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新政好谁是受益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0:14:22


    房改新政好谁是受益者? 

    南方周末    2007-08-16 14:51:14

    方舟评论    □本报评论员 马克  
  

  社会各界翘首企盼的住房保障政策终于出台。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相比以往的片段式描述,这份文件首次完整勾画了中央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蓝图。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手段: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标准:廉租房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60平方米;保障目标:到2010年底,明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某种程度而言,这是对1998年那份启动房改的文件的回归,该文件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显然,这里的思路是典型的“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而非广为误解的那样,是政府不承担责任、过度市场化从而推高房价的根源。

  但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的确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也归市场”,几乎所有住房需求都被挤压到商品房这一条道上,房价高企,消费者苦不堪言,开发商和地方财政却赚得盆满钵盈。

  现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终于再度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在住房问题这架天平严重失衡之时,及时向天平的社会性一侧添加了砝码。文件最大的突破,是保障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最大的调整,是廉租房取代经适房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四条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最大的说法,是对此前争论激烈的单位集资建房划出了具体边界;最大的意外,是对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改善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农民工住房问题首次纳入决策层视野;最大的强化,是对“国六条”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例必须达到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保障房和中低档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比例不得低于供应总量的70%这两个硬指标的重申。

  但是,九八版的房改方案没有落实,前年的“国八条”没有落实,去年的“国六条”也没有落实,这份文件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呢?起草文件的是中央政府,执行文件的是地方政府,以往的文件中也有行政问责的条款,但并未对地方当局起到约束作用,这次呢?

  上面讲到,保障房用地行政划拨是最大突破,但这也动了地方政府最大的奶酪,在没有切实方案以置换地方的“土地财政”、政府的执政理念尚待转换之时,这个最大的突破能否突破?两个70%的硬指标对调整住宅结构、对稳定房价意义重大,但此前并未完成,在其他约束条件未改变的情况下,人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两个指标今后能完成?

  另一个值得关心的问题是:这套新的住房保障制度能缓解当前的高房价吗?很不幸,答案可能倾向于“NO”,因为即使房价下降一半,列入保障范围的群体也完全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他们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自然也为零。相反,如果住宅供地总量不变,保障房用地的增加还会加剧商品房用地的紧张。

  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低收入家庭占城市人口的比例是20%。据此,市场化的商品房仍将是住宅主体。而受高房价影响最大的,是25-40岁之间的城市新兴中产阶层中的无房族。在京沪穗深等大城市,这个群体的月收入一般在5000-1万元之间,保障住房与他们无关,正如商品房与低收入家庭无关一样,目前的房价,他们踮起脚尖也只是勉强买得起,但太辛苦,他们最希望房价下跌,至少别再涨。

  问题在于,愈来愈供不应求是近两年房价飙升的基础性因素。要想稳定房价,就必须正本清源,从增加供给入手。而要增加房,首先得增加地。2005年,商品房销售面积首次大于竣工面积,差额是2069万平方米,2006年,这个差额扩大到了7609万平方米。之所以如此,2006年城市建设用地减少了6.4万亩应是首要原因。

  同时增加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土地供应是有可能做到的,渠道至少有三条:从制度创新中要地,比如城郊集体土地合法入市;从利用效率上要地,比如政府放弃对容积率的管制;通过清理囤地要地,这方面的政策已经齐备,执行与否取决于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