及金丰房地产公司,也因偷税罪被处罚金961万元。

  颇有意味的是,尽管丁海玉行贿了如此多的官员与法官,但检方并未指控丁海玉的行贿罪。(详见《受贿的人已被定罪,送钱的人为何没判行贿罪?》)

  “我建议在法院内铸一口警钟”

  警示片中的不少内容在宁夏司法圈内外流传,包括高级法院前副院长钮刚“扑通”给中纪委办案人员跪下认错的场景。

  “假如你是丁海玉案件的承办法官,你会被拉下水吗?——这个问题很尖锐,也很现实。我的回答是难保!”2009年4月10日,南方周末记者前往宁夏高院采访。在该院大厅的宣传栏内,记者看到了一名法官对丁海玉案件写下了这样的感想。

  2008年3月至5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针对“丁海玉案件”进行了警示教育活动,重点查找、整改政法机关及政法干警执法不公和执法作风不正等问题。

  今年2月4日、5日,宁夏高院的法官以及家属们观看了自治区纪检委拍摄的警示教育片《天平岂能失衡》,各庭各处室的人都写出了观后感想。

  片中的不少内容在宁夏司法圈内外流传,包括高级法院一位前副院长“扑通”给中纪委办案人员跪下认错的场景。

  看完警示片后,一位法官写下了对丁海玉行贿法官的描述:这些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干部,甚至是一些院级领导,“不仅在审理案件中故意偏袒丁海玉,而且为丁海玉打官司、‘打赢官司’出谋划策,制造假证;不仅在诉讼中处处关照,一路绿灯,而且千方百计‘面授机宜’,反反复复进行鉴定,为丁海玉打赢官司开辟通道,铺平道路,制造‘理由’;不仅与丁海玉‘称兄道弟’,做‘朋友’,而且使丁海玉视法院为‘家’,不仅进出自由,而且动辄用卷宗,拍桌子,训人骂人。更有甚者,丁海玉不仅毫无顾忌地在法院内给法官分送礼物,而且就连其代理律师都认为是必败无疑的官司,竟‘场场胜诉’。”

  一名法官写道:“问题如此严重,我建议在宁夏高级法院大院铸一口警钟,以示长鸣!”

  宁夏高院新任院长马三刚于2008年2月任职,上任以来,他多次强调要以丁海玉案件为警示。在一次自治区纪委对违纪法官做出处分决定的大会上,马三刚讲话要求“全体法官要掌握好、使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干干净净干事,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今年2月26日,马三刚在“机关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痛斥“自治区高院机关存在‘乱、懒、浮、庸、贪’五种通病”,要求全体干警要下大力治病,重塑机关形象,实现“高院为全区法院作出表率”的目标。

  最高法院对“丁海玉案件”进行了复查,认定有6起案件因法官徇私舞弊伙同当事人作假造成错案。2007年12月27日,宁夏高院组成了特别法庭,从各地法院抽调法官,对这些案件全部改判。

  宁夏司法圈的多名官员与律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自彻查了丁海玉案后,他们感到“法院的风气已为之一清”。

  丁海玉的“官司游戏”

  他疏通法官,可以把真的签名鉴定成“假的”而赢得官司,也可以把假的复印件说成是“真的”以人为制造官司、获取暴利……这些错案现在终于被一一纠正。


  丁海玉到底是怎样玩弄官司于股掌之间的?南方周末记者找到了多位核心知情人,试图还原其中的脉络。

  靠打通关节“转败为胜”

  1996年,丁海玉购买了平罗县食品工业公司,成立了金丰集团。平罗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平罗支行145万元的借款由金丰集团承担。因金丰集团没有按期还款,平罗工行于2001年6月将金丰集团起诉至石嘴山中院。

  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平罗工行提供的两份《贷款到期通知》,上面有丁海玉的签名。签名到底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就能证明平罗工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金丰集团主张了权利。

  据知情人介绍,在金丰集团的申请下,法院先后委托石嘴山公安局、宁夏公安厅、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做了5次鉴定,基本认定是丁海玉的签名,“连丁海玉和代理人都承认了第一份签名是自己的。”主审法官遂判决金丰集团败诉,将判决书送达平罗工行。

