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兵簡史(憲兵訓練中心印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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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兵簡史(憲兵訓練中心印頒)憲兵簡史  取自憲兵訓練中心印頒  憲兵新兵訓練教材  中華民國86年6月  1.前言
我國憲兵,淵源甚古,但革命憲兵之建立,則自  國父孫中山先生,於民國三年廣州大本營手定「憲兵服務規程」始﹔期後民國十四年第二次東征之役,先總統  蔣公正式編組憲兵,於民國二十一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佈「憲兵令」始憲兵部隊之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先後歷時凡六十年,此期間,先烈先賢之慘淡經營,奮鬥創造,其用心之苦,用力之勤,誠令吾人景仰不摯,永恆難忘。
憲兵之創設與發展
我國近代憲兵,始自清末光緒二十六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後,用以輔助地方警察,維持軍紀。日俄戰爭後,清廷於光緒三十一年,派北洋五大臣考察西歐各國制度,意圖變法維新並派三位大臣東赴日本,仿行日本憲兵制度,聘請日籍顧問在天津大沽口創辦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此變法非光緒帝的百日維新,而是戊戌政變後慈禧太后所主導的革新,主要考察君主立憲與民主立憲的差異。八國聯軍後,成立京師善後協巡營,負責北京城內的治安
(1)創設 
廣州大本營時代:民國三年,國父於廣州大本營大元帥府陸軍部總務廳內組織憲兵組,並手訂憲兵服務章程十九條,是我國革命憲兵之始基。
黃埔軍校時代:民國十三年六月,革命軍政府創辦黃埔軍官學校,建立革命軍,因時代需要,乃由軍校第二期,設憲兵科,以造就憲兵幹部。
東征時代:民國十四年十月第二次東征,以隨軍警衛學兵連改為憲兵連,旋擴充憲兵連為憲兵營,並於黃埔軍校成立憲兵訓練所。 
北伐時代:民國十五年七月,將原憲兵營整編為三個獨立連,另成立憲兵團,隨軍北伐。
臨時憲兵司令部時代:濟南慘案後,政府慎重中日外交絕續,於民國十八年五月一日,在南京組成臨時憲兵司令部,選任黃埔軍校訓練部主任為司令,率憲兵一、二團開赴山東,接收青島、濟南,任務完成後,於同年十二月將憲兵司令部撤銷。憲兵兩團,歸首都衛戌部節制。
(2)發展  
成長時期:(民國二十一年至民國二十六年) 民國二十一年元月十六日,憲兵司令部正式成立於南京,以谷正倫將軍司令,其採日、德憲兵之精華,融合革命潮流與國情之需要,頒「憲兵令」及「憲兵服務規程」,明訂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民國二十五年,憲兵學校在南京正式成立。
 
鼎盛時期:(民國二十七年至民國三十八年) 民國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間,憲兵配合抗戰情勢,及戰區需要,連續擴充十個團,並改編北平憲兵為第十四團。至抗戰勝利兵力擴充至二十七個憲兵團,五個教導團,三個獨立營,及特務營,重兵器營,通信營,騎兵連等,分駐全國各大都市及交通要點。
中興時期:民國三十九年,憲兵司令部在台北重行組成,將大陸撤出之各團零星部隊及原駐台之四、八團整編為一、四、七、八、九團及特務營。並修改憲兵令為「憲兵勤務令」及憲兵服務實施細則。民國四十一年分別實施地區配置與軍中配屬憲兵制度。
憲兵光榮史實 
東徵
