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学生发生事故的追责差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9:07:28

  一家有事连三舍,谁都不愿意出事。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有些发生在学生身上的事故总是在人们的不经意间发生着。事后总少不了追究责任,对于学生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中美两国有着明显的不同,而美国人的追责应当说是更为公正。

  还是拿几个事例来说说吧!

  2009年4月7日早晨7时13分,广州培英文武实验学校初二年级15岁的学生周荣猝死在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甲子塘新区南五巷18号楼门前。事后,周荣父母表示,儿子长期沉溺于电脑游戏,经常出入网吧,而清明三天(4月4日至6日)假期除了晚上回家睡觉外,全部在网吧度过。对于儿子的死因,周家父母怀疑与儿子持续多时沉迷网吧游戏有关。而据周荣的哥哥说,弟弟上网的钱有的是学校同学给的。看来,一些网吧和周荣所在的学校是”在劫难逃”了。

  早前几天亦有一则事故新闻:3月24日中午1时20分左右,湖南省郴州市九中初一183班学生徐远方因为被老师罚写检讨书,并被同学嘲讽,打开了五楼教室的窗户,纵身一跃,鲜活的生命之花顷刻凋零。徐远方的父母觉得在自己孩子的自杀事件上,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动用各种手段找学校扯皮,据说已经弄得学校不得安宁,有些媒体也参和了进来。估计郴州九中不“大出血”是无法了难的了。

  我的这些担忧不是没有根据的。

  再前移一年,2007年3月12日上午,重庆市巴南区的清华中学高一学生何某在班主任上课时,拿出小说来看被发现,后又表现恶劣,从而遭罚请家长、写检查,可检查写到一半,何某即逃离学校,并在校外从桥上坠入河中溺水而亡。出事后,清华中学给了何某家长8万元办理后事。家长并不满意,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更早一些时候的2005年5月15下午5时,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才德学校五年级三班的12岁女生黄君在家中自缢身亡。事后,家长称,出事前一段时间未见黄君有何异常,她的学习成绩不好,疑是因其在校期间压力过大而选择离世。她的作业本上显示,她经常被罚抄写课文,书包中也翻出一张上写“罚抄资料”的纸条,因而阿黄君生前所在的学校就理所当然在成了“罪魁祸首”。

  此等事例何其之多!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学校、老师遭谴受罚。

  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形,这与中国法律对于学生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无关系。在中国,人们一般是把学校和老师设定为全知全觉、先知先觉的,什么事都必须做到十全十美:管理不能有半点漏洞,行为更不能有半点闪失。在人们看来,只要有学生出了事,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学生受伤害就是学校管理工作不到位,学生逃课出走就是老师给了他们压力,学生自杀就是因为老师责罚……总之,出事就应当找学校,就应当找老师。

  在美国情况则完全不同,美国人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都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发生事故的责任。曾有一位法官就是这样说的:“学区并不是学生绝对安全的保险人,并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

  同时,美国法院认定,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实施法律上的授权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合理地实施处罚、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用武力平息一场斗殴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学生受伤害的结果,但因为是授权行为,所以校方对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而学生逃课则受处罚的是家长。例如,去年9月,乔治亚州迪卡尔布郡的执法当局,就将旷课太多的学生家长关到牢里,并且在十七日提审九人到庭,一一过堂审讯。因为依据乔治亚州州法第20-2-690号法规规定,任何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如果有五天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其父母、监护人、或相关看顾人便触犯了该法。法官酌情可裁处二十五美元以上、一百美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天以内的拘役、劳役,或是合并处分。(来自中新网2008年9月18日消息)

  至于学生的自虐、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所有人都不应该对此负责。因为美国法院认定,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危险,如水能淹死人,火能燃烧,从高处跳下来能摔死摔伤,汽车能轧死人,自杀会失去生命等等,学生应当能认识到它们的危险。

  未成年人出了事,作为教育单位的学校当然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然而学校与老师并不是万能的,把所有的责任都压在校方显然是不适当的。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更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希望中国的法官们在追究学生事故的责任时能够公允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