  当时是中午11点半,平罗工行已经下班,于是法警将判决书送到平罗法院,请求后者委托送达。事后该主审法官给丁海玉打电话,称没办法帮忙,已经判了。丁海玉立刻与石嘴山中院院长魏兰芬沟通,魏兰芬随即派立案庭的法官收回了判决书。第二天,丁海玉对员工感慨:“昨天好悬,差点判决书就送达了,我要是不给魏院长做工作,四五十万元就白花了。”

  因为鉴定对金丰集团十分不利,丁海玉于是找到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长吴平 (现已因丁案被判刑)帮忙,吴平前往北京找人重新做鉴定,“金丰集团派人取了4万,送到平罗火车站,交给了马上要上火车的吴平”。

  一个月之后,第六次鉴定结果下来了,称两次签名不是丁海玉笔迹。以此为依据,石嘴山中院判决平罗工行败诉。

  平罗工行不服,上诉至宁夏高院。此案的主审法官是时任民一庭审判员的徐福荣(现已因丁案被判刑)。丁海玉向徐公关成功,案件维持原判。

  据一位接近中纪委丁海玉案专案组的人员介绍,此案中,丁海玉先后打通了一审主审法官、魏兰芬和徐福荣的“关节”。

  丁案事发后,宁夏高院于2007年12月27日改判了此案。该院认为,前两次鉴定已经证实签名是丁海玉的,予以采信。此后法院的反复鉴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因此判决金丰集团偿还平罗工行贷款本息共计229.48万元。

  假造一纸复印件就能牟利七百万

  丁海玉的发家始于银川市昊都酒业有限公司。昊都的前身是银川市白酒厂,是宁夏著名的国有企业。丁和昊都的往来始于1992年,当时丁海玉和昊都老总王育才(注:2008年3月,王育才因受贿20万元,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关系甚笃,能从昊都赊出紧俏的白酒,一件酒赚两元的差价。

  从2000年起丁海玉把“投资目光”转向打官司以来,他和昊都公司打了4次官司,最著名的一次是委托收购合同案。2002年4月,丁海玉以个人名义将昊都诉至银川市中院,称昊都委托他收购平罗酒厂后弃之不管,要求昊都支付委托垫资以及看护费用。此案有3份关键证据,一是王育才“委托丁海玉全权收购酒厂”的委托书复印件,另一份是昊都的上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董事局主席陈川“同意办”的亲笔信复印件。此案开庭时,陈川已去世。其他的证据还有金丰酒业和昊都的往来商函、会议纪要等。

  据知情人介绍,丁海玉花了半年时间准备这些证据。王育才的委托书是丁海玉让已经离职的老职工杨某所写,然后找了双方往来便函中昊都的公章套印上去。为了证实委托书是“真的”,他还说动了已经离职的王育才出庭作证。

  陈川的亲笔信则是公司会计李某所写。李某善于模仿他人的字迹,他从早上练到晚上下班,丁海玉才满意。

  酒厂厂房的建造、设备安装的预算170万元也是丁海玉找员工伪造的。“170万元都是做出来的,施工队、预算书、决算书、领款条都是编的。”一名知情者介绍。

  法庭上,当这些核心证据展示出来后,3名参与此事的职工都大吃一惊:他们都不知道丁海玉是拿来跟昊都打官司用的。

  昊都的代理人赵之班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她拿出平罗酒厂的工商登记,显示7年来,平罗酒厂一直被丁海玉及其妻子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跟昊都没有关系。

  昊都的另外一份证据是王育才于2002年12月19日被银川纪委“双规”期间写的证词,证明昊都和丁海玉之间曾有意向收购平罗酒厂,但没达成共识。

  第三份证据是宁夏高院自相矛盾的判决。在金丰起诉宁夏鑫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中,宁夏高院曾认定平罗酒厂属于丁海玉。