民國十四年一月,陳炯明叛亂,盤距東江,領袖率黃埔校軍,親自東征,三月底定東江。九月陳逆殘部嘯聚徒眾,八月,國民革命軍集中各部隊於增誠、石龍一帶,首克惠州,以鋒銳之勢,收復海陸豐,平定潮梅,至是始有統一之兩廣,作為革命根據地。 
東征攻克東江後,首創東江憲兵隊,是我憲兵部隊之地區憲兵隊始祖
北伐:  
民國十五年,國民革命軍在廣州誓師北伐,領袖沿粵漢路指揮軍事北上,由東路出閩浙,策應作戰,長沙、武漢、南昌相繼光復,十六年光復南京,建為首都,十七年北平光復、東北易幟,順利完成北伐統一全國之任務。
民國二十一年,在滬浪人藉口日僧被殺,駐滬領事向市政府提出抗議,並限於二十八日午後六時前答覆,晚十一時日軍即開始向天通庵國軍襲擊時,駐滬市之憲兵六團全部參加戰鬥,憲一團駐上海閘北,第九連於日寇攻閘北之際,即力阻來自虹口之攻擊,檢討此役,憲一、六團參加官兵,無一退出戰場,死亡官兵數百人,此一忠烈事蹟,將永為後日的敬仰。
南京保衛戰: 
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抗戰日起,日寇攻佔上海,奪取蘇嘉、繞鎮江、趨金潭,直逼首都南京,憲兵即派蕭司令率憲兵二、五、十團及教導團、教練團等五個團衛戌南京,編入南京保衛戰的戰鬥序列,雖於十二月十二日南京失守,但此一戰役我憲兵傷亡五千餘人,我憲兵此效忠國家抵禦外侮的犧牲精神,定以與日月爭光,永垂不朽。
逺徵緬甸  
民國三十二年二月上旬,我憲兵獨二營,奉命隨軍遠征赴緬作戰,除服行戰地勤務外,並於盟軍策退時,擔任掩護友軍及保護臘戌華僑撤退之任務,我憲兵冒險犯難之精神,為保衛盟友及僑胞所欽佩。 以上為我憲兵建軍以來,所歷之各種重大戰役,其他如防諜肅奸,維護治安,推行政令,整肅軍紀等事蹟真難以指數,此故我憲兵先進血汗所寫。
浦口剿逆: 
民國十八年秋,政府調召友三部屬數萬人,進駐浦口候命南下,處理兩廣混亂局面之後,石逆潛諜不軌,砲擊下關,叛軍知我有備,即率部北竄,我憲兵第二團奉命隨第五旅渡江討逆,該團於次年一月十日,進克明光,石道率親信北遁,殘部政府收編。
太湖剿匪: 
民國十九年,湖匪大保阿書,鄭憨大等,橫行湖南,政府令憲兵二團配屬松滬警備司令部,擔任剿匪工作,歷時三月,除鄭匪率眾繳械自首外,於均予以蕩平,大保阿書逮捕正法,該地區之居民使得安居樂業,並稱讚憲兵剿匪之威德。
皖南剿匪: 
民國十九年,皖南股匪千餘,出沒繁昌,南陵間,我憲二團於二月十六日進駐蕪湖,即兵分三路向匪搜剿,經二月努力,斃匪首梁老么及匪徒六十餘名,其餘悉數繳械自新,從此地方始得安寧。 
湘西剿匪:  
民國二十八年,湘西土匪危患地方,我憲兵奉命清剿,當即調集第七、九、十團及憲校軍士隊十三期等單位於最短時間內,將為禍地方十餘年之積匪,徹底肅清,使西南交通暢行無阻,人民安居樂業,為當地人士所稱道。
(4)憲兵傳統精神  
忠貞軍風: 
民國五十五年元月十六日,蔣總統  經國先生在憲兵司令部部慶時題字,以「發揚忠貞精神,維持鋼鐵紀律」訓勉憲兵,同年國防部以通乙字第十八號令,核定「忠貞」為憲兵軍風。憲兵具有忠於主義、領袖、國家之歷史傳統精神,必須思想忠誠、信仰堅定,不為利誘,不為勢劫、於危疑中,犧牲奉獻,忠貞不二,達成任務。
傳統信條: 
民國二十三年二月,先總統  蔣公在漢口對憲兵官兵訓示,以「和平、勇敢、廉潔、慧敏」八字訓勉,作為憲兵修己自律的準繩。憲兵勤務令第十條,明定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憲兵執行任務,應以親切和藹態度服務軍民,秉持潔身自愛之操守,發揚犧牲,負責之精神,克服艱危,並對影響服務諸情況能洞察人微、敏捷反應,適切處理,克竟事功。
梅荷志節:
