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贵州嫖宿幼女案背后的真正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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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幼女 嫖宿 强奸 公职 贵州
贵州嫖宿幼女案背后的真正秘密

文/周筱赟
核心提示:
为什么这些公职人员,对于强奸幼女这么感兴趣呢?这才是贵州嫖宿幼女案背后的真正秘密!这个秘密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采阴补阳”。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习水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内卖淫。事后给骗来的学生20元-50元。

当天一大早,习水县人民法院外就聚集了几百名前来旁听的群众,其中很多都是学生家长。由于人数众多,现场一度失控,开庭时间被推迟。

当天有很多媒体记者抵达习水县人民法院,但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而且不能携带任何录音录像设备。

贵州习水县这半年来,有关“老师强迫未成年学生卖淫”的说法被传得沸沸扬扬。但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都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

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在是骇人听闻,突破人类文明的底线。按照《刑法》的规定,14周岁是自愿年龄线,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均按强奸论处,应从重惩处,最高可判处死刑。

据《中国青年报》昨日(4月9日)报道,这次法院起诉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德平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余德平检察长的厚颜无耻真是让我震惊!针对人神共愤的强奸幼女罪行,他竟然有脸这样为嫌犯辩护!余德平只说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的最低刑的区别,却不敢说最高刑。实际上,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即便数罪并罚,最多也是20年,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当然就是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冠冕堂皇的言语下隐藏的秘密,不过还有一个秘密,却没有媒体关注。那就是——为什么这些公职人员,对于强奸幼女这么感兴趣呢?这才是贵州嫖宿幼女案背后的真正秘密!

这个秘密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采阴补阳”。“采阴补阳”的对象,越是幼女、处女就越有效,而且量越多越有效,这就叫“御女养生”(就是文怀沙一直喜欢吹嘘的),如果御女达到成百上千,而且必须全是幼女、处女,就可以长生不老、得道成仙了。还要拿处女的血来炼丹,据说是仙丹,真是够恶心的。原来中国传统文化竟然认为做这样的禽兽行为就可以成仙,可见老天从来都是不长眼的。

其实,什么“采阴补阳”,完全是极端荒谬无知的邪说!但至今信奉者仍甚众。

对于“采阴补阳”为什么能够长生不老、得道成仙,道家是有一套解释的,就是所谓“还精补脑”。大意是说,男人如果在性行为中保持不射,就可以吸取女性的阴精来滋补,而男性的阳精,用手指压迫,就可以通过经络,反走上行直达人脑,大补元气。

其实,这完全就是古人的无端妄想。稍微有一点现代生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压迫输精管后,精液确实可能不再射出,但此时精液都到膀胱里去了,随小便一起排出体外,根本不可能到脑中去“补脑”。

鲁迅早说过,中医就是有意无意的骗子而已,在这个问题上再次得到了充分证明。“采阴补阳”、“还精补脑”,这些正是中医的核心理论之一。如果有人否认,那我只能说你的中医学基本课程“医古文”没学好。

晋代葛洪的《抱朴子·内篇》云:“房中之法十余家,或以补救劳损,或以攻治众病,或以采阴补阳,或以增年延寿,其大要在于还精补脑一事耳。”

《医心方》卷二十八:“还精补脑之道:交接精大动欲出者,急以左手中央两指却抑阴囊后,大孔前,壮事抑之,长吐气,并齿数十过,勿闭气也;便施其精,精亦不得出,但从玉茎复还,上入脑中也。此法仙人口口相授,皆饮血为盟,不得妄传,身受其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