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15网站被指敛财再添新证(中国青年报 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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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15网站被指敛财再添新证
本报记者 雷宇 叶铁桥 实习生 黄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1    [打印] [关闭]

多份湖北省消委红头文件显示“3·15”网站向企业收取会员费。
本报记者 雷宇摄    今年2月,湖北省消委又为“3·15”网站下发红头文件。     本报记者 雷宇摄    交钱消灾有新证
“我们企业本身就是会员单位,两周前刚交了2万元,还收到牌匾和发票”。3月31日,湖北省某企业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两周前,他们收到了一份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邀请企业开展宣传活动,企业接受了邀请,按要求直接把钱打到了指定账户,成了所谓的“协办单位”。
“随后不久,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送来了牌匾和发票,他自称余凡,并且说是‘3·15’网站的负责人。”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随后,他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相关文件。
记者看到,这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荣获“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3·15”网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函》,首页确实标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编号为“鄂消委函【2009】6号”。
在该文件的正文,先是说“3·15”网站发展迅猛,“2008年消费者点击率突破50万人次,年点击率按25%的速度增长”,然后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企业形象,不断增强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在2008年增设宣传‘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窗口,宣传2008年度被评为全国、全省‘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特邀请贵企业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并进行宣传。”
在附件的“参与方式”中,所列出的参加条件则分为A、B两项,A项为“协办单位”,要求“企业出资20000元”,B项为“诚信单位”,要求企业出资12315元。
两者都能享受到多项回报,其中,两项的第二款回报却都这样注明:“列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售后跟踪单位,由专人负责联络处理消费投诉,且不对公众公布投诉内容。”
该文件还注明活动时间为“2009年2月到2009年12月”。联系人为“邓国喜”和“余凡”,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3日。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与上海《新闻晨报》最先曝光的那份文件(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记者注)内容大致类似,但也有不少出入,此前企业所提供的那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该函件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展示优秀企业形象,宣传市场放心品牌……邀请优秀企业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诚信单位。”
据报道,在那份文件中,还所附带着一份名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2009年)合作单位执行方案》的附件,其中声称,“诚信单位会员(会员费8000元/年)”所能享受到的9项回报中,第3项为“在湖北‘3·15’总站首页消费者投诉栏中屏蔽消费者对企事业单位的不良投诉信息”;第5项为“帮助企业澄清因假冒伪劣产品给企业造成的名誉损失”。
这份文件的联系人同样是“邓国喜”和“余凡”,两份文件除了所留的电话和地址稍有差异外,邮编、电子邮箱等信息完全一致。据报道,湖北“3·15”网站负责人余文斌儿子的名字正是余凡。
但《新闻晨报》曝光的那份文件却曾遭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贾民乡否认,他在接受采访时认定企业出示的入会函系他人伪造,并称附件所称“9项回报”更不存在。
然而,交过2万元的那家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声称,该企业正是根据《关于邀请荣获“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3·15”网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函》及附件情况给“3·15”网站付款的,“发票也可以作证”。    网站暂时被关
3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试图打开“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尝试了之前能打开的多个域名,如www.hb315.org.cn,www.hb315.cn和www.hb315.com.cn,网站却一直无法打开,显示的则是“系统维护中,网站暂停服务。”
记者随后尝试用网页快照的方式打开该网站,点击具体频道时,发现显示的也是这样几行字:“错误信息,产生错误的可能原因:此频道已经被管理员禁用!”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向贾民乡求证,贾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已经采取措施,暂时关闭了网站。与此同时,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等人组成的调查组也已经开展调查,“我们会形成一个调查报告,以此给公众一个交代。”
此前,据《新闻晨报》报道,“湖北省消费者协会(应为委员会——记者注)秘书长贾民乡,他向记者确认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唯一官方网站'”。
