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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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的这三句硬话,曾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一年来,围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了《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并建立了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新的标准比原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3.5%。

2006年7月25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颁布实施。《标准》将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20个地级市中的23个县级市、41个县、3个自治县和48个市辖区归入十个类别中,并编制了详细的《分类表》,细化到乡镇一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在各类地区标准划分中,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同时规定,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征地将不予审批。

为什么要在省内划分10个区域,制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内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异大,以前各地补偿标准没有充分体现市场价格,被征土地往往定价太低,而且标准五花八门,出现的矛盾也比较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制定的补偿标准,既考虑了差别,又使全省统一在一个框架内。执行中有了政策依据,好操作多了。

据了解,《标准》确定的最低线是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中等偏上。这样一来,根据过去执行的补偿标准的不同,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全省平均提高23.5%。

补偿标准提高了不算完,还要保证补偿款足额按时发放到农民手中。针对过去补偿款经常被挪用的情况,广东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规定在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由银行提供征地补偿款存款凭证,国土部门作为审批征地的要件之一。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征地一旦获得批准,即从指定银行专户中划转各项征地补偿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各地还建立了征地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各市、县政府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

这位负责人说,这是广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举措。以前征地的时候,老是欠农民的钱,现在有了预存制度,不可能再出现这种情况了。账号直接对农民,也不会再出现克扣、挪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