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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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关于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04-4-1]    共阅[837]次     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税涉及8个税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下岗职工(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五、新办的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不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来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新办的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卫生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下岗职工包括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
(3)城镇失业人员。(指城镇内由就业转失业并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市、州政府决定。
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后自动废止。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厅1999年8月20日吉地税联字[1999]7号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科叫优惠政策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8日发布的国税发[2000]077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6月2日,发布的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摘自吉林省税务局1990年10月23日发布的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1996年5月27日发布的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占用地下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既有地上部分又有地下部分,其使用地上部分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税。
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摘自吉林省税务局1990年10月23日发布的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二者兼有的按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应征税。
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
我省房管部门征租的居民住房已恢复征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地下人防设施免税。
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税。
木板房、铁皮制房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摘自1988年2月3日吉林省税务局发布的(88)吉税四字第75号《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列房产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强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
2、纳税人遭受水、火等灾害造成不能使用的房产。
3、房屋大修期间,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5、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房产。
6、对房管部门经租的除居民住房外的非营业用房。
7、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房产。

摘自1988年2月3日吉林省税务局发布的(88)吉税四字第75号《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车船使用税

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所挂拖车免税;专项从事运输的征税;从事农业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的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公园、水库以及游览区内载重量在一吨(含一吨)以下的游艺船和小型游艺车免税。

农业税
国营农场和机关、企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不实行起征点的纳税单位,农作物受灾后,实产量折主粮达不到计税常年产量的,依其歉收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减免农业税;
(1)歉收一成以下的不减;
(2)歉收一成以上不到二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四十;
(3)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六十;
(4)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按依率计征税额减征百分之八十;
(5)歉收四成以上的全免。

地质矿产部门从事地质勘探临时占用土地,占用时间在一年以内,不履行用地报批手续的,不预征耕地占用税。
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住宅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所以企事业、行政单位被洪水冲毁需要重建的,占用耕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省边境贫困国有林场有12个,分别是三岔子、湾沟、露水河、泉阳、临江、松江河、八家子、和龙、白河、珲春、安图、长白林业局)。
原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和其它国有农口企业从事及良种、种畜、蚕种及其种籽、种苗生产所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摘自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9月4日发布的吉财联字[1997]401号转发《关于国有和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和问题的通知》