但在3月30日,贾民乡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采访时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3·15’网站是1999年消委和一个企业联合组建的一个网站,这个网站是由合作方全部投资,网站采取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运作。”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贾民乡说,“我昨天跟中央电视台也说过了,我们是合作的关系,没有经济往来,网站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实体,它免费为消委搞宣传。我们没有什么经费给它。”
贾民乡否认“3·15”网站是湖北省消协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的说法,“这是错别字,应该是指导性的专业网站,属于专业性类别。‘3·15’(网站)如果是企业行为,哪来权威性呢?那就是写作水平的问题,但是我们盖章了,那我们认可了这个错别字的东西,但我们不允许干违规的事情”。
至于盖章的原因,贾民乡说,因为“3·15”网站是免费宣传消委的,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是应该付费的,但是消委没有付费用,在此情况下,为了支持他们,出台了一个文件予以支持,“至于他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什么违规违法事情,我们要查处。”
贾民乡说,湖北省消委对“3·15”网站是松散型管理,企业与网站两方商定,你给我多少钱,我就帮你做什么宣传,义务与权利对等,消委没有额度限制,网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运作,但目前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网站“借屏蔽投诉敛财”。
他承认,这份文件盖了公章,又是这样的措辞,“传到社会上,它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他表示,如果是网站“拿着我们的章出去干了违法违规的事情,那我们就要负责,责任跑不了,要负管理的责任。”    由“严正声明”到“感谢”
3月26日,《新闻晨报》报道发出后,湖北省消委在荆楚网等网站上发出严正声明,声称“新闻晨报不实报道损害名誉”。
声明表示:“3月22日,上海新闻晨报记者姜鹏与我会联系,反映有企业向他投诉湖北‘3·15’网站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的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收费的情况。我会要求他将反映材料传我会。材料传来后,我会及时调查,发现是被人篡改、伪造的文件。”
声明说,“姜鹏在事实未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于3月26日在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损害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名誉的文章,文章刊登后,大量网站转载了这篇不实报道,给我会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伪造公文人员,并派人到上海与上海新闻晨报社的领导交换意见、消除影响,同时请法律顾问协同处理此事。”
但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中,贾民乡表示,“但我还是很感谢新闻晨报的记者,毕竟给我们提了个醒。”
他还表示,湖北省消委已经就出现的问题向当地水果湖派出所报案。
与此同时,湖北省消委也在试图澄清其他一些质疑。
有网友发现,2009年1月15日湖北日报集团旗下的《农村新报》,在报道《武汉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产品推介会剪影》时,众多推介人士中,一名冠上“湖北省消费者协会主任”头衔的人士竟然是邓国喜。
而邓国喜正是上述两份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函件中两个联系人之一。《新闻晨报》的报道中,自称“邓国喜”的人士在与暗访的记者通话时表示,只要交钱,企业可以不用担心任何投诉。
对于邓国喜的身份谜团,贾民乡说,邓国喜并非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只是网站的人。消费者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则否认《农村新报》上邓国喜的照片为邓国喜本人。    全国消协开始大检查
“今晚看来又要加班了”,3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湖北省消委,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陈胜一边在电脑上写报告一边说,这几天办公室里几个人全都扑在“‘3·15’网站的那档子事上”,写报告、发声明、送材料,忙得焦头烂额。
忙得焦头烂额的不只是湖北省消委,贾民乡介绍,全国目前有十几家消委或者消协的网站平台在写检查,检查是不是对企业有强制收费行为,同时,还看看这些网站是不是发了类似的文件。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3月3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中报道说,记者采访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时,当问及“我接到投诉的话能帮我处理吗?”对方声称:“可以的呀,而且是别人看不到的,这你放心,这个我们是严格保密的,因为我们工作也有工作的程序,我们只会在底下跟你说有投诉,你直接上网站上给我解决了就行了,别人是看不见的,网友登进来是看不见的。”并表示收费标准“最贵的是1万元,便宜的是3000元”。
而在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的网站上,一份红头文件的内容也鼓励各个单位参加到诚信、承诺企业联盟活动中来,并且明确在宣传费一栏中标出了收费价格,宣传费为每年500、1000元不等。
针对网友对于“3·15”网站是否有权对会员单位收费的质疑,贾民乡表示,收费的确存在,但这个应该由管理部门来鉴定,“批的时候有各个管理部门执照,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现在说他对还是不对,都是不行的,应该让管理部门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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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4/01/content_2605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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