  然而,这些证据在一审、二审期间并未被法院采纳,银川市中院和宁夏高院两审判决金丰酒业胜诉,昊都赔偿金丰765.5万元。“千古奇冤。”赵之班这么形容。据知情人透露,此案胜诉原因在于丁海玉打通了银川中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以及宁夏高院的数名院领导。(涉事法官均因此案被查处)

  丁海玉被抓后,宁夏高院于2007年12月27日纠正了错判,撤销了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的原判决,驳回丁海玉的诉讼请求。

  快速执行的背后

  凡是涉及丁海玉的案件,“金丰申请的,法院执行力度相当大,有多少查封多少;别的公司申请执行金丰的,一拖再拖。”一名知情人说。

  农民工韩龙山发生工伤,法院判决金丰集团承担12.3万余元赔偿。然而韩龙山至今也未从金丰集团拿到一分赔偿。“丁海玉根本就不是没钱。”2002年、2003年,银川市中院将多笔执行款项打到丁海玉账户上,但知情人介绍“法院把钱给丁海玉也不给其他赢了金丰官司的人”。

  2003年8月,昊都与宁夏中联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昊都败诉,赔偿中联公司520余万元。昊都拿出子公司银川春之醇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土地抵账。“我们已经拿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一个月后,宁夏中院却宣布土地证作废,将土地强制执行过户给了丁海玉。”中联公司的代理人赵之班说。

  丁海玉打官司还可以不交、缓交诉讼费。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银川中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丁海玉诉昊都收购平罗酒厂诉讼中,48896元的诉讼费,缓交了38896元。

  而事后看来,丁海玉的种种“神通”之处,都离不开“行贿”两字。

  陈光中等知名学者质疑:受贿的人已被定罪,送钱的人为何没判行贿罪?

  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丁的“行贿罪”。是丁的行贿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是另有隐情?

  丁海玉的律师罗少忠回忆,在丁海玉被抓后,“刚开始我们按照行贿罪、伪证罪、合同诈骗、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做的准备。”其中行贿罪是重点,没想到后来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只剩下了后三项罪,关于向法官行贿的情况一字未提。

  而知情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丁海玉之所以这样起诉与定罪,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曾经表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

  司法圈内的多位检察官与学者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的,通常不被追究行贿罪。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北大法学院教授、最高检专家咨询专员储槐植向本报介绍说,刑法上行贿罪比受贿罪认定要件更严格,法定刑低,这是跟刑法修订时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 “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考虑到一些企业行贿多少出于无奈,就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法定要件。”二十年过去了,情况已经变化了,法律的规定是应该改变了。

  “行贿的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说,受贿罪是一对一的犯罪,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检察机关和纪委办案采集证据很难,根据“孤证不能办案”的证据原则,非常需要行贿人的配合。所以考虑到打击犯罪、反腐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宁可放你一把”。

  但陈光中同时也认为,对行贿罪过于放纵也是不争的事实。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行贿案件 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量严重失调。上海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振国曾对媒体表示,行贿被立案查处的数量只有受贿数量的10%至15%。

  对不追究行贿罪属于“辩诉交易”的说法,储槐植和陈光中都认为不恰当。诞生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源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重证据和程序。检察官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讨价还价”,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处罚。“如果法官认为问题太多,就可能不接受。”储槐植说。

  储槐植认为,我国并不承认辩诉交易,而是提倡刑事和解。在职务犯罪中,则不提倡和解,而是作立功处理。基于我国司法环境的实情,也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夏霖则认为,如果允许办案机关和行贿者这样“讨价还价”,那就应该将这一条写入刑事诉讼法,以避免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暗箱操作。

  有学者认为,行贿人举报受贿者属于“污点证人”,应该进行豁免。陈光中认为,即使行贿者举报受贿者有“污点证人”的意味,但对“污点证人”的豁免也应该有个“边”。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行贿的规定比我国刑法严格,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放纵行贿者并不符合公约的宗旨。

  1999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同年8月,最高检也发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陈光中认为,行贿者是否“情节严重”,要看数量、手段和后果。丁海玉案件中,行贿的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不追究丁海玉的行贿罪令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