蔣總統  經國先生於民國五十六年在憲部成立三十五週年部慶時,以「紀律如鋼鐵,志節如梅荷」為題,對憲兵官兵訓示:「我今天以梅花與荷花的堅貞和純潔,作為比喻,來勉勵你們全體憲兵官兵,要知道梅花開放在降冬的山野,經得起冰雪,充分表現出堅貞不拔的志節,這代表在苦難及危險地區服勤憲兵的精神,而荷花開放在夏日的泥塘中,它能夠出淤泥而不染,站出清秀而艷麗的花朵,這代表了在都市服勤憲兵所表現純潔的操守。」梅荷為憲兵的精神的標誌、梅花代表憲兵堅貞不拔不畏不拒的精神,荷花代表憲兵清白純潔的操守,憲兵官兵必須善自體察,涵泳培養,而在日常生活中、工作、服勤、戰鬥中實轍實踐。
鋼鐵紀律:
憲兵必須軍紀嚴明,每一官兵皆當戒慎自律,謹守法紀,貫徹命令,克盡職責,以發揚憲兵光榮傳統,並收正己正人,示範三軍之功效。  
(5)怎樣做一個憲兵: 
思想忠貞,信仰堅定﹔憲兵是領袖的憲兵,又是革命的憲兵,因此我們要忠於主義,忠於領袖,堅定反G必勝,復國必成的信念。 
刻苦耐勞,冒險犯難﹔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領袖在重慶對憲兵學校官兵訓示:「你們到憲兵部隊裡面來,原是為了克盡自己革命的職責,為國家主義來盡忠服務,所以你們要格外的耐勞刻苦,不畏難、不計報酬。凡是人家所不能忍受的痛苦,我們憲兵一定要能忍受。凡是人家所不敢擔當的任務,我們憲兵一定要能擔當,而且憲兵的智慧要超群拔萃,必須冒險犯難中試鍊出來的」
所以我們必須不愧為一個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憲兵。能想、能說、能寫、能做,憲兵不僅能保障生命,而且要維持軍隊紀律,社會治安,因此我們處理案件時,能觀察入微,糾察人時,能使人心悅誠服。頭腦機警,能制突變,我們憲兵服行勤務,往往是單獨一人,因此一定要運用自己的頭腦去服勤,要判斷,臨機應變,處置狀況,如此,方能防治突變,達成任務。  
3.結論  
古人云:「創業維艱,守成不易。」我憲兵過去既有如此輝煌而光榮的史實,今後吾人應如何珍惜發揚,實待我憲兵同仁之努力,況今反攻在望,復國工作更形艱鉅複雜,吾人讀史在此,緬懷先烈,念及在茲,更須辛勤研究,奮發自強,如是方能完滿達成我憲兵之重大職責,願同志們努力。
漢字「憲兵」此一新名詞係首次出現在明治六年三月時制定的《陸軍省編制條例》中,日本憲兵自此被列為日本陸軍各兵科之一。考其緣由,實乃日本在1867年明治維新之後,時任日本陸軍部長之山縣有朋於明治元年(1867年)至明治三年八月至歐洲各國視察軍情軍制,回國後決定日本陸軍採用法國陸軍兵制,並由明治天皇正式下令使用「法國憲兵(Gendarmerie)」的制度。明治十五年(1881年)依《憲兵條例》創設憲兵。
中國憲兵肇建於大清國陸軍警察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派遣北洋五大臣戴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紹英等五人出國考察各國政治制度,以利推行新政。戴澤等赴日考察後,決心仿行日本憲兵制度,遂由慶親王奕劻與日本訂立合同,聘請日籍顧問川島浪速於同年在天津大沽口創設憲兵學堂,並上奏請試辦「陸軍警察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陸軍尚書鐵良秉奏的《試辦陸軍警察奏摺》中提及:
「竊維治軍之要,紀律宜嚴,而先事之防,稽查宜密。考之歐西各國,於軍隊駐紮處所,皆設有軍事警察,兼為地方警察之輔助。日本仿行其制,名為憲兵;海陸軍人盡歸監視,法意良美,收效無形。…擬於臣管轄之憲兵學堂內,挑選畢業學生編成陸軍警察一個營,駐紮京師,監察各鎮……。」
光緒三十二年清朝的陸軍警察部隊(即為憲兵)正式編成。並在新練陸軍的各鎮(師級部隊)、協(旅及部隊)中設立部隊憲兵。在清朝《陸軍警察規則》第一條中規定陸軍警察的職責為:「陸軍警察為軍事之警察,專司稽察陸海各軍官長士兵,應守紀律及一切規則等事宜,兼為各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